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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园代理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18-01-22薛海姝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代理人委托民法

薛海姝

(710199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一、校园代理的定义及法律关系分析

(一)校园代理的法律定义

狭义的校园代理即为《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广义的校园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一定存在确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代理人并不一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因此,广义的校园代理包括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代理的部分,代理人由于授权关系与责任承担不明确,往往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校园代理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大学生校园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实践中,商家往往会授权多个大学生,而被授权的大学生又通过自己的朋友圈等平台将代理权转委托给其他人,造成了代理关系的混乱。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代理人与复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代理人委托复代理人时,应尽忠实勤勉的义务。然而在校园代理纠纷发生时,很多代理人会推卸自己的责任,使代理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其实法律规定应尽忠实勤勉的义务,所以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二、大学生校园代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代理权限不明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现实中,从事校园代理的大学生往往通过熟人间的传播来推销其代理的产品或服务,代理关系并不规范。同时,一个大学生往往会身兼数份代理,这就直接导致了代理关系的混乱,在代理纠纷发生时,权限不明,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

(二)责任划分不清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大部分的校园代理缺乏规范的流程和法律约束,很多大学生甚至不懂得与委托代理商家或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即使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关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划分不清楚,在发生纠纷时,代理大学生既要向委托代理机构承担责任,又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权益因此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代理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措施

(一)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很多代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纠纷发生时不懂得运用相关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统计,约有40%的大学生在代理过程中有过受骗的经历,其中66%的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草草看过或者认为合同款项和违约责任无关紧要;约有30%的大学生不了解代理合同的性质。针对这一问题,各大高校可以充分利用学生会、团委等学生社团资源,给予在校代理大学生法律指导和帮助,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

关于大学生校园代理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学者也做过这方面的法律初探,但在实际情况中仍存在适用法律界定不明的情况。对于代理人的免责事由、法律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等事项也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立法机关可以从这几方面考虑,制定系统的法律,在校园代理纠纷发生时,通过完善的法律措施来保护相关大学生的权益。

(三)其它保护措施

除了以上两种措施外,还可以利用社会方面的力量来保护代理大学生的权益,例如,督促社会成立代理监管部门,对代理商家严格执行代理资格的审核;督促相关高校完善校园代理运行机制;监督商家和校园代理签订协议,保护大学生在校园代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由学校、代理商家、学生代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之间协商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在校园内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在发生纠纷时,直接通过该组织找到代理商家,解决核心问题,出具调解书,更好地解决纠纷矛盾,从而切实保护代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84.

[2]郭栋.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适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05.

[3]夏雨.校园代理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初探[J].法制与经济,2010,3.

[4]王进.校园代理中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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