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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分析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权继承法

方 敏

(315400 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 浙江 余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多的家庭在具备消费职能的同时,形成生产职能,且私有财产规模不断扩大,出现更多的千万与亿万富翁,这是继承法立法初期不能预见到的。继承法设立之初,实际上民事立法指导思想属于“宜粗不宜细”,这就使得我国继承法立法原则性太强,市场经济体制下,继承法中部分规定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因而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1 继承性问题分析

1.1 遗产范围方面

1.1.1 继承法遗产范围不大

现代继承法中,以财产继承为主,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形态也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消费资料转为更加多样化的形式,因此必须要及时调整遗产范围。现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遗产范围,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1.1.2 遗产债务范围缺失

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第23条规定涉及到了遗产债务,但自继承法颁布以来,遗产债务范围依然以计划经济时代的财产范围为主,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新的财产类型,所以遗产债务范围也要不断扩大。

1.2 法定继承方面

法定继承人范围太小。根据现行继承法,法定继承人主要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及外祖父父母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定继承人以近亲属为主,但实际生活中,这一范围比较窄,不够完整。如果继承法中规定法定继承人属于直系亲属,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保护带来一定的影响。现行继承法存在明显漏洞,不符合现阶段社会发展需求与传统历史文化,以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也不适应。法定继承人顺序不规范。一方面,我国主要法定继承人员的有血缘或婚姻关系。对于丧偶儿媳或女婿来讲,其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同时,传统上,我国对法定继承人的理解也以存在血统与婚姻关系为主。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丧偶儿媳或女婿都会有子女,这又与代位继承问题相关,此种情况下,就会扩大继承人的继承权,配偶与子女同时享有继承权,双份继承问题客观存在,这对其他继承人有失公允。

1.3 遗嘱继承方面

1.3.1 继承法遗嘱自由性太大

遗嘱自由,充分表明被继承人意愿获得尊重,保障了被继承人处理私人财产的权利。但基于遗嘱自由,违背伦理道德、世人无法理解与接受的遗嘱继承事件不断出现,特别是新时期,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社会关系更加复杂,遗嘱自由引起的一些关系亲密或陌生人因继承权而对簿公堂,逐渐暴露出遗嘱自由的弊端。

1.3.2 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完善

针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现行继承法属于空白,没有明确的规定与说明,这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降低了继承法的实践效率与可行性。

EXCEL计算模型测算结果见表5,ARC6阿芙拉型船舶日平均期租租金为2.4万美金时,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处于盈亏点。

1.3.3 特留份制度不健全

如果遗嘱能够完全依靠个人意志对财产进行处理,就会出现偶然、认识及自私性等,从而破坏家庭伦理关系。

1.4 继承权方面

1.4.1 配偶继承权问题

配偶继承权保护不完整,影响家庭成员间的和谐相处,极易引起关系混乱。继承法修订过程中,必须要注意配偶继承权问题。

1.4.2 继承权丧失制度

一方面,对于代位继承人而言,此项规定不公平,此种情况下,代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因法律制度缺失,导致实际生活中,矛盾日益突出,对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 继承法完善建议

2.1 扩大继承法遗产范围

新时期,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生活资料更加丰富,生活与生产资料范围不断扩大,涌现各种新财产形态,比如知识产权相关的商标权。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也要相应扩大,其中被继承人死亡,其财产利益是不会消失的,继承人可继承相应的财产利益。司法实践中,承认并保护人格权商品化利益的继承权,因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其享有的被承人人格利益也会消失。但实际生活中,死者近亲属等依然继续维护死者人格尊严,所以,遗产范围的扩大,显得尤为重要。

2.2 对法定继承人范围进行适当地扩大

2.3 对遗嘱自由进行适当地限制

现象继承法遗嘱太过自由,对我国传统伦理道德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影响到社会和谐发展与家庭和睦相处,人们对血缘、婚姻等关系的传统认知不断被刷新,因而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十分必要。秉承平衡原则,统筹兼顾公平与正义,被继承人遗嘱自由获得尊重的基础上,保障特殊群体继承权,创建特留份制度,平衡继承人间的权益,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进行适当地限制。

2.4 构建特留份制度

在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第19条有涉及,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制度还没有获得确定。因该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意义,所以应当对特留份制度进行建立并完善。遗嘱继承中,不能只关心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还要考虑社会其它群体间的平衡利益,通过法律规定,保护特殊群体利益。通过对比发现,特留份制度立法体制主要为:全部遗产规定比例,比如日本法;各继承人继承份额规定比例,比如德国与瑞士。实际工作中,应在全面分析这两种立法体例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特留份制度。

2.5 对配偶继承权予以充分保护

对于配偶继承权及份额相关的问题,一方面,必须要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确保配偶权利与义务保持统一。另一方面,根据现阶段我国实际国情与传统历史文化发展,全面考虑被继承人父母赡养及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以防配偶权益保护过度,导致权益保护发展不平衡。统筹兼顾各继承人间的利益,尽可能做到公平与公正,将配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转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适当提升其继承份额。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物质生活资料更加丰富,此种情况下,继承法也要顺应时代潮流,积极进行修订与完善,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各方继承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钟海燕.试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J].法制博览 ,2016(17):80-81.

[2]朱纪诚.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28(05):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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