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向度探析
2018-01-22陈发桂
□陈发桂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018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座谈会上强调:“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让文本上的宪法‘活起来’‘落下去’,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上述讲话精神表明,我国宪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向度主要是为了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价值的原义是“在发生了人与物之间相互作用关系时,人将一种功能归予或赋予某物。”[1]衡量价值有无、性质及大小的根据即价值向度。它从价值主体的需要能否得到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来认识社会制度或体制、路线方针政策或实践活动。[2]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及时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完善国家主席任期任职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修改宪法的有关内容等,载入国家根本法,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这对于通过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加有力的宪法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修改时必须坚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的基本原则。现行“八二宪法”公布实施后进行的4次修改,每一次都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成为国家意志,严格遵循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之所以被称为一部宪法,是因为严格遵循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与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因此,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有利于贯彻科学立法原则,使宪法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有利于贯彻民主立法原则,使宪法更好体现党和人民意志;有利于贯彻依法立法原则,使党的主张更好地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一)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有利于贯彻科学立法原则,使宪法更好地顺应新时代的要求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变化,宪法也要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新形势,才相应具有持久的生命力,科学立法无疑是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和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和保障。在宪法修改过程中贯彻科学立法的原则,是指宪法修改要尊重和体现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宪法活动自身的规律。遵循宪法活动规律,就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遵循宪法修改程序,注重宪法修改技术,努力实现宪法修改过程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强调,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修改宪法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这既是强调宪法适时修改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意义,也是在充分汲取以往宪法修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贯彻科学立法原则,使宪法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3]因此,在宪法修改中贯彻科学立法原则,就必须坚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的基本原则,要求完善宪法修改体制,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党严格依法按程序领导宪法修改工作,是完善宪法修改体制的核心和根本。党对宪法修改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指政治领导,即大政方针的领导。因此,坚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首先就是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宪法修改行动,将党中央提出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作为宪法修改的先导、指引和重要依据。加强党对宪法修改工作的领导,还要完善党对宪法修改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有利于贯彻民主立法原则,使宪法更好体现党和人民意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一部修改后的宪法是否属于好宪法最根本的检验标准就是它是否顺应广大人民的意愿,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宪法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通过民主立法,能够集思广益,凝聚民智,提高宪法修改质量;使宪法最大限度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将保障人民根本权利作为宪法修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使最广大人民达成共识,使宪法获得更大的认同感,扩大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全民尊崇和维护宪法奠定坚实根基。在宪法修改过程中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就要坚持宪法修改公开原则,将公开原则贯穿于宪法修改的整个过程。要不断健全宪法修改机关与广大人民之间的内在沟通机制,使宪法所要修改的内容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认同;健全宪法修改的良性协商互动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有一定代表性的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对宪法修改草案的意见,有效收集和反映不同方面群众利益,并将宪法修改的协商互动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健全宪法修改草案社会意见采纳与否情况的公开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宪法修改的社会价值最大公约数,扩大公民对宪法修改的有序参与,广纳民意、博采民智,以增强公众与宪法的亲密感;完善宪法修改的咨询论证制度,从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中遴选术有专攻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组建咨询委员会,对宪法修改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进行专门的咨询论证分析,准确把握新时代涉及宪法修改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主要矛盾类型与利益交集点[4]。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充分听取和吸纳了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这次宪法修改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到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再到这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很好贯彻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使宪法更好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从而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人民事业的顺利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有利于贯彻依法立法原则,使党的主张更好地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历次宪法修改实践深刻表明:只有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贯彻依法立法原则,才能保证宪法修改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使党的主张更好地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就蕴含了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宪法修改过程中,一方面要按照法定立法权限修改宪法。立法职权法定包括宪法修改主体法定和宪法修改权主体的立法权限法定。这次宪法修改从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再到公布《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的。下一步,依照宪法有关规定,还将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这些严格程序和环节表明,这次宪法修改始终贯穿着依法立法精神和原则,是如何通过依法立法使党的主张更好地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生动实践。另一方面,宪法修改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立法程序是宪法修改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内容,既可以保障宪法修改权的行使,也可以监督制约宪法修改权的行使。对宪法进行修改,不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遵循宪法确立的程序性规定是宪法修改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保障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群众以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所必需的,也是使宪法修改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规范宪法修改行为、保证宪法修改质量非常重要。
