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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离婚案件的处理

2018-01-22邢海福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婚姻登记婚姻关系

邢海福

(300451 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

一、假离婚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提出了若干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假离婚夫妻的感情状况进行分析,便可以看出,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前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都是好的。

当事人之所以离婚为手段来规避法律、政策,究其根本主要有以下原因:

(1)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多子多孙、传宗接代的思想严重地影响并左右着人们,而这种思想与当今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对立,为此一些人不惜以离婚为假象来达到其再生育的目的。

(2)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成为失败者,负债累累,但又不愿将家产予以偿还,苦思冥想中,出此下策逃避债务。

二、假离婚案件的特点

(1)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制造假象。为使其规避行为更为隐密,更具欺骗性,往往以法院的法律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证为护身符,使其“合法”化。

(2)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为一些小事争议不休,相互指责、谩骂,甚至大打出手。但在审理假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格外的冷静,无任何争议,对事实的陈述非常吻合,让人无法相信“感情破裂”。

(3)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件,对于财产的分割明显不公,而且双方对债务的真实情况都予以隐瞒。

(4)双方都请求调解,以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因此这类案件审结快。

(5)婚姻关系解除后,离婚不离家。形式上解除了关系,但暗中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

三、对假离婚案件的处理

鉴于婚姻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这种已解除的婚姻关系能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予以改变,使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得以恢复,制止其非法目的实现呢?这是摆在审判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以为假离婚案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离婚调解或判决,自行恢复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不需要办理复婚手续。主要理由是: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中包含了假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又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时,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确有错误”,应当泛指各类案件,其中亦毫无疑义地包括了具有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假离婚案也当在其中。如果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排除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之外,不仅会使这类案件的错误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不到纠正,违背了设立审判监督程序所体现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还会造成审判监督程序在审理对象上的限制,得出某些确有错误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能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结论,这显然是违背民诉法的立法本意的。

(2)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假离婚协议或者判决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应当自行恢复,不需再办理复婚登记。假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基于原调解协议或判决而解除的,当这种准予双方离婚的调解协议或判决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后,便意味着原准予离婚的决定是错误的。也就是说,经过再审后,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已得不到支持,人民法院撤销原调解协议或判决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便应当自行恢复,即恢复到行为成立以前的状态,夫妻关系继续存在,而不应当以办理复婚手续为前提。

(3)以行政程序登记的假离婚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政策,严肃认真地审查婚姻双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进入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时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应根据“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对夫妻感情尚未明显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和调解和好工作,尽可能地避免轻率离婚和假离婚等事件发生。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而发生的纠纷,应由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串通、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离婚证》,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各自都应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婚姻有效。但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向其工作单位反映,建议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另行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

四、小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假离婚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于法有据,于理相符。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一经发现,应主动提起再审,通过再审纠正错误,制止其非法目的的实现,并对假离婚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制止这类假离婚案件的继续发生。不能认为这类案件当事人不申诉,明知有错也不予以纠正。这样,就会使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造成对合法利益的损害,使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合法利益,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作用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郭善玲,邹斌.浅析假离婚形成的原因与对策[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07(4):26-28.

[2]刘建.假离婚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3]邹承雍.“假离婚”问题的探讨[J].法学杂志,198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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