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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带来的问题及执法思考

2018-01-22周用武

野生动物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重点保护走私野生动物

周用武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南京,210023)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达以及网络信息的丰富,人类之间的情感交流却越来越欠缺,取而代之的是人与宠物之间的交流,并由此带动了宠物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豢养宠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宠物行业中来。宠物动物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拥有或者义务被拥有的任何动物[1]。除了猫和狗这些传统宠物以外,现在豢养异类宠物也越来越流行,其中,新奇、外形特别或者让人感到刺激的野生动物越来越多地成了宠物,例如各种猴类、鹦鹉类、猛禽类、蜥蜴类、蟒蚺类、龟鳖类,甚至是有毒的蜘蛛、蝎子等,尤其是特别多的年轻人逐渐喜欢喂养这些稀奇古怪的动物作为宠物[2]。

2007年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办公室对国内市场上可见的作为宠物流通的爬行动物物种做了调查汇总,结果显示,作为爬行宠物饲养的野生动物有59种龟鳖动物,48种蜥蜴,28种蛇类和2种鳄[3]。如果加上鸟类、兽类、两栖类和无脊椎动物,其数量会更加惊人,而这还只是十年前的数据,目前这种情况更加严重。换言之,已有大量的野生动物被人类作为宠物在养殖。其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野外捕捉,其二是从国外走私,其三是人工繁育。

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也给野生动物的保护执法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本文拟从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带来的问题进行梳理,进一步提出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执法思考,以期有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加强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

1 带来的问题

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下面仅从触犯法律法规、刺激野外捕捉及影响动物繁育、传播共患疾病、造成人身伤害、刺激物种走私、造成物种入侵等5个方面展开论述。

1.1 触犯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中国领域的所有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关于野生动物的行为都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都可能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的这些活动就触犯相应的法律法规。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必须要经过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合法的手续,否则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如果捕捉的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Ⅰ、Ⅱ级的野生动物则构成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大学生掏鸟蛋获刑十年半”曾一度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大学生闫某掏到的燕隼(Falco subbuteo)就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都是被买家当作宠物去喂养的。如果捕捉的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达到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也触犯刑罚。

中国于1981年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按照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国外走私野生动物进入中国,如果无合法的手续则有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Ⅰ或附录Ⅱ的动物走私进入我国后,在国内买卖则参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对待,也构成犯罪。

购买野生动物作为宠物的饲养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或者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Ⅰ或Ⅱ的动物作宠物,则可能构成非法收购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外,饲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需要达到相应的条件才可以办理繁育许可证,无证饲养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而零星地当宠物养不可能办理许可证,因此豢养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是违法行为。

1.2 刺激野外捕捉及影响动物繁育

国内几乎各大城市都有宠物市场或者花鸟市场,其中不少市场中出售的宠物来源都是保密的。一方面是出于商业秘密,而另一方面则是不方便告知外人,因为其来源可能是野外捕捉。除了实体的宠物店以外,网络上的宠物贸易也极其发达[4]。由于有不少人喜欢这些异类宠物,这样宠物交易有了实体市场和网络市场。

宠物市场的存在,从野外捕捉的野生动物有了销售的渠道,特别是一些受宠物爱好者喜爱的动物,其销量大,销售的价格高,各环节参与人获得的利润大,更进一步刺激了这些野生动物的野外捕捉。根据各花鸟市场的调查以及林业或公安部门办理行政或刑事案件的情况分析,每年鸟类的迁徙季节,都会有人沿着鸟类的迁徙路径去捕猎一些鸟类,将羽色漂亮的或者鸣叫声悦耳的动物出售给花鸟市场的老板,有的花鸟市场老板甚至亲自动手去附近的森林里捕捉动物。例如,南京市夫子庙花鸟市场的孙某到南京周边的森林里采用电子引诱网捕了252只暗绿绣眼鸟(Zosterops japonicus)到市场上出售[5]。

出售各种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其成本低,利润高,被一些人当作了生财之道。除了平时的野外捕捉以外,野生动物的繁殖季节也被他们利用。每到繁殖季节,有些人就会去搜集野生动物的卵或者掏野鸟蛋,然后在人为的环境下孵化育幼,再将幼小动物或雏鸟出售牟利。有不少野生动物一年只有一个繁殖季节,错过了繁殖季节,它们当年就不再繁殖。人为大量地从野外去获取野生动物的卵、蛋,会打断或者干扰野生动物的繁育,进一步影响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湖北、广东、江西等地森林公安机关都有发现大量搜集、捡拾野鸟蛋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会严重影响到动物的繁育。