二、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集中体现。中共中央2017年12月15日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宪法修改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立法的重要体现。离开了党的领导,宪法修改就会失去主心骨;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宪法修改就会失去民意基础;离开了依法治国,宪法修改就会失去法理依据,这是宪法修改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制度逻辑。
(一)坚持党的领导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修改原则,为宪法修改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政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的第一条,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体现宪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这是宪法修改最大的政治制度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宪法修改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也是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有效整合的过程,这其中必然存在需要加强协调的利益、冲突和问题,需要加强统筹协商的不同看法和意见,在当前中国能承担起协调和统筹社会利益关系重任的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只有通过党的协调和统筹才能保证宪法修改的有序推进。只有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才能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才能为宪法修改的有序推进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这次宪法修改,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会研究修改宪法的具体事宜后,提交给十九届二中全会讨论,然后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宪法的修正案,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的全过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由执政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正式宪法修正案,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凸显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党依宪执政的重要形式[5];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通过对宪法修改全过程的政治领导,来强化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导地位和政策方向引导作用。同时,我们党必须始终牢记自己的历史使命,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将我们党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等写入宪法文本,对激励和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具有重大引领意义。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坚实的民意基础
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我国现行宪法的时代性,也彰显了宪法修改的正当性支持,同时也表明人民当家作主是宪法具有人民性的本质和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必须将人民当家作主贯穿于宪法修改的全过程,将宪法修改的价值向度立足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将人民赞不赞成、拥不拥护、答不答应作为检验宪法修改是否符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准,作为检验宪法修改能否有序推进的基本要件。因此,宪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凝聚了全社会共识,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现行宪法与1954年宪法都被社会称之为好宪法,根本原因在于这两部宪法地制定和修改的过程都是最广大人民广泛深入参与讨论的过程。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全国总人口6.0266亿,参加讨论的就达1亿5千多万人,相当于当时全国总人口的25%都参与了宪法制定草案的讨论,可谓是凝聚了最广大人民的共识。1982年4月26日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也进行了为期4个多月的全民讨论,有几亿人参加了讨论,规模之大、群众参与热情之高,前所未有。在这次宪法修改过程中,党中央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高度,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作为宪法修改必须贯彻的四点原则之一。2017年1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针对宪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后也专门强调,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由此可见,宪法修改能否有序推进,关键在于是否有效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否保障广大人民参与讨论、提出意见,并由法定机关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研究吸收,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这样宪法修改才能依法依程序推进。
(三)坚持依法治国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有效的规范指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实现治国安邦的规范化。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为现行宪法修改的有序推进提供了有效的规范指引。所谓规范化,亦即制度化、程序化。从实践过程来看,宪法修改就是讲规范、讲制度、讲程序。一方面,依法治国有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规范化作为依法治国的思想指向、制度指向、技术指向,同时也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的基本路径。在党内,讲规范的核心是依规治党;在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上,讲规范的核心是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概而言之,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要进一步提升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离不开依法治国提供的规范性支撑。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有助于在宪法修改中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序实现。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如何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目标,离不开依法治国方略下规范、制度与程序的保障。如果没有规范、没有制度、没有程序,广大人民在参与宪法修改过程中的有序性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当今世界某些国家的宪法修改,人民在主观上也有追求当家作主的愿望,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法治制度,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规范、制度、程序,人民在宪法修改中当家作主的愿望成为了泡影,不但“主人”做不成,甚至连基本的权利诉求在宪法文本中都得不到体现。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表明,没有依法治国,不实行法治,人民在宪法修改中当家作主的愿望就不能得到实现,宪法修改的有序推进也难以得到保障。
三、宪法修改必须坚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轨道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具有持久生命力。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是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此,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2018年2月25日,新华社公布了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共涉及21处,基本囊括了新时代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也是在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过程中肩负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的。
(一)宪法修改中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是中国国情的需要
