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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科学证据的可采性

2018-01-22李明鲜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枪支被告人指纹

李明鲜

(100081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司法机构和国家警察正受到相当多的批评,因为他们没有充分利用科学家们对这个领域所提供的援助。处在该位置的警察常常非全面辩护道:“如果我们用这些科学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得以采信,你们还会觉得这些都是好方法吗?”一般来说,他对证词的法律地位完全不熟悉,而他所得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就算在某些案例中他是正确的,他也常常不能领会科学方法对于调查目的的优势作用。

一、案例研究

1925年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审判的Magnuson v. State的案例,正如法院陈述的那样,证据看起来可能是从纸质杂志上获取的,并不是司法意见,但这并不是编造出来的。向陪审团提交的几乎难以置信的大量科学证据足以说服人们应将其定为一级谋杀案。

通过邮件发送了一枚炸弹,收件人在收货当时就打开了包裹,炸弹当场爆炸并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警方得到的唯一线索就是这是一枚自制炸弹,在纸包装的碎片里写有地址信息。

在咨询可疑文件专业的检察官后发现,对城市地址的拼写(将Marsfilld写成Marshfield),能够确定嫌疑人极有可能是以瑞典语为母语的人。所了解到的唯一与收件人有纠葛的人恰好是住在收件人家附近的一位瑞典人,就是被告人John Magnuson。

从死者家中捡来的碎片发现,炸弹是重组的,而且有一块空心白榆,一根燃气管,一根铜管和一小块用作扳机的钢片。随后检查了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发现了很多的证据,如燃气管、铜管和其他材料,包括墨水及工作台上的木屑和刨花。在犯罪嫌疑人的汽车发动机中取下了一个三角形的启动装置或扳机,并且它与炸弹中的扳机相似。

手中有了这些材料,国家法律顾问就着手工作,以确定炸弹是由被告制造和寄出的。被告的笔迹样本连同美国国内三位最有经验的文件检察官的证词也被作为证据,以证明纸包装上的笔迹是被告人留下的。进一步的证词证明了一个事实,即被告人使用了带有一个圆点的钢笔,这与在被告人的家中所发现的相似,纸包装地址上的所用的墨水与钢笔中的墨水产生了相同的化学反应。而且,对固定绳子的胶水进行分析后,也发现这与被告家中所发现的一样。由于被告否认他曾在工作室削过白榆,便请来一位来自美国森林服务实验室的植物学家,该植物学家证实,从被告的工作台上发现的木屑很显然就是白榆。专家的证词进一步披露了一个事实,即炸弹的扳机和汽车发动机的启动装置来自同一块钢。这个结论是依据显微照片中两块金属的晶体结构和外形的相似性而得来的。

初审法庭承认了这些证据的可采性,并获得了威斯康星最高法院的批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我们担保这些特殊证据的可采性,因为它揭示了既勤奋又能以一种不寻常的方式来理解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可能需要做的一切,这对于案件受理是十分重要的。最终确定被告人的罪行是可能成立的。几乎不可能再找到比本案的陪审团所找到的证据更有力的了。”

二、科学证据

1.枪支鉴定

1923年,伊利诺斯州法院第一次处理枪支案件的时候,枪支鉴定的科学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当一个法院不愿意接受枪支鉴定作为证据时,我们不应感到惊讶,而法院将枪支鉴定贴上“荒谬”的标签,说明其对枪支鉴定的认识并不全面。然而,今天在提及枪支鉴定科学的可采性时,不仅伊利诺斯州法院不再质疑,其他司法管辖区也不再质疑。美国十三个州级和一个联邦上诉法院都已经明确批准可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枪支鉴定这一科学办法,尽管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上诉法院还没有对此进行质疑,但他们似乎没有理由反对这一做法。”

2.指纹鉴定

指纹是司法制裁的过程中警方采用的另一种科学证据。尽管多年来,指纹识别的科学在警察调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直到1911年,美国的上诉法院才通过了受理证据的可行性,证明了被告人的罪行。

