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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2018-01-22张鑫莉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域名经营者行为人

张鑫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随着现如今经济技术的发展,网络经济的竞争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由于在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速度快等互联网自身的特性,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呈现出隐蔽性、社会关注度大等特点。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发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经营者扰乱网络及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就其特征而言,我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除高技术性、跨国性等显著特点外,还凸显了以下的几个特征:

一、行为隐蔽,界限模糊

由于现在网络技术的虚拟性及用户身份的匿名性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往往有恃无恐,其行为更加隐蔽,界限更加模糊,导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很难被察觉,也因此很难追查行为人。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往往牵扯众多,它需要通过复杂的网络为用户提供服务,因此在任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由于网络技术自身的特点,这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较为隐蔽,想要察觉其存在的违法现象或是发现其侵权结果,往往都需要依赖终端用户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取证困难

由于互联网行业自身独特的运行模式,行为人在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一般是使用高科技的技术手段来干扰他人软件的运行,主要包括浏览器之间的干扰、软件之间的干扰等等。这些都是互联网经营中常见的技术对抗,高技术性的侵权行为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屡见不鲜。并且由于其侵权行为技术性强,也导致了相关案件取证上的困难。尤其是这些年来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服务商可以在不同时间,按照不同地域来给客户端发送指令,对他人的软件造成干扰,这给案件的取证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

三、侵权成本低,收益高

网络技术的提高,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网民数量更加庞大。而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成本低,侵权收益高,这也是导致相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以及同一侵权主体重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最高或罚款一百万元,但对于大多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违法成本依然很低,相比其所得的巨大收益而言,是微不足道的。所以这一特征在某些程度上也促使了各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因为对于大部分市场经营者来说,其更多追求的是以付出小的成本来换取更大的市场收益,而恰恰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满足其所追求的理想化目标。

网络经济的竞争方式和手段在不断变化着,同样的,其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地变化着,但总体来讲,又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恶意抢注、仿冒域名行为

域名是指能够在网络上辨识和定位的计算机或其机组的名称。对于一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网站来说,其域名已成为了该网站的特定性标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其商业信誉,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是企业在网上的“商标”。域名注册往往是经营者在网络上进行营销的第一步,是体现其网络品牌形象和实现其网络销售的前提。且多数销售网站在注册域名时,希望使用其自身品牌名称作为域名。这就导致了部分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恶意抢先注册、仿冒与经营者商标和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而后以高价出让,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网络软件的恶意干扰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包括软件冲突和恶意软件两种表现形式。软件冲突是指在同时存在有两款或者多款软件,由于其中一款软件的影响,致使另一款软件的功能无法实现的情况。但是,如果是由于网络环境问题导致的正常冲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反,如果一方经营者运用相关技术手段恶意干扰、破坏另一方软件,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行,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安全软件恶意插标行为;二是设置障碍,修改对方软件运行参数的行为。

恶意软件主要表现为软件的捆绑安装,即电脑用户在安装某一软件的同时,该软件会在该用户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自动安装数个软件,从而获取不正当利

益。它类似于搭售行为,是一种网络经济市场下进行的流氓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此以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应用会在用户不知情或者未经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强行装入,如果使用者缺乏专业的技术操作手段,则没办法将之卸载。这种恶意软件相比捆绑软件而言,更加严重地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恶性。

(三)超链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链接是在两个不同或者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创设联系,使得浏览者能够点进该链接进入到其他站点或者到与此不同的其他网站的文件。网络链接在此主要由以下表现方式:一为视框传输,这是超链接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主要是在他人网站的视框或区间内直接投入自己的商业广告等内容信息,这样就使得此类技术被用于进行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二为埋字符串。其主要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网站的信息、标识以及与此类似的关键词植入自己的网站中,当互联网用户通过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查找相关信息时,行为人先前设定该标识的网页则会出现在引擎查找到的结果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会迷惑用户,进而达到该行为人利用此类手段牟利的目的。

(四)强制性网络广告弹出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网站经营者利用自身管理网站的优势,将影响用户正常查看网页内容的不相干广告,以插播或弹出的方式播放出来,以期在不影响网站自身内容的前提下,收益相关广告费用。这种强制性网络广告弹出行为使得用户的利益受到的侵犯,尤其是用户自身自主选择权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权利。在用户接收此类弹出广告的时候,一方面使得其自主选择浏览内容的权利受到莫名的侵犯,另一方面,如若用户在对突然弹出的广告进行了误点,难免会被传播到恶意的木马病毒之类,对其自身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其次,用户在浏览网页的休闲时间被各种弹出广告打扰的情况下,还会使得用户自身的精神状态受到减损。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影响了我国当下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给我国的法律适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深入透彻地研究其特点与表现形式,对其进行规范与制约,为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李艳.网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3]汪萍.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21).

[4]司小雨.论网络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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