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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能否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

2012-12-22

人大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组织法检察长人民检察院

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能否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变动,该县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接受检察长辞职的同时,立即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这一人事决定权的操作程序是否合法?业内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检察长辞职,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只有接受辞职权,并没有最终批准权,因此,在未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就决定代理检察长,程序超前,不合法理。也有人认为,决定代理权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既然已经依法决定接受了现任检察长的辞职,人大常委会依法立即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未尝不可。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撰文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实为现实与法律的碰撞。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因此在检察长职务产生和变动时,法律作出了比法院院长职务产生和变动更加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根据人事任免权内涵和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而检察长辞职,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只有接受辞职权,并没有最终批准权。因此,在未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就决定代理检察长,程序超前,不合法理。因此时检察长在未经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依法不能离职,无需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的时机未到。我们也知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主要是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履行职务,免受不正当干扰。而现实中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绝大多数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在任期内职务异动而提出的,甚至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已先行离职而履新职。人大常委会既然已经依法决定接受了现任检察长的辞职,人大常委会依法立即决定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是为了保证检察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需要,否则会造成群龙无首的局面,不利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当然,我们希望一切严格依法办事。针对党组织的人事安排的客观需要,上级党组织在人事安排时只要在时间上有足够的保证,上下两级人大常委会最多在4个月以内就可以依法完成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并保证检察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大常委会庄根森撰文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并不违法。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

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与决定代理检察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能否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有关地方组织法的法律询问的答复,对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做法是认可的。2004年地方组织法第4次修改后,由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0年10月15日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0年8月20日:“我区某旗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旗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同时决定一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未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以前,检察长的职权由谁行使?”的法律询问,作出答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以前,原检察长应继续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5年3月6日在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14日:“我省淳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因生活作风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并任命一位副检察长为代理检察长。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长的辞职要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市人大常委会刚开过会,批准辞职要等近两个月的时间。目前,继续由原检察长行使职权有一定困难,在上一级人大未批准原检察长辞职前,可否由代理检察长行使检察长职权?”的法律询问,作出答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之前,如果原检察长不能继续行使职权,可暂时由常委会任命的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的代理检察长还可暂时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5年3月6日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这一答复,不仅肯定了该县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做法,还同意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代理检察长,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原检察长辞职之前,如果原检察长不能继续行使职权,可暂时行使检察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一答复,以浙江省淳安县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为例,从实践上对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进行了阐释。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委会备案。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精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地方组织法的法律询问的这些答复,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并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作出的。这些答复,所具有的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为何引起争议?问题就出在对“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的不同理解。有的人认为,只有检察院检察长“缺额”时,人大常委会才能决定代理检察长。所以主张“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后不宜直接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待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依法决定代理”。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规定中的“因故”,不仅仅包含“缺额”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6年4月9日在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86年4月4日:“县检察长离职学习是否应选新的检察长?”的法律询问,作出答复:“经与最高检察院研究,县检察院检察长离职学习期间,可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位副检察长为代理检察长,至检察长学习结束时为止。”从这一答复看,在检察院检察长没有“缺额”,只是“离职学习”的这种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决定代理检察长。也就是说,“因故”还包含检察院检察长“离职学习”这种情况。所以说,“因故”,不仅仅包含“缺额”这种情况,“因故”也可以包含“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检察长辞职之前”这种情况。综上所述,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接受检察长辞职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检察长辞职之前就同时决定代理检察长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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