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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维护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民商事公证法定

胡 媛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陕西 西安 712046

实际上,“法定公证”这一词汇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虽然我国法定公证体系的构建时间稍晚,但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早已存在。尽管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于法定公证的相关法律条例,但在处理民商事纠纷的过程中,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鉴于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法定公证体系,并加强其执行力度,为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法定公证的社会作用

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定公证机构,特别是对于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法律行为或重要事件,在处理过程中若没有进行法定公证,就会使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条款失去法律效力,在民商事处理中也是一样[1]。换言之,在处理民商事法律事件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及时、严肃的法定公证,确保民商事交易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我国民商事领域中涉及法律层面的纠纷事件非常多,一旦某个环节没有处理得当,很可能引起更大的纠纷事件,对涉事企业或个人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会使基于法律层面处理的相关事宜处于比较混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行为人自身的权利很难得到保证。因此,为了确保民商事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充分重视法定公证的作用,使法定公证环节更加制度化与规范化,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针对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方面,也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中。

二、民商事领域中公证机构法律性质的转变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商事领域中的法律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我国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近几年也一直在不停转变,以便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事实上,我国最初可以进行法定公证的机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随着各领域的繁荣发展,法定公证的执行单位也由单一的国家行政机关转变为由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及两者合作这三种法定公证方式[2]。2000年后,为了适应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中央政府又制定了新的公证方式,现如今的法定公证机构主要为事业管理体制。总之,在民商事领域的发展过程中,想要有效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必须将权利与规则进行有效结合。公证机构作为执行的一方,具备一定的审查权利,其代表国家对事物与事物之间建立的关系进行证明,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防止不法分子弄虚作假糊弄他人,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

三、法定公证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稳定的具体探究

(一)法定公证保障民商事交易更加可信

法定公证与一般的法律执行方式不同,由于具有公证的特性,是民商事法律秩序中一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手段,对事物或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定性。实质上,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经济市场中存在的各种交易行为也是一样。在我国经济社会的运行过程中,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采取的任何一种行为,一定是带有目的性的。正因如此,在民商事交易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使民商事交易的整个过程变得盲目、唯利及具有较强的自发性。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民商事交易的企业或组织的信誉度就会不断降低,导致民商事交易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3]。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各领域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民商事交易的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去维持民商事交易的稳定性。目前,法定公证制度已经在国际上取得了各权威机构的认可,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鉴于此,我国法定公证机构也必须针对公证体制这一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督体系与管理体系,保障民商事交易的有效性,使相关部门能够对民商事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法定公证能够预防民商交易纠纷的发生

随着社会各领域的繁荣发展,民商事交易不断增多,法定公证的社会作用逐渐凸显出来,民商事交易规模也越来越大,直接导致民商事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事件也不断增多。通常情况下,各地方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民商事交易中的纠纷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从而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但是,由于出现的纠纷事件较多,而法院的管理能力及人手有限,不能及时对所有的民商事纠纷事件进行有效的处理。因此,采用法定公证的方式,对参与民商事交易的各方进行保护,能够对预防民商交易纠纷的发生起到很好的作用,保证交易各方的权益不会被侵害。此外,在民商事交易过程中,法定公证维护其法律秩序的稳定还表现在以下方面。基于法定公证的基础上,参与民商事交易的各方人员必须对整个交易流程进行更慎重的考虑,并应考虑到公证结果对自身的影响。鉴于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民商事纠纷,根据法定公证的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就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解决问题,也可以使各方都信服。

(三)法定公证在重大、复杂民商事交易中的作用

在民商事领域中,之所以发生了重大的纠纷事件或难以处理的案例,主要原因一般都是该事件涉及的法律条文比较多,有关的法律关系与处理流程比较复杂,使得此类事件的处理会耗费很长的时间,处理结果也很难获得有关方的一致认可。同时,在处理纠纷事件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采取的处理措施往往只是针对纠纷事件的表面情况,并没有切实了解纠纷事件产生的原因,使一些纠纷事件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而采用法定公证的方式,其主要是依据公证法的相关条例进行的,公证责任制度的执行标准非常严格。所以,一旦在处理纠纷事件的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能够做到严肃处理、严惩不贷。在这种情况下,也就要求公证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及实践能力,保证法定公证的执行力度。此外,我国相关部门对法定公证机构也给予了大量的支持,包括法定公证中需要花费的资金,以及需要的人力资源等方面。这种做法,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工作人员由于自身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出现降低审查标准的情况,维护了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四、结论

总之,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运行过程中,法定公证在民商事领域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该领域中法律秩序的稳定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定公证也具备了更高的社会价值。因此,必须进一步探究更加合理的法定公证方式,将其应用到民商事法律事件的处理中,增强法律秩序的稳定性。相信我国的公证制度将不断完善,民商事领域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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