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牛羊布鲁氏菌病感染的处置及体会
2018-01-22
(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动物防疫站,湖南郴州 423000)
近年,草食动物养殖在坳上镇迅速发展,成为主要的养殖产业之一,是农民脱贫致富、创利增收的重要途径。然在发展的生产过程中,饲养管理、引种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养殖的发展,特别是疫情的发生,给养殖生产带来毁灭性打击。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虽然有了重大突破,但因引种而感染引起动物疫情零星散发时有发生。如何应对,科学处置,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和重要职责。笔者结合实例,就农村零星散发的动物疫情应对处置体会浅析如下:
1 一例布鲁氏病疫情的处置
1.1 情况反馈与调查
2017年10月24日下午16:20,区局接医院电话,反馈本辖区有2个村的3名村民被确诊感染布鲁氏病。25日,区局安排镇动物防疫站技术人员赴村调查,并采集了2个村的牛羊血液样品16份送市局质检中心检测。10月26日,经实验室检测结果,其中1个村的王某、李某和李某某夫妇家的牛羊血样品检测疑似阳性。10月27日,镇动物防疫站配合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到现场再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确认疫情和疫情级别。经查,王某、李某和李某某3户养殖户,共存栏水牛2头、山羊191余只。王某于3年前从本镇某村一牛贩子处购入水牛1头,现已产牛犊1头,本人2017年3月感觉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感染布病;李某和李某某为发展养殖生产、提高养殖效益,不按规定,于2017年2月份从外地某羊场各引进种公羊1头,改进羊群品种。李某羊场现存栏山羊62余,目前本人未感染;李某某羊场现存栏山羊129只,李某某夫妇两人也被确诊感染布病。告知当事人,不能再从事养殖工作。
1.2 处置方案与措施
(1)10月27日,镇动物防疫站对当事人下达通知,禁止染疫牛羊放牧,严禁健康人员接触;发放消毒药品,严格对栏舍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2)11月3日,由镇政府牵头,组织当地派出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镇动物防疫站和2个村的村支书召开会议,精心部署,成立了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制定方案、选择处置点、扑杀工具、安全维稳和职责分工等工作,确保疫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牛羊布病是人畜共患病,属二类传染病。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采取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1.3 处置经费申请
根据(农医发〔2016〕35号)《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山羊的扑杀补偿标准为500元/只、牛3000元/头。另需租车、运输、人工工资、后期布病普查等费用,向区政府申请扑杀经费16万元。11月6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指派工作人员亲临现场确诊疫情和染疫病畜头数,审查扑杀经费。
1.4 疫情处置
11月9日,由镇政府部署,组织安排10名人员,区局技术人员指导,为避免造成血液再次污染,现场采用绳索结扎方式对染疫病畜进行了全部扑杀,并焚烧掩埋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处置点四周环境进行了消毒。
2 工作体会
2.1 高度重视,不忘履职
(1)动物疫情多发生在生产初级环节,身为基层动物防疫员,工作在一线,首先,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其二,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敏感性;其三,要站在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切实重视,认真对待。
(2)切实履行动物防疫员的职责,不管动物疫情发生规模大小,必须主动应对,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动态,积极参与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扑杀和查源灭源工作。
(3)基层镇动物防疫站,要做好日常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守和应急信息工作,着力完善镇、村、组三级疫情报告网络,严密监控疫情,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扩散蔓延。
2.2 处置前期开展的工作
2.2.1 积极汇报。当辖区动物异常发生死亡或发现疑似疫情时,要高度警惕,做好前期处置,收集疫情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逐级上报。
2.2.2 向当地镇政府反映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镇政府如实汇报疑似动物疫情发生的地点、动物类别、疫情级别、染疫动物数量、死亡动物数量等情况,积极争取得到当地镇政府的大力支持,当好当地镇政府的业务行业参谋。如属重大动物疫情,镇动物防疫站要协助当地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划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做好应急各项处置措施;如属一般动物疫情,也要划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做好免疫、消毒、运输、无害化处理、防控监管和监测等工作,将疫情掌握在防控范围之内。
2.2.3 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在向当地镇政府反映情况后,要收集、整理疫情信息,将疑似动物疫情发生的地点、动物种类、染疫动物数量、死亡动物数量、动物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等形成文字资料,及时向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汇报,以便主管部门准确了解动物疫情动态,为处置动物疫情发布疫情预警,判断疫情级别,做出相应疫情预案。
2.2.4 镇动物防疫站站长为疫情报告员,在上报动物疫情时,要确认所将掌握疫情的真实性,不得漏报、瞒报、迟报,不得自行公布疫情信息。
2.2.5 开展流调与监测
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在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隔离措施,控制疑似染疫动物移动。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好流行病学调查表,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内容,追踪溯源动物疫情源,为后期最终扑灭疫源作铺垫;确需实验室检测的,必须组织技术人员,按规程要求对疑似染疫动物进行现场血液样品采集送检。
2.2.6 做好处置安全工作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规定。对农村零星散发性的动物疫情,镇动物防疫站一要协助当地镇政府做好疫情处置方案,在当地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要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共同做好动物疫情处置;三要协助做好社会维稳工作,确保公共秩序安全;四要提供技术指导,选择处置安全点。
2.3 处置中开展的工作
2.3.1 协助工作。镇动物防疫站在积极参与疫情处置工作开展的同时,一是及时检查站内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如储备不足或缺件,应立即向区局申请报件,补充到位;二是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染疫动物数量,为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扑杀动物经费提供依据,确保疫情处置经费到位;三是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处置疫情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注意事项,保护工作人员安全;四是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当事人动物养殖场内及四周卫生消毒,维护环境安全。
2.3.2 依法处置。动物也是一条生命,出以人道主义精神,应当采取适宜的处置方法,减少被处置动物死亡的痛苦。一是扑杀时,尽力避免染疫动物血迹流出,减少二次污染;二是尽量在疫点区域内一次性全部处置完成;三是在用车将处死染疫动物运往处置点时,选择偏僻路线,减少空气传播,同时不要在路途中停留,也不要在中途抛弃垫料等废弃物;四是处置点要选取远离村庄、水源使用地、主要公路要道和公共聚集地、动物饲养、河流等地区,处置坑至少要挖5米深,坑的宽长要与被处置动物数量相适应,坑的底层铺洒生石灰,若无生石灰的抛洒粉剂消毒药,然后焚烧动物尸体,消毒掩埋压实,被处置动物尸体上层掩埋土层应距地表2m以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四周消毒处理。
2.4 处置后后续监测工作
2.4.1 处置点的监察。染疫动物处置完成后,还对处置点进行定时监察,一怕因天气突变,遇暴雨冲刷,损坏掩埋土层;二怕动物刨土,啃食被埋的处置动物尸体;三怕不法分子,因利益驱动而获取被处置的动物贩卖获利。
2.4.2 周边动物的监测。染疫动物按法律法规和处置规程要求虽被处置,但对疫点周边养殖的动物的监测不可忽视,应指派技术人员定时到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还须抽取被监测动物的血液样品送实验室定性检测,并做好监测检测记录。此外,能够进行免疫接种的病种,还得组织技术人员,按免疫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对周边动物实施紧急疫苗接种。
2.4.3 做好社会维稳工作。为了减少社会影响,不造成人心恐慌,应向村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相关知识,讲解注意事项,人员防护等,帮助村民做好防范工作,消除村民疑虑,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