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涉黑涉恶案件的策略分析
2018-01-22张志超
刘 博 张志超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一、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的特点
(一)隐蔽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头目常常隐藏在幕后操控,增加了政法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和打击黑恶势力头目的难度。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以武力摆平、欺行霸市、以黑吃黑为手段,划分势力范围,构建地下利益格局与秩序。
(二)逐利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图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追逐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他们做大做强的保障。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多通过开设各类借贷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建材销售公司等,向合法经济领域和暴利行业进行渗透,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资源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垄断市场;或者直接控制娱乐会所、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大宗经营活动获取利益。
(三)暴力性
一是直接暴力行为。持械斗殴、争夺地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存在、发展壮大的主要手段。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方法。二是间接暴力行为。通过聚众起哄、滋扰、威胁、故意毁财等手段对他人心理造成压倒性的威慑,从而达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诸如成立讨债公司,或者发放高利贷后暴力讨债。三是暴力控制一定区域、行业。如村霸,行霸等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欺行霸市,争抢工程,横行乡里,更有甚者腐蚀基层政权,干扰选举或者寻求“保护伞”。
二、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临的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隐蔽程度非常高,反侦查能力特别强,组织头目常常隐藏在幕后操控,增加了政法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和打击黑恶势力头目的难度。另外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
(一)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存在困难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成立合法形式的建筑公司、娱乐场所,或者成立未经正式审核的经济体等等,通过此方式招揽人员,通过非法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招揽业务、打击同行,为经济利益实现铺路。进而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财物账目混乱,与组织成员个人财物混杂或者经营账目很难查找。
(二)言辞证据取证困难
黑恶势力的参与人往往基于组织纪律或者保护家人或者日后依靠的考虑,往往不会主动供述自身参与行为;另外证人、被害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黑恶势力存在时间往往较长,才能形成气候,导致被害人往往不敢指证,证人往往不敢作证、不愿作证,甚至出现证明内容有所保留的情况。纠其主要原因是后顾之忧,害怕打击报复。
三、依法惩治涉黑恶犯罪的措施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方针”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和国家长治久安。 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依法加大惩处“保护伞”的力度,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和严格依法办案,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办案主体责任
办案司法机关要明了强化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办案过程中,证据采集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时刻牢记严格依法办案的重要性,毫不动摇地贯彻依法严惩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依法加大惩处‘保护伞’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能。
(二)证据确实、充分,保证司法公信力
认真贯彻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确保证据立得住。冤假错案无疑影响司法公信力。通过刑讯逼供、连续审讯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通过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增强审讯技巧、能力,攻破犯罪嫌疑人内心防线,确保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
(三)完善相关部门合作机制
加强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协作会议制度、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开展联合调研、联合培训等,依法、准确、有力地惩处黑恶犯罪。建立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理清侦查思路,引导侦查方向。 针对薄弱证据的情况,及时引导侦查,全面收集证据,完善薄弱证据材料,从证据上保证指控犯罪效果。建立联合调研制度,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检机关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和建议,统一执法思想,剖析存在问题,指导办案实践。
(四)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司法机关发挥各自职能,加强重点人口管理。对重点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深挖背后原因,及时察觉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提高预警、研判能力,最大程度的降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加强对各类管制品的监管和收缴,比如管制刀具、枪、爆炸品、毒品等物品,对维护社会秩序,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