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
2018-01-22吴泉宝
吴泉宝
河北国资委,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高科技社会对我国民商法的影响
(一)能够更好的保证民商法自身安全和效益
在以往的交易过程当中,如果非交易双方获得了交易双方的一些信息,那么并不会对他们的交易过程产生过度的影响,而且也不会因为信息泄露而造成资金安全问题,研究是说在以往的交易模式当中,它的安全性是值得保证的。那么相对的来说,民商法的安全性系数就不够高。但是在高科技,数字信息化的时代,必须加强民商法对于安全性的进一步保障,可以通过构建适合各种网络环境的科学合理的控制体质,这样才能够使信息化时代的交易过程能够正常,安全进行。
(二)能够更好的进一步发展民商事主体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整个世界仿佛成为一个整体,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据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进行跨区域的交易,实际上就是说,民商事交易过程不仅限于现实社会下的面对面交易过程,而且也可以在虚拟的网络环境通过双方的协调交流,进行跨区域的交易和民商行为,这样能够大大拓宽民商事交易主体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加快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步伐。
二、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民商法的发展现状
(一)新时代下我国民法的发展现状
我国民法确立之后,一直受到了广大人民的关注,而且民法对经济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法成立以来,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首先,我国的民法立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经过这份多年的不断完善,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构成了基本体系,蕴含着浓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息,同时在民商事一些交易过程处理方面,也可以依据我国的民法。
(二)新时代下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
这些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业行为,而商法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制定和实施的,所以可以看出我国的商法确立比较晚,而且还是处于初期阶段,这样看来我国的商法的发展空间还是很大的。现阶段我国的民法和商法联系非常紧密,这也是我们为什么通常将它们称之为民商法。实际上在对商法进行制定时,舒服的职权是主体,由于商法中涉及到了很多公共利益,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商法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不足,所以在对民商法法进行实施时,一定要及时发现商法中的不足,进行修改和更正。
(三)民商合一的实行
在我国的法学界,针对商法来说,通常有民商合一的思想存在,那是因为我国的商法初期阶段,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那么相关专业学者我提出这样的思想来弥补商法中的问题。当然也有些学者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他们主张将民法和商法分开来,在立法机制和模式上都要采用独立模式,以上就是我国现阶段民商法的发展现状。
三、我国在高科技时代下的民商法创新调试
(一)价值体系创新调试
从民法和商法建立初期,只坚持的原则就是民主和平等,但是新时代,只讲求民主和平等还是不够的,要在此理念的基础之上加大对安全和效益的关注度。所以现在高科技时代中的民商法更要坚持自治原则,和中立原则。在高科技时代,数字信息充斥着整个社会,而广大人民对于信息传输的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而这一重要点要明确的在民商法中体现。另外,互联网具有很强的虚拟性,所以会出现很多难以被发现的潜在问题待处理,这就对互联网上的交易过程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增加民商法调整对象
高科技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新事物、新情况的出现对于民商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高科技下的社会新形势必须要增加民商法的调整对象,除了现实的民商法主体之外要增强对于虚拟主体的调整和约束,为创设绿色网络环境和国家网络安全保障提供基础。为了确保民商法的调整效果首先必须要提高民商事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法律地位和综合素养,使其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扩大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将虚拟主体作为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高科技时代对于法律体系完善的要求,也是民商法创新的必然途径。高科技时代下现实主体在网络虚拟环境行为成为日常,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其在网络平台上的表现,通过数据信息化技术对涉事人员的身份进行锁定和识别,从而避免高科技犯罪的多次衍生。需要注意的是虚拟平台的调整对象具有多样化特征,包括多种类型的信息主体和虚拟人员。伴随着网络信息数据容量的增大,传输路径的拓宽和影响范围的拓展,虚拟主体调整所涉及的财产性和人格性利益愈加明显,因而高科技时代必须要增加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扩大民商事法权范畴
我国对民商法的基本范畴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基本范畴会随着科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比如说在传统的社会当中并没有网络信息库,所以现在民商法对信息库的专用权和隐私权进行保证。
1.高科技时代下的民商法强调了对域名权的保护
在这个高科技信息化的时代,网络中的域名已经成为各项网络经济活动的关键标志,域名在网络商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民商法中对域名的所有人以及所有人的专用权利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强调这些专用权利要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保护。
2.高科技下的民商法强调了对版权的保护
新时代以来,社会上的信息传播方式越来越多,变得更加多元化和高效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版权的事件纠纷。目前,民商法对版权问题进行了规定和合理的保证,比如说强调了作品的版权问题,录像制品的版权问题等,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版权纠纷事件的发生。
3.高科技下的民商法强调了对信息控制权的保护
在这样信息传播多样化,高效化的社会中,人们获取信息数据的方法也就越来越多,特别是对个人信息和个人资料的获得,信息通常会被商家企业作为重要的拉拢对象。另外,高信息化的社会时代已经对我国的民商事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那么为了保证活动主体的民商事权利,我国的民商法又强调了对信息控制权的保护,这样能够给民商事活动主体提供安全便利的民商事活动氛围。
(四)对民商法代理体制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对民商法的主体进行了调整,那么相关的代理体制也应该进行科学合理的相应调整,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代理人已经由传统的现实人们变成了网络中的电子人。所以为了确保民商事活动能够高效率,高安全性的进行,一定要对相关的代理体制进行合理的调整改革,现实代理人制与电子代理人制共同发展,使民商法真正适应高科技时代的发展。
四、小结
这篇文章主要探讨的是在高科技时代的背景下,如何对我国的民商法进行动态的创新调试。2017年3月15日,在中国当代民法史上,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日子。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启了中国当代民法立法的崭新篇章,使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从1949年以来,中国民事立法经历了68年的不懈努力,终于走出了民法典编纂的关键第一步。事实上,只有将民商法律体制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不断地将高科技时代下的创新理念融入到民商法中,另外要营造更加安全便利的民商事活动环境,才能够更好的满足新时代的民商事活动和市场需求,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内外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