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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法律保障研究

2018-01-22周媛媛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总价承包方单价

周媛媛

陕西地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75

一、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的多方合作参与过程中,签署完善的合同是规避与处理结算纠纷的基础办法。故此,在工程结算环节出现纠纷时,应以工程合同为依托,探寻有效的法律渠道去处理问题。

在建筑市场中,最关键、最基本的法律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建筑法》为一类总括性法律,其他法律是可以被视为是其分支,在内容上体现出原则性特征。《招标投标法》中明确指出招投标工作应遵照的原则,确保一个建设工程在一个资质合格承包方的组织施工下按时交工,同时法律有助于强化招投标市场运行的规范性。《合同法》保证了建设方和承包方间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对建筑工程合同做出明确的要求与规定[1]。

二、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施工合同

(一)建设方与承包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均要依照《合同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纠纷解释》)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去明确。比如,《纠纷解释》中做出明确规定,即在某种因素的干扰,造成工程合同无效,但是若此时整个工程施工已竣工,并且验收合格,那么承包方此时就依然有权力依照已失效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向建设方索要价款。合同为确保工程结算工作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失效或与一方利益背道而驰,建设合同关系的工程参与方通常可以依照多种法律法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

(二)受法律保护的工程合同案例:①工程建设方和承包方签订了一份“三无”合同,若在建筑工程审理过程中补齐了全部证件与手续,合同就具备了法律效力。②承包方的下属机构在该承包方的经营范畴中,与建设方签订了施工合同,那么就可认为该承包方所具备的资质其下属单位同样具备,此时签署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的计价模式

(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的类型:根据(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2条,承包模式一般分为两种。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为建设方和承包方开始时作出预算,明确一个双方均满意的总价,继而承包方在施工作业期间最大限度的维护这一总价恒定性,在有突发状况出现时也要以该总价为准绳,控制成本的支出数额,当然不排除以实际需求为基础加大支出的情况。

2.总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为承包方在投标环节中依照工程量去明确每一单项的资金支出量,同时和建设方在施工合同中协商好数个子工程各自费用,促使预算更具精细性与合理性,此时建设方对承包方有强大的管控能力。同样,单价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变动时,但无需估算总预算,在有突发情况出现时,一定要确保总价调整的灵活性。单价合同的总价务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统一计算。

(二)总价合同产生结算纠纷的原因剖析与处理方法

1.原因分析:在生产实践中,工程结算时的纠纷多是由建设方与承包方在签订总价合同环节出现。建设方希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尚不明确总价合同有不确定的属性,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维护。以致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提出变价要求时,和建设方在意见上产生分歧,故出现争议。工程量上也可能存在争议。一些情况下总价合同也会对工程量做出规定,而建设方通常希望对超出总工程量的作业部分赖账[3]。

2.解决方法:针对工程量变动时结算纠纷解决,在工程量变更幅度很小,且在风险指标范畴之中时,建设方通常可以接受。但若出现的风险较大时,就会造成工程量严重超出预算,预算总价明显提升,此时就需要有第三方审核单位对超量部分以及纠纷进行评估,明确超量工作的应用价值。

四、结束语

综合全文论述的内容,发现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多样且复杂,但是在多重法律法规保障下结算纠纷将会被有效解决。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下,但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出现纠纷时,解决方案间更具技术性、灵活性与多样性,进而有效维护工程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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