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8-01-22刘晓侃
刘晓侃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网约车的概念
所谓“网约车”,指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互联网时代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产业。在网络平台的有效支持下,网络预约车得到了快速有效的发展,这种租车模式打破了传统的出则车租用模式,可以说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对传统的出租车模式而设定的,对于网约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希望来强化监管工作。交通运输部指出,虽然网约车通过应用互联网技术来进行约车服务,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其仍然是“为乘客提供位移服务”的出租汽车,对于此种约车模式给与了认可。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新规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从此,网约车合法地位始获得明确。可见,网约车在我国日益完善化,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
二、我国网约车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针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定并不是非常多,且仍然处于研究和摸索的阶段。从当前法律情况来看,我国有关网约车的法律规定主要从出租运营、行业发展以及监管方面设定的。从出租运营方面讲,当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对网约车的运营进行有效界定,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应用相关道路运输和出租运营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要求车辆的经营正当性,要求驾驶人员符合相应的资格,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更深入的讲,在实践情况中,相关部门仍然以上述传统规定来约束网约车,但是网约车同传统的出租车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使得管理工作效果不佳。从行业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相关法律也较为滞后,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不能够对手机召车软件的正当功能和良性竞争产生影响。并正式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运营合法范畴进行规制和管理,且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承运人承担责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资格。从法律监管方面来看,我国在此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一些地方政府则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系统,这显然对于我国网约车的健康、有效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三、当前网约车法律监管的问题
(一)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从目前来看,我国网约车的法律规定较为滞后,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目前,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得网约车在法律层面得以合法化,但是从实践应用情况来看,虽然《暂行办法》针对网约车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有效界定了网约车平台的性质,规定了驾驶员的准入机制和车辆准入机制,同时也设定了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但是在实际应用效果来看,这些规定只是宏观上进行了界定,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这使得相关法规的实践指导性较差,且在网约车不断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我国相关法律的更新和完善较为滞后,使得无法有效规范网约车市场。
(二)法律规制效果不佳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市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约车市场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无论是私家车进入网约车市场,还是网约车平台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等问题,都使得网约车市场变得复杂,而法律的规制效果不佳,对这些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管控。同时,针对一些违法的营业模式下,虽然执法部门对网约车司机进行了处罚,但是却并不能够有效规范网约车市场,一些网约车平台甚至会给与受处罚司机报销或者奖励,以支持其进行从事网约车活动,而我国法律规制不足的情况使得法律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质量在大大降低,也进一步弱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有效性。
(三)网约车投诉及反馈机制不健全
目前,网约车市场的投诉情况非常多,但是我国却并没有设定有效的投诉和反馈机制,这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且在实际工作中,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监督和管理并不严格,也没有设定相应的投诉机制,这使得一些乘客并不能够有效反映自己的诉求。目前,网约车平台并没有设定透明详细的投诉反馈机制,对待乘客的投诉,既没有合理的解决机制,也缺乏时间期限等的设定,在很多时候,网约车 平台对于投诉往往只做表面文章,使得当事人的利益 诉求得不到保障。
四、网约车的法律制度完善策略
(一)优化法律制度内容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我国需要进一步优化网约车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来强化对网约车的监管。要结合市场发展动向,充分考虑网约车的性质以及类型,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网约车的发展,对于网约车的资质、网约车平台的资质及责任等做进一步的法律细化,同时对网约车司机采用相对的法律监管措施,给予网约车合理合法的市场创新空间,掌握改革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二)优化网约车的监管模式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优化网约车的监管模式,在管理过程中,我国法律要进一步优化监管的方法,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力做进一步界定,考虑让政府相关部门下方一部分管理职能给“网约车”平台,进一步降低监管部门的法律和行政许可的僵硬管控状况,通过有效转变政府的职能,并进一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约车的行业标准作进一步细化,有效监管网约车市场的运行,然后让政府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将审核的权力一部分交由网约车平台实施,并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强化对网约车平台的管控力度。从我国当前网约车市场情况来看,应该为车辆和司机设置详细的准入标准、运营要求和责任保险要求,而“网约车”也就此根据政府的设置承担车辆与司机的审核和日常的管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网约车市场更为有序的运行和发展。
(三)完善网约车评价体系和反馈投诉机制
为了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进一步完善网约车评价体系和反馈投诉机制,可以结合客观实际情况,建立起网约车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投诉及时反馈机制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可以设置相应的信用等级,且针对性地设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从而实现有效优化,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及时反馈机制,发挥信誉评价机制作用,提高服务质量。
五、结语
网约车是我国新兴的产业,正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不断快速的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使得我国网约车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危害。因此,通过立法强化监管,无疑是新时期我国必须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