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在实习单位的劳动权益问题研究
2018-09-11田万欣林文淑
田万欣 林文淑
(150000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一、在校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现状分析
企业在招聘毕业生时,较看重毕业生的实践经历,而校内实践机制的缺位,导致大量的在校生都倾向于到校外单位寻求实习机会。而实习生为了增加自己的实践经历,对实习机会十分重视,正是由于在校生对实习机会的重视,致使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造成在校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缺失的原因
1.在校大学生实习身份界定模糊
关于在校大学生进入企业实习的身份界定我国目前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具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地位;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在校大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应将其和企业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因实习生的身份仍然为在校学生,学生的各类档案仍在学校,且其不隶属于企业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第三种观点则结合了前两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学生又劳动者。
如果界定其身份为学生,则不受现有的劳动保护机制的保护;如果界定为劳动者,则享受现有的劳动保护机制。基于这种折中的观点该学说主张为规避风险,企业和高校应共担责任。
2.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缺位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法律规范。仅有部分法律法规涉及此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但其中涉及到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纠纷问题规定较为笼统,而且可操作性差。部分省市根据自身情况针对这一问题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此种法规的实行并不具有统一性,也不成体系。况且也只是广东等部分省市做出规定。这种法律的缺失,导致了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纠纷维权的程序过于复杂且成本提高,这也是造成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缺陷的原因之一。
3.校企双方权责不明
企业是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大部分企业招收实习生是基于利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鉴于在校大学生的学生身份,用人单位自然认为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不能与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劳动保障,部分企业就利用这个漏洞,对在校实习生进行压榨。
部分学校以增加在校大学生理论结合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与企业进行合作,但实际实施起来却成了“表面工程”,往往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所以,大部分在校大学生的实习都是自己寻找,有关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认定等,都是实习生自己与实习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在校大学生由于一直处于象牙塔之中,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就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三、完善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议
1.首先明确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
笔者认为应将在校实习生界定为劳动者,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和权利。原因有三,其一在校大学生虽具有在校生的身份,但在实习期间要么是寒暑假,要么就是毕业前夕,在这样的实习期中校方难以保护学生的权益。其二,大学生在校期间除意外伤害险,几乎没有其他保障,而且在校生的意外伤害险是自愿缴纳,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个在校生出现意外都有意外伤害险的保障,而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事故则具有偶然性。但如果将在校实习生界定为劳动者其就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用工单位将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若有意外发生也将更有利于保障在校大学生的权益。其三,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隶属于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且其具备成为劳动者的条件。
2.学校和企业的双层保护
从学校层面,一方面要加强在校期间对学生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教育,要通过设立与职业、劳动法律有关的必修课与专题讲座,对学生指导,向学生重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职业规范和职业安全意识。另一方面要通过微信、QQ等现代媒介建立校内实习导师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学生实习现状。同时,要拟定科学、合理的顶岗实习协议范本。按照合同法原则,实习协议应由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三方协商拟定。
从企业层面,一方面应建立针对实习学生的专门培训制度,包括实习前全员培训、实习过程中的不定期培训教育,让学生真正从内心建立规则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师带徒制度,保障一个师傅指导一定数量的实习生,负责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与指导、安全操作规范讲解与实习考核等。
3.相关法律法规的到位
保护在校生的实习劳动权益,法律法规是不可以缺失的,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了现下的实习生没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
而江苏省在2013年修改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就在这方面起到了先行者的作用:顶岗实习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通过这种强制企业为顶岗实习生足额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可以使学生快速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