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定位问题的思考
2018-01-22杨风华
杨风华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营 257500
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运行瓶颈
(一)人员配备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精通法律与检察业务的检察官才能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按照中央加强“两院”工作决定和最高检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专职委员的选任方面也都有所关注,并做了一些具体工作。具体而言,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对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水平和议事质量的确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除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组成外,检委会委员职数所剩无几。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把专职委员选任看做是一种政治待遇,有的基层检察院会将因年龄偏大、身体条件较差而离开一线岗位的原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命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导致一些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司法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的人员得不到任用,与设立专职委员的初衷相违背,制约了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职责履行问题
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责履行情况不尽相同,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检委会专职委员存在兼任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其它检察工作的现象,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此外,部分检察机关由于办案任务重,专职委员不能做到客观上的专人专职,而是与业务人员一样,仍然承担着具体办案任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责作用的发挥。
(三)工作内容定位
一般情况下,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当在检察长授权下,对拟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进行程序审查,提出是否需要提请讨论的意见,同时进行实体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同时,负责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协助检察长对检委会委员议事议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等工作。而在具体实践中,检委会专职委员大多仅负责检委会讨论案件的会前审查工作,其它工作少有涉及。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部分检察机关在研究讨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召开一些重要业务工作会议时,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实质作用往往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能定位
(一)做好检委会工作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委会专职委员发挥作用的重要舞台。在检察委员会工作中,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当最大程度的体现出“专”字,充分发挥专职委员在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业务决策中的突出作用,切实提高检委会议事议案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应当在深入探讨检委会价值定位、基本属性和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妥善确定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做好检察委员会工作。
(二)把关重大疑难案件
检委会专职委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必须送交检委会专职委员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检委会专职委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由办案部门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同时,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做好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工作,确保案件规范性、准确性。
(三)辅助检察长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一是与领导层协调沟通,解决一些不必要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二是与业务人员沟通,探讨疑难案件诉讼途径;三是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案件的请示、汇报工作。从法律上讲,检委会专职委员和检察长之间是上下级关系,所以在检委会会议讨论案件过程中,检委会专职委员要为检察长的决策提供实际依据,同时接受检察长委派的其他工作,接受检察长的监督。
(四)进行检察业务调研
除认真审议需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和事项外,检委会专职委员还需对检委会会议依法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检委会的集体智慧,形成有针对性、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以便指导检察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检委会成员深入研究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水平。同时,检委会专职委员要注重加强对重大检察业务、法律实施情况、司法改革重大部署的学习、讨论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决策水平。
三、结语
在选好、配齐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同时,检察机关要对专职委员进行合理分工和职责明确。同时,作为全院业务权威,为鼓励检委会专职委员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应赋予其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确保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检察工作中业务权威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