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法理学分析
2018-01-22秦秀英
秦秀英
山东女子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要对彼此忠实,相互尊重,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关系。这是针对当前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婚姻不忠诚的现象而设立的条款。新的婚姻法坚持法律和道德相结合的特点,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将社会道德准则纳入到法律条款中。然而本文认为将该条款写入婚姻法中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一、法律道德的结合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法律化
道德和法律对于社会活动的影响范围存在一定差异,涉及到的领域是不同的。
从对象角度分析,道德是从人的信念和动机上对人的外部行为产生影响,但是法律是直接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行为是法律和人的交界。
从调整的手段上来分析,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伦理认同以及社会舆论来影响人的思想;法律主要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对人行为的约束。道德标准法律化之后,在实施上很大程度上是拉低了社会道德的要求。事实上道德的主要对象是善的意志,假设这个对象不仅仅是道德活动的标准也是法律活动的标准,那么“善乃至道德”将不再成为可能。道德是自觉的行为,与法律上要求的强制义务存在很大区别,法律活动的核心是他律,同时法律需要依靠外部力量保证其作用的发挥。
从形式角度分析,道德是以思想内容为主要体现,法律是以强制手段为主要体现,法律在原则上剔除了人们选择不善的自由。将道德简单地进行法制化处理最终将导致道德界限的消失,磨灭道德意识。
二、不能将法律作为社会改变的工具
在法律条款中增加“互相忠实”的有关内容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婚姻不忠实的问题,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当前社会问题分析的过程中存在一种误区就是任何社会问题的出现都最终归因为法制的不健全。事实上这样的结论是不科学的,法律不是万能的,尽管这样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了更多的弱点,并且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产生了更加明显的负面效应。将法律作为处理社会生活矛盾的第一手段事实上是割裂了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片面强调法律对社会的建设作用,是典型的“唯意志论”,同时这也是主观唯心思想的典型体现。
事实上法律仅仅是社会现象的被动反映,法律的主要影响是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不可能决定社会经济基础,想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改变社会现象是不可行的。将法律和社会问题简单结合在一起的行为实际上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关系的相关理论假设,比如原始社会和理想共产主义社会中并没有法律,所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要避免走进“完善的法制”的误区。
三、夫妻互相忠实的条款没有强制力保障以及相应的配套程序
法律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根本作用关键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但是法律的强制力是潜在性的,一旦社会主义违背了法律中设定的相关义务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社会主体拒绝承担这样的责任就需要法律强制手段对社会主体进行强制处理。这种强制手段是必须的,否则将会导致法律公信力的丧失,法制社会的建设将成为不可能事件。
有效的法律规范文件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作为强制力保障,然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尽管对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义务进行了说明,但是却没有与之配套的强制保障措施,没有对违反该条款的行为惩罚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导致该项内容强制力的丧失。这种条款不同于重婚罪的相关内容,重婚罪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基本上所有的婚姻不忠实的行为都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强制力的作用在大部分婚姻不忠实那里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除此之外,该条款的另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没有明确的问题处理程序,导致该项条款仅仅成为一种社会主张和宣扬。当前法律规定中既没有涉及到判断行为的标准,也没有涉及到相应的权威认定机关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对不忠实的行为进行处理等内容。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法坚持法律和道德相结合的特点,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将社会道德准则纳入到法律条款中,但是针对“互相忠实”的阐述依然存在概念标准模糊的现象,导致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很多误区,严重降低了法律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