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警察在实战中使用武力的原则和情形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警械武力徒手

师 博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的专门机关。武力使用是警察在执法活动经常运用的控制手段之一,这就要求武力使用的等级与执法对象暴力抗法危害程度必须相适应。在执法活动中,警察与执法对象互相都是动态的,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程度可能随时会发生变化,警察的武力使用等级,也应随之进行调整。近年来,我国警察因武力使用不当,而出现的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对警察武力使用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地制止犯罪,而且可以完善武力使用的理论依据。

一、警察武力使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警察武力的涵义是指: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根据聚体执法现场的情况,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实施肢体控制的强制性手段和方法,是警方防止、制止、打击犯罪行为的必要途径之一。警察的武力使用权是警察权的延伸。国家赋予警察权力并且保护其使用,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警察武力使用受到法律的一般原则限制。有以下几项:

(一)依法使用原则

警察的一切权力皆由国家法律赋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因此,警察在执法时,依法运用各种武力控制时所造成的他人财产的损害或人身伤害不追究其个人责任。但如果这些武力手段使用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改变,除非是正当防卫,否则将是违法的暴力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警察执法中有很多禁止性的行为,其行为必须要在法律的规定之内。

(二)最低使用武力原则

最低使用武力原则,是指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面对使用武力的执法对象时,首先选择最低级别的武力强制措施进行控制。警察在明确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下,使用的武力手段应当与武力使用的条件及其预期达到的目的保持一致,并且在可供选择的武力使用方式中尽量使用相对强度较温和、侵害程度最低且能达到控制目的的措施,达到对执法对象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的目的。为了避免给执法对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执法活动中应分清武力使用的情形及与之相匹配的武力使用措施。最低使用武力的原则与处置现场的条件相适应,而不是与处置结果相适应,在正确使用武力的前提条件下即使对执法对象造成了超出预期的损害,也不应视为是对执法对象的不法侵害。

(三)控制原则

控制原则,是指警察在使用武力时必须以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和控制嫌疑人为目的的。在执法活动中,警察执法的目的是要制止犯罪,如果相对较低级别的武力手段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得采取较高级别的武力手段;如果徒手可以控制的,就尽量避免使用警械;如果使用警械可以控制,就尽量不要使用武器控制。使用任何级别的武力手段都应以制止犯罪、控制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以打伤、击毙执法对象为目的。

二、警察使用武力的情形

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分清楚武力使用的情形并使用合适的武力方式进行处置。本文对警察使用武力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一)使用口头制止的情形

口头制止,是人民警察在现场执法时为了制止执法对象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合理使用语言进行口头警告,控制其行为的措施,目的是使执法对象能够按照警方的指令,终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在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口头制止被定义为最低控制水平手段。如在执行援助、调解纠纷、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和处理轻微暴力行为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使用恰当执法对象将服从警察的指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避免冲突再次升级;反之,使用不当可能会激怒当事人,造成对警察执法的反感,抵制甚至引起强烈的对抗,使警察处于被动,直接影响到执法的有效性。

1.执法对象心理抵触。执法对象心理抵触是指在执法活中执法对象没有语言抗拒,只有心理抗拒。具体表现为执法对象没有直接抗拒警察的指令,但对警察的态度表现出消极的抵抗,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能会采用逃跑、毁灭证据等行为,以此来逃脱或掩饰犯罪行为。因此,在面对此类的执法对象时警察应使用语言指示,并保持警惕,留意围观群众以及周边环境,同时注意警组的站位和安全距离的把握。

2.执法对象语言抗拒。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时,执法对象以非暴力方式,即执法对象口头表现出不服从,以污言秽语或纠缠警察等其他非肢体接触的方法干扰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但未对周围人群或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对于这种行为警察应及时口头规劝或责令停止。对不听从警察口头制止的执法对象,可以根据《警察法》第3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采取传唤措施,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同时,警察在使用口头制止处置措施时,要做好徒手控制或采取更高级别的处置措施的准备,从而更好的应对突发状况。

(二)使用徒手制止的情形

《规程》中第十九条到二十二条①规定了使用徒手制止的情形。徒手制止,是人民警察打击犯罪、逮捕罪犯或遭受人身攻击,在没有武器或不能使用武器的情况下,使用徒手对执法对象的人身采取直接控制的方法,以保证执法人员或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警察在执法中,执法对象以消极对抗的方式与警察产生肢体冲突,但其行为并未对警察或周围群众造成严重威胁,警察应采取徒手制止,如压点控制,限制行动自由等方式对其进行制服。警察在使用徒手控制行动时,应以迫使对方停止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以不法分子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而不是对执法对象的身体造成直接伤害。当犯罪分子停止了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已经排除,徒手控制行为就应该停止。当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危及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民警在来不及动用警械、不便动用警械或不至于动用警械等情形下,可以使用擒拿等动作迅速控制,或使用拳、掌、踢等技术动作使其倒地,进而将其控制并制服。

(三)使用警械制止的情形

警械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两种,其中《条例》规定了八种情形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五种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其中,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继续是警察运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先决条件,如果执法对象已经终止违法犯罪行为或已丧失反抗能力,警察就不得继续使用这类警械,否则,就是属于违法使用警械或警械使用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执法对象顽强对抗。警察在对执法对象采取强制控制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做出进一步的反抗,并可能会对警察或周围人员造成伤害,因此警察应使用约束性警械来限制其行为。《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如警察将行为人带离时,嫌疑人对警察实施反抗,但未出现使用肢体攻击警察的行为时,警方应使用约束性的警械,防止嫌疑人逃跑,攻击他人或做出其他危险行为。

2.执法对象暴力攻击。警察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遇到违法犯罪嫌疑人徒手或使用持棍棒等钝器对他人进行攻击或袭击警察抗拒执法的情形,经警告无效可以依法使用警棍对执法对象进行击打,或使用催泪喷射器向行为人进行喷射。《条例》第七条②规定了八种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当人民警察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已达到驱逐或制服执法对象的目的时,就应当停止使用警械。

(四)使用武器制止的情形

使用武器是警察最高强度的强制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在暴力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公共安全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时,警察使用警械等措施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状况下可以使用武器控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判明情况。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准确判明现场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人,并判断是否属于《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在确认各种暴力犯罪的发生,并且确认犯罪行为时,才能决定是否使用武器。

2.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人正在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方法对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直接威胁的行为,如使用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以暴力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暴力袭击警察,危机警察生命安全的;实施严重犯罪后拒捕、逃跑等。

3.情形紧急。暴力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的行为会对公民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加以制止必然会造成更加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行为。使用武器的首要目的是制止犯罪行为,并且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迫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

4.警告无效。警察在面对暴力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犯罪时依法向其发出警告,要求其停止暴力侵害或逃跑的行为,但犯罪行为人仍不听从警察的命令,继续实施犯罪、逃跑或拒捕等行为。

综上所述,在执法活动中警察和执法对象相互都是动态的,因此,在执法活动中以武力使用的原则来指导警察的执法活动,明确警察武力使用的情形,并依法正确使用武力对当今人民警察顺利开展执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 注 释 ]

①《规程》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第二十条:“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第二十一条:“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第二十二条:“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②《条例》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猜你喜欢

警械武力徒手
论新时代“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政策的辩证意蕴
徒手攀岩
徒手“撕开”原子弹
徒手深蹲,练练你的臀部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汪精卫“七一五”政变“武力清党”之商榷
人民警察合法用枪关键点研析——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理解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四个条件的内容及其关系——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阐析
俄罗斯联邦警察警械使用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从未承诺放弃对台使用武力——中共三代领导集体解决台湾问题方针的历史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