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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位阶条例公民

张 婧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概述及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1]。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务和信息公开两个方面,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就主要是指狭义的公开,其内容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公共利益的相关事项以及政府在工作中的政务定期地向公众进行汇报,主要是执法依据程序以及政府各项工作的事务处理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可以在危机时刻及时向公众公布具体信息,诸如非典时期,为了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国家利用已有的平台第一时间向公众告知防非的信息[2];也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让民众可以有效地参与到国家的各项事务中。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公民的监督权,让政府的政务与信息都公开于公众面前,公民通过了解与掌握政府信息从而可以更好的进行参与,才可以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让权力行使在阳光下,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

(一)立法位阶较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位阶属于法规,其立法位阶要低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3]。因此当条例与一些法律出现冲突时,该《条例》就要让位于其他法律,使得条例受到一定的约束,这就造成条例的实施与运用得不到高效的发挥。

(二)申请公开主体资格条件过于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4]。申请公开主体的资格也就被限定在生产、生活、科研这三个方面,许多的行政机关就是利用申请人提供相关这三个方面的依据才可以进行信息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范围太过笼统

我国《条例》对于信息公开的列举方式主要就是列举式,例如《条例》中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的最后一项为本条的兜底条款,规定为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但是这条兜底条款所包括的范围太过笼统,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形,为条例的实施与落实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位阶,制定立法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位阶,制定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不足,保障与其他法律的内容相通相一致,例如要与我国的保密法的相关内容保持相一致,以防与保密法之间的冲突,更加促进其他法律的完善,例如《档案法》。

(二)扩大依法申请公开的范围

把第十三条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才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扩大。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开具证明,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审核后,如不是特定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则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行落实公开政府信息。

(三)明确细化信息公开的范围

应该在立法中采取否定式列举,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不公开的事项进行列举,这样可以大幅度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时要细化不予公开的内容,不仅要细化还要明确不予公开的界限,同时对于不公开的事项例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秘密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四)建立问责保障机制

建立起问责保障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应该由行政机关内专门构成一个部门,进行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有合理的分工,并要有部门的负责人,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让每一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依程序办事,将责任标准进行明确,对于行为过于严重可能触犯违法行为的要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结论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才能使得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将民主与法治紧密的结合起来,真正的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1]朱虹.浅析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D].燕山大学,2010.19.

[2]范翔.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18):68.

[3]王强荣.行政立法的性质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55.

[4]杨小军.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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