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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护好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

2018-01-22邓意闻邓全生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5期
关键词:依纪执法者专项斗争

□邓意闻 邓全生

“扫黑除恶,全民皆兵,举报黑恶,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不让任何一个黑恶势力逍遥法外!”“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在广大农村、乡镇街道和企业大院,这样的宣传标语随处可见,鼓励了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检举揭发身边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部门精准打击目标,扫黑除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作出了贡献。

但令人遗憾的是,也有少数单位和工作人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行为当“儿戏”的现象。

公民行使举报权既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更是对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信任。中央有关部门对检举揭发犯罪线索明确规定,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被检举、控告人;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等等。法律赋予各个行业执法者一定的权力,执法者手里有了权力之后,就要掌好权、用好权,不能因为一些基层黑恶势力是当地有些影响力的“名人”,跟个别上级领导有特殊关系,就怕得罪人,什么事也不敢管,不去管,遇事躲着走。

笔者认为,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接到检举揭发信息后要高度重视,应及时分门别类进行综合、归纳、整理、建档,根据问题性质、类别,呈报有关领导签批,按程序转交给相关单位、部门,限期办理报结。对上级批转和本级领导批办的举报材料,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定期对办结进度进行督导检查,按时催要结果,随时通报办结情况,及时传导压力,倒逼有关部门落实检举揭发的责任。检举揭发信息在处理后全部进行回访复查,查看处理意见是否全面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给举报者一个满意答复,同时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主动承担好职责任务,统一思想,加强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党员干部徇私枉法与侦办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依纪依法行政,照规办案、办事,规范执纪执法行为,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重点督办。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使每个执纪执法者心中能够高悬纪律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纪律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形成依纪依法工作的常态,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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