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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标志农产品法律

王 华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农产品是保持中国社会稳定的一种基础性的产品,在中国经济贸易发展史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也是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时代国际地位的一大抓手。由于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正在变得越来越激烈,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判断指标,当前我国对法律视野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问题尚未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具有一些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法律行业专业人士强化对该问题的探究,从而得以进一步改进与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相关工作。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

所谓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是指通过标示某一农产品源自于某个特定的区域,而农产品的质量和声誉或者别的特点则取决于这一地域之中的自然、人文等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通常具备了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为本地的农产品。所以有学者觉得,在别的国家并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如同我国的地理标志法或者商标法之中的地理标志那般点对点地服务于农民群众,旗帜鲜明地吧农产品地理标志列到知识产权体系之中加以切实保护;其次是农产品一般均具备了来源于产地的突出品质,而且还会受到本地如气候与土壤等各类特殊地理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而地理因素又会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发挥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重要作用。最后是农产品地理标志被充分应用在初级农产品之中。应用自然、人文等因素的长时间积淀,并通过地区性产业价值的持续累加,从而体现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两个重要功能:其一是标示了所附着农产品所具有的十分特殊的地理来源;其二则是对这一农产品具备的地缘性品质或者信誉加以表彰,特别后者属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迥然不同于别的产品标志的根本因素。

二、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迫切性

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但具备了非常突出的经济利用价值,而且还是我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要的载体,对于如同我国这类体量巨大的农业大国而言具备了十分重大的实际意义。中国具有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非常悠久的农产品文明,在新形势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实施的保护必然能够让我国农产品资源具备的比较优势得到全面发挥。然而,我国的农产品生产一直以来就具备经营较为分散、整体生产规模较为小、产品综合质量不高、大规模标准化生产无法得到全面推广等突出瓶颈,从而极大地影响到我国农产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就数量而言,中国农产品商标注册只达到全球农产品商标注册总量不到10%的比例,和我国农业人口超过60%的比例比较起来,显得处在严重失调的状态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和农产品资源的占有率比较起来尚有相当大的距离。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出口需要面对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愈加复杂化,国外的农产品市场进入标准也在逐渐提升。为更好地适应于当前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就按照国际条约以及别国先进经验,明确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商标保护的方式,并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健全而不断进行完善。就全球范围内的商标领域立法来说,健全的商标法机制不但能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私权性,而且还能够通过集体商标等形式以吸收具备极其浓郁的公法特性,而且还十分有利于对国际商标和普通商标的保护加以协调。然而,世界上并无十全十美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么一个在农产品地理标志领域的后起国度,并无地理标志的基础,要想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应当依据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状况,积极建设以商标法保护为前提,以各相关部门间的彼此监管与协调为基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维护机制,以更高起点来支持与推动我国农产品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进而切实保护好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应有权利。

三、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全球化衔接较为落后。中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工作和国外进行衔接的进程还不够快。自从中国加入了WTO以后,农产品被看作是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的重要产品,在促进中国农业经济发展与提升在全球地位上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以往相当长的时间当中,中国的农产品贸易受到了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反倾销举措的极大威胁,导致中国的农产品行业在非常长的一个时期当中频繁产生贸易逆差问题。在开展对外贸易之时,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法律保护上经常会处在相当被动的状态之下,无法做到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出台富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方面的举措,对于WTO规则的利用做得也不够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上缺乏足够的强度,因而导致中国的农产品在全球贸易体系之中显得相当地被动,以至于在对外贸易谈判之中缺乏应有的掌控权。

二是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体系不够健全。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注册体系上还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注册领域的法制化水平不高。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包含了《商标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在内容、规定等各个方面都不够系统,具有一相当大的片面性,很容易出现各类资源被重复利用的状况,以至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会产生诸多行政管理机构彼此管理的乱象。当然,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注册机构的履职上还无法加以全面落实,以至于工作效果不够理想。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之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具备了十分显著的特点,但是却缺少专业注册管理组织机构。现实之中,还存在少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者素质较低、管理流程出现纰漏的情况,导致未能建立起统一化的注册标准体系,因而也就无法全面体现出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三是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监管强度不够大。因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自身所具备的特殊属性,其中涵盖了非常大的经济以及社会价值。虽然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打下了很好的市场开发环境,但同时也造成了极大的竞争性,导致部分非法利用者为了一些经济利益而采取假冒伪劣的方式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加以仿造,运用地理标志所具有的高信誉度来非法获取利益,从而导致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经营秩序显得相当紊乱,在非常大的程度上严重伤害了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美誉度,导致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形象被打上了折扣。因为对农产品市场实施监管的强度还有所不足,缺少强而有力的监管机制,有关监管机构未能全面履行好自身职责,造成了当前的市场秩序相当地复杂,而行业协会也不够健全,无法做到精准预测市场信息,自然也就无法避开市场失灵之陷阱。

四、强化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是促进和国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之间的相互衔接。要大力推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准法律保护工作和国外之间的相互衔接。要从WTO规则抓起,更好地适应于全球贸易发展现状,从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法律保护状况抓起,积极创设出具备我国特色的新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运用WTO规则来建设内容更加国际化、形式更为新颖化的现代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要全面借鉴别国经验,形成和其加以对应而且更有成效的法律保护机制,确保有关立法制度具备更强的效果。要积极推动和国际法律之间的相互接轨,持续提升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全球市场之中的地位,从而做到在对外谈判之中得到更加大的主动权。当然,我国农产品在占据了国内市场之中比较大的份额之后,还需持续拓展全球化市场,进而建立起更有成效的法律保护体系,更加关注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特殊性,让其以知识产权的身份在全球各国均能得到充分认可。

二是要健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体系。要进一步健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体系,这就需要从注册主管部门与健全注册审批标准等两个方面加以落实,从而为我国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领域的法律保护奠定良好的基础。应当更加明确我国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管理的组织机构,因为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牵涉到诸多部门,而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当大的交叉性以及重复性,因而也就非常容易产生资源上的浪费以及重复,从而十分不利于对资源实施更为合理的安排,以至于在实效性上非常欠缺。所以,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管路部门必须具备极强的专业能力,能够精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各项业务,而且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地域特性也应当了如指掌。当然,注册管理组织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能够把技术与政策在具体工作之中实施全面结合与更好应用。要健全注册审批的工作标准,在对地理标志予以立法之时,应当对其知名度、人文以及自然环境等实施系统化、综合化评判,进而保障地理标志具备鲜明的特色。

三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的力度。要积极创建高质量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市场发展环境,形成良性运转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开发秩序。政府部门应当全面运用宏观调控方面的工作职能,全面应用行政、监督等方式来强化对地理标志所实施的市场监管工作。国家应当致力于对各类不正当经营方式实施全面打击,运用强大的监管方式来强化对市场所实施的监管工作,切实有效地稳定我国农产品市场的良好发展秩序。在此基础上,还应全面发挥出地理标志行业协会所具有的作用,切实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对相关信息予以辨别与处理,从而和政府监管产生良性互补,进而造就现代农产品地理标志市场监管新体系。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产品地理标志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当地农业文化以及劳动群众智慧的产物。以农产品为主体实施法律保护,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初级生产农产品或者初加工农产品。因为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相当大,所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工作是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思想,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具备了显著的人文与法律特点,能全面展示出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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