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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的环境法适用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公益原则环境

王 双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述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

许多环境相关条约或文件中都有出现过风险预防原则,但从其总体情况来看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含义。学者大都“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到严重的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的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这一定义作为风险预防原则最为明确的解释。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使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当前的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适用条件主要有三:一是环境风险程度重大;二是科学论证的进行;三是不应造成不该有的损害。

环境风险程度重大。风险预防原则并不能规制所有环境问题,唯有环境风险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运用。所以临界点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它可以解决适用依据问题,同时也能使风险预防原则得到合理适用。不同的国际条约或文件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临界点的规定是不同的,概括起来有高、低两种,当环境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损害,即临界较高的节点,才能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反之则让环境风险继续存在。而设定合理的程度来预测环境损害就可以采取措施,即较低的节点。

科学论证的进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确定性风险增多。全面地分析和论证现存的环境风险有利于人类合理有效地适用该原则。解决风险不确定性要靠临界点的确定,因此必须以严谨的态度科学地界定各类环境风险的危害程度。[1]另一方面,人类生活的各方面都深受环境风险影响,拥有广泛的保护对象,而大多环境危险有着很长的潜伏期,人类可以反复研究早日发现有效的应对措施。

不应造成不该有的损害。风险预防原则的合理运用还必须考虑到平衡因素,评估成本与效益等,不能给总体效益造成不该有的损害。只有当风险达到一定节点时,才能根据风险预防原则采取合适的预防措施。而究竟采取何种措施则要根据风险的大小和对环境的要求来决定,利益平衡决定了不可能一味地禁止或限制一切产生环境风险的行为或活动。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的适用探究

(一)在我国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1.我国环境问题亟需解决

伴随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与此同时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保意识的增强使我国日益重视环境问题,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制度,但仅以此并不能解决发展带来的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面对环境风险问题,我们还是要靠预防,应加强研究,在实践中贯彻风险预防原则,积极防范未知和不可测环境风险。

2.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求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风险预防原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一方面,风险预防原则关注于潜在的环境风险,通过分析现有环境找出解决危害的方法,避免当代人牺牲环境换取眼前利益,力图给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另一面,在进行环境风险分析时,要牢记可持续发展思想,力求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环境遭到破坏的结果是难以承担的,环境容量和环境恢复力是有限度的,若一项发展计划会影响环境时,要及时更改,要以小的代价换取大的利益。[2]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方法

1.在环境立法中确认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国外条约中早就有风险预防原则这一概念,应用也相对完善,我国可以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将该原则确立为环境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保护环境、预防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大力发挥该原则的影响,结合其他环境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注入风险预防原则,保护人民赖以生存的环境,使环境更加宜居。

现今,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主要涉及的领域有生物安全、人类、动植物健康等领域,面对这些问题我国也提出了相关解决办法也出台了一些法律和政策。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不足,如对化学物品和转基因生物,国家相应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较低,立法层次应该提升。应当在环境各个领域全面贯彻风险预防原则,确保人类和环境的良性发展。

2.在行政与司法中贯彻风险预防原则

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仅仅是一项宏观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必须通过行政执法来实践发挥该原则的实质作用,使风险预防原则在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执行和完善。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之后,作为配套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需要优化,要对环境风险进行有效评价。贯彻环境风险评价制度是管理者和执法者都应该做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各项活动,以此来预防发生环境风险。听证制度作为正当程序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与服务性政府的体现之一。听证制度是一种新型有效的公共决策程序,被广泛地应用于我国的各项工作,如立法听证、价格听证、处罚听证等,有利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基于此,在可以将听证制度引入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听证。[2]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司法,但也仅限于己经发生的纠纷与争议,而环境风险预防领域的诉讼是尚未出现的情况或并未发生的行为,需要法院做出判断,增加了法院做出判决的难度。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司法:

一是建立环境风险方面的判例制度。众所周知,影响范围广泛是环境风险的特征之一,造就了复杂的环境风险审查事项,所有的环境风险问题并不能仅依靠一部成文法解决。英美法系国家常适应判例解决争议,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与指导。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并不认可判例作为法律渊源,但环境风险问题是复杂多样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例制度可以补足成文法的漏洞问题,又增加了法律适用依据,最终可以做到公平公正的裁判。

二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它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广泛的,并未局限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长远的,它着眼于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不特定人的环境利益;第三,预防功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功能,辅以补救功能,只要具有某种损害或者风险可能发生的合理判断即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无需等到实际损害的发生。立法机关应针对环境风险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保障可能受到环境风险危害的人的权益,进而保护整个社会的环境权益。

三、结语

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理念,是环境法领域对不可测的环境风险的回应,我们可以不再被动,不必等待科学证据证实行动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而是通过主动的方式,利用风险预防措施预防损害发生。在立法明确的前提下,将风险预防原则真正适用到具体的环境和公共健康保护的问题上,贯彻该原则的理念,才是最关键和最有价值的。尽管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可能意味着短期内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人们愿意共同承担这一社会成本,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限度以及更长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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