从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来看,这次宪法修改做到既顺应了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与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要求,顺应了新时代人民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期盼,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次宪法修改,主要体现为:一是把“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列,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提供坚实的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二是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素写入宪法,使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容更加完整。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和谐既是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内容,又是它的基本前提。对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取消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宪法限制,体现了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任期制上采取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方式。原则性体现为坚持实行任期制,国家主席任期仍然是五年一届,只有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才能当选连任,绝不是一些人所说的任期终身制;灵活性体现为具体任职几届不作硬性规定,依据国家事业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具体体现为我国国家主席的设立和职权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随着国家事业和工作的需要几经变化,最近二十几年形成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它被实践证明健全、有效。这次修宪取消对国家主席连续两届任期的限制,既有助于保持上述“三位一体”的现实需要,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四是在宪法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监察机关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也可以较好地处理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衔接关系。总之,上述宪法修改内容是习近平新时代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治和外交等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与实践创新的生动写照,是一次着眼于中国国情的重大政治决断和历史选择。
(二)宪法修改中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是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的需要
宪法修改中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是宪法为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而保持宪法持久生命力的制度选择。宪法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总章程,是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循的总规范。因此,宪法内容囊括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宪法修改也必然涉及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将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是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的需要。这次宪法修改的内容,最重要的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作为国家指导思想,作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成功践行了“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承诺。同时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使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实现了新的飞跃,是真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轨道的制度安排。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不仅完善了“三位一体”的国家领导体制,也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坚实的领导保障。在宪法中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宪法规定。通过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上述宪法修改内容,无不囊括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的需要,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需要。当然,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是永无止境的,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就必须处理好宪法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与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之间的问题[6]。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之间的有机统一。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形成了31个宪法修正案。这些必要的修改,因其反映了客观规律、符合了中国国情、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成为一部管用有效的好宪法。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从而保持了宪法应当具有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这是在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宪法规范稳定性的充分体现。
(三)宪法修改中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需要
“如果说,宪法是它们时代的产物几乎是最普通的常识,那么,时代是会变的就是不言而喻的真理。”[7]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良法善治,应该是美好生活的基础和前提。这是因为,良法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和推动作用。宪法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基石,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总章程,这是新时代赋予宪法的崇高使命。宪法修改以实现良法善治为目的,是修改后的宪法能否担负起新时代赋予的治国安邦的神圣使命的基本前提,是检验修改后的宪法在风云变幻的社会发展进程中能否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的试金石。宪法修改只有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才能实现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目的,实现社会主义良法善治的目的指的是宪法修改能够主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目标追求,通过适时的宪法修改来消解社会发展进程中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使二者关系达到相互和谐的状态。宪法通过修改要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必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宪法才能肩负起治国安邦的神圣使命,才能使修改后宪法充满弹性和活力,能够积极主动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8]。宪法修改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就是坚持以追求良法善治为目的,这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基本表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深刻阐明了良法与善治的关系,也明确指出了宪法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努力方向。因此,宪法修改中坚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体现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良法善治的内在统一。
四、结 语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对现行宪法进行适时修改,就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宪法的实施水平,在修改中坚持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宪法的至上地位和至上权威,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与时俱进。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宪法,好就好在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通过修改,使这一部好宪法更加适应新时代,真正实现与新时代同步。同时,我国现行宪法在新时代要充分发挥其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就必须不断提高其实施水平,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必须坚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唯有如此,修改后的宪法才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修改后的宪法必定是一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保驾护航的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