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成本的司法运行机制优化
2018-01-22方媛
方 媛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我们总习惯于用结案数、结案率等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法院纠纷解决功能,但人民法院资源配置、管理效能、组织建设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运行效率的高低和功能的发挥,也间接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和诉讼成本的支出。合理优化配置稀缺司法资源、科学有序提高司法管理效能、打造专业高效组织队伍能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诉讼权益、诉讼成本的负影响。
一、法官激励机制
(一)构筑法官职业保障激励机制
1.职业发展保障:法官员额制
第一,制定严格的准入规则和程序。为了打造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需要构筑一个明确的准入程序规则、遴选的流程和入选之后的考核机制。
第二,规定合理的员额标准。法院需要根据工作履历、学历结构、审判经验、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等具体的评估指标构建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司法现实状况的法官员额标准,这样就能真正选拔出那些具有专业办案技能、良好职业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法官。
第三,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发展水平不一致,因此,在进行员额分配时应考虑到每个地区审判工作量的不同进行区域化的统筹。这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只有将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弱化,才能确保司法独立和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资源,按照不同地区的不同审判工作量、经济发展程度以及人口密度制定员额比例。
2.职业收入保障:绩效奖励制
员额法官的收入可以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和补助津贴,将绩效奖金和基本工资同步提高的方式来达到双管齐下的目的。而像行政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则只考虑其绩效奖金。这是因为法官作为专业的审判人员,无论是从其承担的职业风险、经验水平或者是从专业技术水平来看,都有对其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官也理所应当的应获得其对应的收入,法官的收入制度改革也理应向这些一线审判人员倾斜。
(二)施行法官司法责任激励机制
法官裁判与当事人成本优化直接相关,法官裁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责任激励机制便是对裁判过程中玩忽职守、消极应对等行为给予制裁和惩戒,以此明确法官责任。与此同时,司法的“去行政化”又是减少外在干预的必要手段,司法责任的监督主体也应由“内部”向“外部”转变,即更多的由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组成监督主体。
二、审判精细化管理
(一)专业化审判助推司法效益
1.打造专业型法官队伍是实现审判专业化的前提
专业化的审判离不开专业化的法官队伍,首先法官需有系统化、专业化的学历背景,其次是需要通过国家认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后在进入法院系统时,需要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试。
2.培养专家型法官团队是实现审判专业化的必要条件
在结合案件类型和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家型法官进行分工,以充分利用其才能和经验对社会影响力较大或者疑难案件进行裁判,是公众对案件的裁判具有公正感和认同感,也让“接近正义”之门打开得更彻底。
3.组建专业化审判组织是实现审判专业化的充分条件
只有专业化法官是无法实现审判专业化的目的的,完整的审判离不开法官、助理法官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只有他们在形式和内在都达到同质化,才能形成审判独立、权责统一的专业化审判模式,大大提高审判效能。
(二)规范化审判助推司法效益
1.强化诉讼程序的流程管理
设计规划整套流程管理思路,对类型化专业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和归档等环节实行实时、全程地跟踪监督,特别需要强化针对某些专业化案件的对口流转和审限追踪等重要环节的实时监控。利用法院的电子工作平台,对审判人员和各个环节均计入系统,有利于更全面更完整地记录整个诉讼流程,也使得当事人能够知道诉讼程序的过程,节省不必要的环节和无用行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提升审判制度的功能效应
司法审判不仅仅指审理环节的量化开放,在民事制度设置的规范化将帮助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助推司法活动效率,用较少的时间、经济和劳动成本来获取较高的诉讼回报。例如案件巡回审判制度、缺席审判制度等在程序便利当事人诉讼参与成本的制度。民事缺席判决制度对于解决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拉长诉讼时间导致司法活动效力处于长期不稳定的问题处理具有现实意义等等。
3.完善审判质量的质效评估
发挥立案庭的审判流程管理功能,完善审限跟踪、预警、督办、通报和延长审限告知等制度,定期公示审限最短和最长的几件案件,提高办案人员的效率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