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打赏”税务问题的探究
2018-01-22周添
周 添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一、“网络打赏”的产生与发展
二十一世纪以来,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电子计算机、智能手机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7.72亿,手机是最主要的移动上网设备。“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各种网络直播平台不断涌现,“网络打赏”应运而生。“网络打赏”最初出现在网络文学作品领域,随后扩展至网络直播领域,现在已经遍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相关数据显示,截到2017年底,网络直播用户总人数达到4.22亿人。网络主播通过“网络打赏”所得的金额持续增长,有人甚至将“网络打赏”所获得的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网络主播获得天价打赏的新闻更是频频上热搜。网络主播从“网络打赏”中所获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纳税呢?
二、对“网络打赏”收入征税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直接针对“网络打赏”收入征税的相关立法。但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是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除此以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等都对公民的纳税义务做了具体的规定。在中国,网络主播通过网络直播所获得的打赏收入理应作为纳税的客体,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纳税义务。
税收收入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为国家履行各种国家职能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国家通过税收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将财政收入用于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根据“公共福利学说”,税收是公民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供国家公民私人消费和享受,国家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必须由国家公民通过纳税来进行补偿。[1]网络主播是社会的一份子,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更确切地说,网络主播利用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从“网络打赏”中获得经济收入,应当按规定交税。网络主播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也将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此外,对“网络打赏”收入进行征税,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小贫富差距,进而促进社会公平。近年来“网红经济”蓬勃发展,直播平台不断涌现,网络直播成了“网红经济”新的增长点。去年,网红主播们也迎来身价三级跳,年收入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部分网红的月收入甚至比一些普通公司一年的盈利还要高,网红甚至成了一夜暴富的代名词。[2]因此,对网络主播的打赏收入进行征税很有必要,这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民收入的两极分化,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
三、对“网络打赏”收入征税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首先,对于“网络打赏”收入的性质,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界定。“网络打赏”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型获利方式,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网络打赏”行为进行规制。因此,我们只能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探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网络打赏”行为不宜笼统地界定为赠予行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网络打赏”所针对的客体各种各样,主要针对网络文章、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网络募捐等。网络打赏的发起者有平台,也有个人。因此,获得的打赏性质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打赏应该区别对待,有些打赏应该归于法律规定的缴税范围,而有些打赏可以免于纳税。因此,我们需要根据“网络打赏”的类别和形式来确定是否属于应纳税范畴。
此外,纳税主体的范围难以准确区分。网络打赏的发起者有平台,也有个人。如果网络打赏的发起人是个人,纳税主体毫无疑问就是个人。如果网络打赏的发起人是平台,纳税主体的范围就难以准确区分了。网络平台和网络主播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在网络平台和网络主播之间可能存在经纪公司。如果主播以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名义到直播平台工作,网络平台、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这三者之间可能构成特殊的劳务派遣关系。如果主播是经作为中介的经纪公司介绍到直播平台工作的,或者主播自行与直播平台签约,那么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就类似于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总结
“网络打赏”是新型获利方式,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空白,让“网络打赏”这一新兴事物得以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