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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2018-01-22郭子敬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侦讯笔录侦查人员

郭子敬

(730000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一、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价值

1.侦查适度公开

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并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而所有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考量两个万面,一是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对国家管理信息有着全面的了解:一是国家机关主动公开必要的信息,为民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就侦查讯问活动而言,其作为国家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公民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更应对一般民众保持适度的公开。

德国相关理论认为:“公开性原则,乃是法治国家原则,而不容许以真实发现之空洞理由,即予以限制或剥夺人民知情的权利。更不容许其为侦查秘密进行的怪招。”由此可见,正义不仅要实现,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侦查讯问的封闭性,使得侦讯阶段的行为无法有效得到监督,这就更加使得侦查适度公开显得尤为必要。在增强程序的公开化成为侦查讯问程序改革的方向的同时,我国实行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正是其中一项符合发展潮流的有力措施。

讯问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引入,其使权力的行使有可预测性,在推动侦查适度公开方面使得侦查程序受到程序的规范,并通过追究和抑制犯罪为社会的长久秩序提供条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社会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赖和依从心理,树立侦查机关的公信力,这是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的。因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有助于侦查适度公开的。

2.权力监督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对侦讯行为的规定已较为详细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侦讯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有了显著提高,这些无疑对构建法治社会具有促进作用。但在法律法规健全,人员素质优良的情况下,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使得良好的规定预设容易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产生与预设相背离的结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就很好的形成了一种监督机制,为侦讯阶段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

该制度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侦讯人员的监督。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使得审讯时的场景一览无余,是否违规审讯,违规后的法律后果,这些都将成为审讯人员在讯问时所要深思熟虑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侦讯人员按照程序办事,否则将要承担违规所造成的后果。这是该制度对侦讯人员现场的监督限制作用。同时,这也方便了上级机关对侦讯人员的事后监督。由于录制的材料可以长期保存,可以客观、真实地再现审讯时的场景,上级机关可以随时调取录制的材料,对具体案情进行查看,这更是对规范侦讯人员的讯问手段是否合法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督。

3.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获得的成果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诉讼效率不仅仅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为了及时惩罚犯罪分子,弘扬社会正义,从而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快节奏的社会现状面前,面对越来越繁重的治安压力,需要不断提高侦查人员侦破案件效率,而讯问阶段采取录音录像制度正是符合这一社会需求的。第一,有助于法院的高效判决。现代刑事诉讼中确立的及时性原则要求不仅要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要适时、迅速,以实现高效化的诉讼。因此,提升和加快诉讼节奏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显而易见的是,随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将会逐渐减少,而且就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法官也可以借助讯问阶段录制的资料予以及时、公正裁决。第二,有利于节约记录时间。在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下,刑事诉讼的效率将会得到大幅度提高,目前由于录音录像制度与讯问笔录制度并存,此种优势还没能展现出来,但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得到普及并逐步取代讯问笔录制度,这无疑将会大大提升刑事诉讼效率。

三、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实意义

1.规范侦讯行为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可以客观记录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一举一动,并将审讯期间形成的审讯方式进行保存。这不仅可以起到对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作用,还可以在潜意识中修正侦查人员的执法观念。该制度的实施,能够实时监督,一定程度上使得讯问人员需按程序要求办案,严格约束自己的侦讯行为。同时由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科技的深入,使得侦讯人员要想达到合法有效侦破案件的目的,必须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讯问技术,通过收集旁证、善于发现等方式逐步理清案件,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运用,一方面由于其监督作用使得侦讯人员规范自己的侦查讯问行为,另一方面督促侦讯人员提高办案的能力,掌握新形势下的审讯技巧。

2.遏制刑讯逼供

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的口供可能是真实的,但其虛假的可能性更大,其危害性比没有获取口供的要更为严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将讯问的内容加以记录,还可以将讯问的全过程加以反馈:不但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审讯阶段的身心状况再现,同时还可以监视讯问人员的言行举止。当然,理论和实践都指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并非万能的钥匙,实际过程中仍会存有一定刑讯逼供的行为。但这些行为的行动难度和行动成本都大幅度的提升.其发生的数量和后果的严重性都得以大幅度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遏制了刑讯逼供。

3.固定讯问内容

案件侦查过程中,审讯犯罪嫌疑人是获得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如美国大法官福兰科福特所言:“尽管现代社会在犯罪侦查技术方面取得不断进步,但是犯罪通常是秘密实施的。如果无法找到犯罪的证人,那么如果案件调查不想原地踏步的话,除了寻找犯罪的人并讯问他们外别无他法。”侦查实践反复表明,案件侦查的深入有赖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在充满博弈色彩的讯问中,传统的书面记录依靠的是人,受记录员的认识能力思想感情、精神状态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很难确保记录的准确性。人工笔录的滞后性、不确定性,也容易使得审讯丧失稍纵即逝的突破时机,使侦查陷入僵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同书面记录相比,同步录音录像具有高度的同步性和一致性

,同步固定口供而又不影响讯问突破,准确真实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效锁定证据,使犯罪嫌疑人的无形口供有形化,牢固证据链条,弥补讯问笔录的缺陷。

4.防止翻供和诬告

现今司法状况下,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不胜枚举,翻供的理由往往指向讯问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侦查人员面临的将会是起诉依据难以被法院采纳,并被指控刑讯逼供的双重窘境。面对这一状况,现行的解决方案大都由侦查人员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的证明,说明在讯问过程中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但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单位人员不存在非法行为的方式非但不能证明讯问笔录合法有效,反而在让外界猜疑笔录之外还多添一份对证明材料的质疑。被告人既无法摆脱受到追诉和审判的命运,也无法追究审讯人员违法行为。侦讯人员同样既无力证明自己的清白,也无法追究被告人诬告自己的罪责。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真实地回溯讯问场景,这将成为认定是否存供最为核心的证据,也可以成为印证或驳斥翻供理由的关键依据。同时全程录音录像形成的材料具有客观性,这使得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翻供、诬告的想法难以实现,很好的保障了侦讯人员的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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