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18-01-22郑媛蓉
郑媛蓉
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随着我国现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各类社交软件的上线应用,使用网络的人越来越多,而绝大多数社交软件初次使用时都需要提交实名信息进行注册,这使得信息被大量收集、利用、贩卖,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有些甚至危及公民的家庭和谐和人身安全,悄无声息的信息侵犯让信息安全的脆弱性在网络时代变得格外明显。我们不乏听到身边刚刚买新车的车主抱怨接到各种推销车险的电话;商店开业,促销海报会莫名其妙的寄到家中;刚刚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接到辅导班的推销电话甚至作弊机构卖答案的骚扰电话;更时有耳闻,许多朋友的家人因收到诈骗电话而被骗取钱财。究其原因,无非是个人信息泄漏并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身份特征的资料,所谓本人的资料是指一个人可以用来区别于其他人的信息,例如姓名、性别、身高、户籍、住所、职业、财产、及医疗信息、银行账号等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独特的特征。个人信息具有多样性。不但囊括个人生活情况,如健康水平,生活阅历,社会关系等,还包括个人通讯秘密,主要是用户个人的邮箱、电话通讯单、QQ、微信、微博账号等的安全保密性。
二、关于我国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独立部门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制定的独立部门法,应命名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机构和个人在使用、记录他人信息时必须要事先征得本人同意,非公共部门在收集私密的个人信息时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从而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权利主体有权向资料收集人询问其身份、收集后的用途、并且有权拒绝不合理的使用;本人有权对信息持有者获取有关个人信息的手段以及对自身信息的管理安全性提出质疑,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其改进管理措施,若发现信息持有者保存和记录的个人信息有不准确、不完整或已过时的情形,可以要求其修改。另外权利义务的相对性要求我们在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个别公民滥用权利拒绝配合有关方面合理的调查。
(二)明确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为保证个人信息权利人各项权益的充分实现,我国应该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1)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分为过度收集和未按照事先约定不合理使用;未经本人同意私自盗取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进行篡改加工,“二次利用”;大量销售个人信息以牟取暴利。(2)个人信息所带来的损害:因信息搜集者非法利用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侵权,导致个人信息主体产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失。(3)侵权后的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后果不应仅停留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式,还应该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对于失信于公民三次以上的企业、机构、政府部门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增加违约成本,达到更好的惩戒效果。
(三)明确专门执法监督机构。为了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行性,政府应成立专门执法机构——保护个人信息办公室,设立专门举报热线,并安排专门人员对个人资料的收集者进行登记,审查并监督信息搜集者对于信息资料的使用情况:对于公民的报案投诉等及时处理,依法惩治泄露个人信息的有关企业、机构、部门、个人。
我国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由来已久,公民信息已被大量泄露,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但要通过完善立法来保障安全,而且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个人信息安全观念,对于“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依法维权向有关部门报案,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法律常识,尽可能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和篡改。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一定要迅速行动起来,拿起法律武器有效合法地维护自身权利,让触犯法律的任何组织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不敢轻易触犯法律底线。相信我国一定会尽快出台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让不法分子无缝可钻,一定会让我国公民在数字化的天地里自由畅快地呼吸信息的芬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