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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治思维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分析

2018-01-22刘奕彤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公安法治法律

刘奕彤 王 猛

咸阳市公安局彩虹分局,陕西 咸阳 712000

党的十八大结合当前的时代背景,在报告中把依法治国提到了更高的层次,再次强调了实施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针。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双重身份的存在,应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法治思维积极运用到公安工作中,始终坚持以法治精神引领公安工作规范法建设,从而不断提高公安工作的执行力,实现公安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一、法治思维的涵义概述

所谓法治思维,顾名思义,就是从法治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规范、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逻辑来观察和解决所遇到和处理的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尊重法律、崇尚法治,具有其自身的特点:①它是一种理性思维。我们都知道法治思维的最基本依据是法律,而结合法律自身所具备的稳定性、明确性、普遍性以及可预期性等特点,也决定了法治思维具有理性特征。②它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础。运用法治思维去建设“法治社会”,它的本质要求就是充分体现出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行为都必须要符合相关宪法法律的规定,不能凌驾在宪法和法律之上。③它以权力义务为中心。作为一种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所立足的角度就是权力与义务这一特定角度。具体表现为某主体是否享有权力作出该种行为,而与之相对的主体又是否有义务履行此事。④它是程序正当的思维。法治思维所优先的程序正义,首先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的程序行使合法权利;其次是要保障参与程序人员的合法权利;最后则是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二、警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实体”轻“程序”

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警察在开展执法工作的过程中,最尤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归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当前的法治建设体制滞后,警察的法治意识有所欠缺,从而导致他们在执法工作中,只看重处置问题时再实质性上是否存在偏差,严重忽略在实际操作中所出现的疏漏和差错,久而久之边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惯性思维。实质上,程序性问题就是引发实体的根源,其往往能够导致实体上的严重错误,一般程序违法的行为都是出现在治安管理的过程中。

(二)重“情利”轻“正义”

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部分公安“情利”当头,极容易受到人情和利益的干扰,而做出一些不当的行为。当面对来自上级领导、亲戚朋友的说情时,他们碍于情面,不知道如何去拒绝,以至于违背了法律意志,对一些依据法律不能办、不该办的事项,以情代法,帮助违法人员逃避打击处理。而有一些警察则被利益心理所驱使,对一些有利可图或者对自己有利的事情,选择性执法,以权谋私,滥用手中的权利去谋取不合法的权益。

(三)重“特权”轻“人权”

人权的本质特征要求是自由和平等的,它是依法治国的精髓,任何执法行为所秉承的理念都需要建立在维护人权的基础上。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人权是现代执法的趋势,同时也是执法的主流。然而,部分警察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做出了与之相悖的行为,不仅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权保障是法治的基本,相反滥用特权,对群众摆威风、耍特权,严重缺乏执法为民的意识。

(四)重“破案”轻“监督”

有权就会有责任,用权力就会受监督,失职就要问责,违法就会追究,这是法治对公安警察的基本要求。但是,公安机关部门的部分领导,却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念,一味地追求破案率,以至于警察在实际的工作中不依法办事、抗拒监督、害怕监督,并没有担当对等的责任。法治思维要求警察在实际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对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做责任警察。

三、法治思维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渠道

(一)增强时代认识,提高警察的法治意识

公安执法工作中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警察的法治意识不高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想稳步落实公安执法工作,首先就要解决警察的认识问题,只有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帮助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脱离传统陈旧观念的束缚,树立新理念,才能够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公安执法工作是确保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讲座、广播等渠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治知识,让警察能够对自身的执法工作有一种全新的认识。此外,还要坚持不懈地抓执法素质提升,通过能力培训、实战演练等活动,着力于公安规范执法能力的提升。当然,为了能够更好地把法治思维运用到公安工作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战,让警察在实战中提升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引导他们把这些法治精神内植于心。

(二)完善执法制度,规范公安工作建设

规范合理的执法制度是公安执法工作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基础与保障。现今虽然建立了一定的执法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但是许多都只是流于形式,仍旧存在一些空白点。这些存在薄弱环节和空白点的执法制度条例,并不能很好地指导执法工作运作,不仅无法起到应有的功能效果,还导致公安执法工作效率下降。所以,运用法治思维,建立完善的执法制度,并严格按照这个制度进行执行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对现有的执法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并根据当中所存在的盲点和空白点,建立健全科学的、紧密的制度体系,确保各项执法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建立案件办理全程监督制度,确保公安执法人员能够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原有的行政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着力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不断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严格执法监督,推进公安执法责任制

要想有条不紊地开展公安工作,必须要结合法治思维,推进执法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落实岗位职责,规定各负责人。结合当前的实际来看,虽然在实际的工作中自上而下都制定了各级执法责任制。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对依法执法的法治认识不到位,使得这些责任制无法很好地付诸实施,往往是流于表面,徒有虚表,只是一纸空文,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针对这些情况,有关职能负责人员必须要以法律规章制度为根据,建立一个科学、系统、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严格执法管理监督,从而实现对各项执法活动、各个执法环节的有效管理。此外,还要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构筑抵御干扰公司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切实把各项法制条例贯彻到执法实践的方方面面,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规范执法行为,细化公安执法措施

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要按照精细化、流程化、标准化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对一些具体的执法环节和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利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强化执法,以达到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的目的。还要充分发挥先进科技的作用,引入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建立一个覆盖性全面的监督系统,实现执法过程和执法环节的无缝对接。当然,有关职能部门还需要加大对技术领域的关注力度,加大对科技研究和开发的投入,积极引进计算机网络技术、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技术,根据公安执法的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方向地对各项执法管理活动进行优化,并构筑一个全新的执法管理模式,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以最大程度降低非法执法的发生率,确保执法工作能够规范化开展。

(五)完善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公安执法透明化

信息时代下,信息的传播渠道越来越多,而且信息也在以惊人的速度扩散传播信息。在此情形下,公安执法机关若采用封锁消息的应对方式无疑是被动的,而且这种封锁式的方法不仅不利于执法事件的处理,还会引发社会大众的误解,从而对公安工作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在不影响侦查破案的前提基础上,深化警务公开,凡是能够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的公开,以满足社会群众的知情权,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然,公安执法有关部门还要制定操作可行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大对信息发布、信息审查、信息监管等活动的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想把法治思维贯穿到公安工作的全程,就必须要以法治为媒介,加强法治宣传,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对社会群众进行积极的渗透教育。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委派专职的人员成立法治宣传工作组,统筹推进全局性的法制建设,深化对外宣传。借助报纸、电视等媒体渠道,及时刊载、播报警务信息;还可以联合电视台开辟法治专栏,制作专题宣传片宣传法治知识,深入报道法治公安建设的情况,尤其是对内对外的法治宣传工作,更要落实到位,以争取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安建设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法治建设氛围。而另一方面,还要和网络、新闻媒体联合开展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公安执法的正面形象,坚决杜绝新闻媒体为寻找新闻“看点”、吸引“公众眼球”,刻意炒作涉警“新闻”,给公安执法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治思维作为警察的基本思维,将其运用到公安工作中,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意义。因此,在法治思维的“新常态”下,警察应结合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并着力于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让法治思维真正大行其道,促使警察各项工作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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