同年,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在受理People v. Jennings这一案例时,经司法认证,认为任何个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批准其在司法审判中使用,并确认专家证言的可靠性,即作为证据的手印与嫌疑人的手印是高度相似的——根据一般的普通法规则,能够充分证明实质性事实的相关性。

自Jennings案件结案以来,许多国家上诉法院受理了许多其他案件,包括新泽西、纽约、亚利桑那州和北卡罗莱纳的最高法院。每一宗案例都证实了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此外,根据亚利桑那州、佛蒙特州和密歇根州的上诉法院在受理几宗案件后的决议,掌纹证据也占据了相同的司法地位。法院甚至到了承认指纹证据,例如强制录下的被告人的指纹(用作指纹对比)的可采性。

3.笔记鉴定

对于另外一种科学证据——笔记鉴定,各法院也做了一些十分的不必要的争论,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对更广泛的可疑文件的专业检查。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法院都很坚持,直到最近几年,唯一可用于比较的文件是“出于其他目的”。这一限制严重妨碍了专家证人,正如Albert S. Osborn先生所说的那样,“这一不幸的程序的整个发展史使得这一事物变得让人难以接受”。

就笔迹鉴定的其他文件的专业检查和内在优点而言,法院接受这一科学方法的速度并不慢。如今律师在处理具有争议的案件时也没有太多困难,目前专家证人可在法庭上证明(对特定案例有某些限制):匿名笔记的鉴定;签名的真伪;某人是否伪造签名;涂改和篡改;替代和补充;写作顺序;打字材料鉴别;写作材料鉴别,如墨水、纸张(一般指型号),等等。

4.谎言检测

另一种具有科学性质的证据,谎言检测,似乎最终注定要在司法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还存在许多障碍。已经通过使用所谓的“测谎仪”尝试寻找证据,但在每宗案例中都不具有可行性。然而,即使法院做了一些不利于谎言检测发展的决定,但也鼓励谎言检测技术的发展。

自1923以来,谎言检测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根据X933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案件State v. Bohner中的决议,该技术仍无法立即应用在法院审判中。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提出采用“测谎仪”来检测被告人的不在犯罪现场的声明,但一审法院拒绝采纳。最高法院承认仪器(能够记录脉搏、血压变化及呼吸的变化)目前可能有一定的效用,并可能最终在司法上发挥很大的价值。”然而,法院也认为,若在这一科学证据的发展阶段“草率对其投入使用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并发症和弊端,弊大于利”。

可能的并发症和弊端会产生恶性循环,并打消该领域积极研究这一科学方法的人们的积极性。他们意识到,从手头的资料和信息可以发现,测谎技术的测试结果中记录着脉搏、血压和呼吸的变化或其他的生理反应,当一个德才兼备的人正确操作这种仪器时,可以在刑事审判中正确判断被告人是否说谎,但他们也意识到,一旦对该仪器的使用给予最终批准许可,整个领域中不道德和不称职的人可能会用这种仪器干些非法勾当。该方法确实是不折不扣的诊断技术,但其能发挥的价值却取决于检察官的能力,当然与他的正直程度也同等相关。在这方面,骗术所导致的影响及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基于这样的考虑,西北大学法学院犯罪侦查科学实验室从过去五年来一直针对该领域的实际案例进行研究,提出了法院使用该技术的唯一先决限制条件,这个条件至少暂时是成立的,也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成立。该证据可采性的前提应该是起诉律师和辩护律师之间的规定或协议,并由专家在检查之前进行商定,不管他们是否支持起诉或支持辩护,由此得到的结果与专家的解释方法是不具争议的。当然,这也意味着律师与专家之间也需定下协议。以这种方式,出现不称职和不道德做法的概率才能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刑事案件中运用科学证据能够帮助案件的审判,并且科学证据的运用及普及其实也就意味着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运用科学证据的时候,一定要防范不道德、不称职现象的出现,使得科学证据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进而使得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子雯.可采性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缺陷与完善[J].东北师范大学,2009.

[2]刘国庆.论刑事证据的“有限可采性” [J].西部法学评论,2012(6).

[3]唐映叶.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J].广西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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