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
2018-09-11林琦
林 琦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在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方便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也为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信息数据安全隐患。面对这种情况,要想保证网络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就需要从刑法的角度对其展开完善,提升刑法保护的全面性以及高效性,为公民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网络数据使用环境。
一、网络数据安全
在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正在受到威胁,网络中的安全影响因素较多,因此非常容易出现信息数据泄露或者丢失的情况,严重的甚至会为人们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数据安全的重要性。部分人员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通过数据犯罪的方式牟取钱财,目前我国针对这一犯罪类型还没有制定全面的管理法规,造成网络数据犯罪在近几年出现的次数也来越多,严重威胁了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早在2015年,我国接收调查的三分之一公民表示自己个人信息曾经泄露过,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几率正逐渐上升。面对这种情况,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不断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针对犯罪人员不同的犯罪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这种方式能够提升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中的全面性,降低出现网络数据犯罪的几率[1]。
二、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完善措施
(一)提升刑法保护体系的全面性
目前我国刑法保护体系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不全面等问题,加上网络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以及抽象性,因此在建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网络的实际运行特点展开,建立一个与其相对应的刑法保护体系。在此过程中,需要将网络数据特征作为体系建立的根本依据,其中主要包括网络数据的保护、个人网络数据的保护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内容,提升刑法保护体系建立的全面性。另外,这种方式能够将虚拟与现实相互连接,符合数据网络的特征以及发展需求,能够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保护整个大数据系统。为了避免在此过程中出现矛盾,则刑法管理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相互沟通,对“数据”这一概念展开有效处理,最终保证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的协调统一。
(二)延伸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主要指的是数据网络犯罪中罪名的确定,只有行为符合犯罪概念,才能够给予其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实际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过程中,对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片面,缺乏全面性,导致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无法对网络数据犯罪展开有效管理。网络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属于动态化,并非是静止不动的,因此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过程中,需要提升管理的动态性,延伸犯罪概念的界定,这种方式能够对网络犯罪行为展开全面分析管理,最终达到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全面性的目的。另外,还可以在此过程中适当加入与其相关的基本原则以及限制原则,这种方式能够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规范性。通过对犯罪概念进行延伸的方式,能够明确公民信息的内涵以及犯罪评判标准,提升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应用质量。
(三)重视内部保护
内部保护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没有经过公民授权以及同意出售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其资金惩罚以及行政拘留等。另外,在内部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将犯罪主体的范围逐渐扩大,扩大打击犯罪的面积。例如,在刑法中加入未经公民授权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表述,同时增加公民信息的相关规定,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对公民个人信息展开有效延伸,同时还能够对网络数据犯罪给予严厉打击,使犯罪人员意识到网络数据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危害性,进而降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几率,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应用的完整性以及有效性。由此可以看出,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外部以及概念等方面展开完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应用全面性的目的[2]。
三、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如何提升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质量,成为有关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完善措施发现,对其进行研究,能够有效提升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性,同时还能够提升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威性。由此可以看出,研究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完善措施,能够为今后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