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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问题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网约车网约

黄 宇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一、对网约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约车不断地深入发展,其弊端也逐渐呈现出来,信息泄露,安全隐患以及自身的合法问题。这些问题很难通过传统的手段进行规制,网约车在发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立法的滞后性很难满足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的迅速发展。按照政府传统手段做法,政府通过立法来进行规制,通过强制力来进行保障规制。但是立法周期比较长,立法过程复杂,与发展迅猛的互联网很难保持步调一致。到时候可能会出现一种局面,制定出来的法律中涉及的问题可能在实践中早就已经演变成更加复杂的形式。

(二)侵权责任主体不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暂行办法》中将网约车纳入了法律的监管范围中,也规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和驾驶人的资格,但是对于发生纠纷的处理机制未作规定。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共享经济背景下的产物,其发展势头迅猛,是时代的新兴产物,不能盲目适用其他法律,否则会导致实践中对网约车侵权行为的定性造成混乱。

(三)网约车平台监管与政府监管脱节。网约车的监管分平台监督和政府监督两个方面。《暂行办法》中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自我监督的义务。平台从自身利益角度考量,并没有履行自我监督义务,隐瞒了大量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车主信息。网约车平台应将收集的司机和乘客信息上报交通、通信、税务、公安、网络等部门审核备份。但由于网约车的上级监管部门是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网约车有别于传统的出租车,将其纳入出租车管理范围内,是不合理的。

(四)保险制度的缺失。《暂行办法》出台后,从法律上明确了网约车的地位,对进一步规范网约车提供了依据。但是在网约车运行中问题层出,保险问题存在漏洞。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推脱拒绝赔偿,使乘客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保险制度的健全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

二、完善我国网约车监管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软法的功能。网约车这种新兴产物,缺乏法律的规制保障。其到底是否符合法律以及其对于社会的发展是否安全,都是未知的。国家层面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车汽车行业监管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这些办法中对网约车的数量、运营机制、司机的户籍、驾驶资格的规定都收到了负面的评价。针对网约车的立法,仅仅依靠国家层面制定的硬法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滞后性不能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主体。对于司机的运营资质以及车辆的状况,网约车监管平台要严格审核,对于非本地车辆在本地运营更要严格把控。其次相关行政部门要建立网约车司机诚信记录平台,加强监管责任。最后,明确考核和惩罚机制,不仅要加强对网约车公司经营者和司机的监督考核,同时也要加大对网约车行业违规、违法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三)政府适度规制与平台自我规制相结合。要保持政府规制的主体地位,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处于中立的地位,有利于听取多方当事人的意见,做出更民主的判断。当出现网约车侵权事件或者自身不能处理的事件时,政府规制这种强有力的手段可以更快更好的处理问题。同时要善于利用自我监管,充分发挥平台技术优势,通过网约车行业平台的自我监管以及社会的监督,适当发挥政府的规制作用。

(四)完善保险制度。结合商业保险方案和私家车保险方案进行理赔,保障车主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网约车事故中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规制。车主和乘车人在出行时也要有安全保险意识,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

三、结语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理念改变了经济模式和我们的生活方式,给生活和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使新兴经济更好的发展,政府要避免采取过于保守的方式来保障市场安全。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政府采取措施,同时网约车平台也进行自我规制,双管齐下,软硬兼施,规制共享经济的共同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是行业在法律框架下健康有序发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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