1.3 造成人身伤害及传播疾病

将野生动物当作宠物豢养,容易给喂养者或者他人带来人身伤害。传统宠物如猫和狗,人们对其已非常熟悉,了解其习性,已基本驯化,对人类的伤害很小。但即使如此,仍不时有人被猫狗抓伤或咬伤的情况发生。这些异类宠物不同于传统宠物,与人们亲密接触的时间还很短,即使是经过人工繁育的子代,也还没有完全驯化,有些野性还很强,人们对它们的习性也不特别熟悉,因此两者之间容易发生冲突,造成人身伤害。作为宠物的野生动物大多数具有惊人的攻击能力,极易造成人身伤亡。

在美国已有这样的例子。自1980~2011年,美国家庭中因为饲养蟒蛇类的野生动物已经导致了12人死亡[6]。2009年7月在佛罗里达州牛津市的一户人家,长2.6 m的蟒(Python bivittatus)爬出了饲养缸,将家里两岁的女儿咬死[6]。2010年2月,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罗亚尔顿一名汽车销售商家养的1只狮子(Panthera leo)和老虎(Panthera tigris)从笼子里逃了出来,对1名10岁男孩实施了袭击,造成这名男孩的脊髓因损伤严重而四肢瘫痪[7]。

国内也有被异类宠物攻击的新闻事件报道,曾有养宠物者被宠物蜥蜴咬掉耳垂,被宠物貂咬伤,被喂养的鳄鱼攻击的情况发生。另外,由于惧怕被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逃脱的异类宠物造成公众恐慌的事件也有报道。例如,2017年9月4日,广西河池龙江河惊现鳄鱼,当地老百姓不敢游泳钓鱼[8]。

野生动物生活在自然界,本身携带很多病菌或病毒,其中有不少是人和动物可共患的,如果与人类不接触或者接触少,就可能不具备传染给人的条件。但是,大量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后,宠物与人时时刻刻会有接触,由其传播给人共患疾病的概率和风险会大大增加。人类对这些疾病缺乏基本的免疫力,而且由于人类大量地使用抗生素,很多病菌或病毒对抗生素适应性增加,基因突变加快,抗生素对其作用不大,这也是曾经在我国爆发的禽流感病毒很难抵抗的原因。另一类曾在中国引起恐慌的SARS病毒,研究表明它来源于野生动物[9]。动物源疾病是危害人类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宠物是多种人兽共患病病原的宿主和传播媒介,目前世界上约有200多种动物传染病和150多种寄生虫病通过动物或动物产品直接或间接传染给人类,能引发人类疾病并造成死亡[10]。宠物也是外来疾病病原重要载体之一,极易造成外来疾病在中国的传播,如曾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的猴痘、裂谷热、埃博拉出血热、西尼罗热等人和动物共患的疾病[11]。

1.4 刺激物种走私

野生动物作为宠物还刺激了国外的野生动物物种大量走私进入中国。国外的野生动物物种要想合法进入中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有些物种根本不可能合法进入中国,另外有些物种合法进入中国费时费力,所以大量作为宠物进入中国的野生动物都是以走私方式进来的。国内异类宠物市场需求量大,利润高。1只成年个体的蓝黄(Ara ararauna)在黑市可以卖到3万元人民币以上,1只成年的黑白泰加蜥蜴(Tupinambis rufescens)黑市价也要上万元人民币,其成本价才几百元。

受高额利润的刺激,国外各种新奇、古怪的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的蛋都被搜罗并走私进中国。例如,自2009年以来,张某在江苏省响水县开办鹦鹉养殖场,非法从南美等地走私珍稀野生动物入境售卖,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张某还在南美洲国家苏里南共和国雇人捕捉稀缺的鹦鹉成鸟,并在当地繁殖,而后将鹦鹉种蛋走私回国后自行孵化,再进行售卖[12]。爬行动物的活体走私也非常猖獗,2008年汕头海关缉私局一个案件就查获走私活体巨蜥达5776条[13]。

1.5 造成外来物种入侵

由于没有受到严格的管理,大量走私进入中国作为宠物的野生动物,最后有相当一部分直接到了野外环境,并在野外形成了种群,造成了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当宠物豢养者厌倦了作为宠物养的这些野生动物,或者这些野生动物被养到个体比较大时不再可爱或者有了一定的攻击性时,豢养者多会放弃继续饲养而将其丢弃,还有一些则可能是豢养者没留意时,这些野生动物自行逃逸到野外。由于这些外来的物种原来在中国没有分布,也没有天敌的存在,如果对环境非常适应,就会大量繁殖,挤占本土近似物种的生态位,导致本土物种数量减少乃至灭绝。两栖爬行动物专家、中科院院士赵尔宓曾表示,一些被当成宠物的外来物种,生存能力和繁殖能力比较强,一旦不慎流入本地,很可能占据优势,甚至排斥和取代本地物种,形成外来物种入侵[3]。

近些年来,报纸、网络等媒体经常报道发现外来物种的情况[14]。例如,大鳄龟(Macrochelys temminckii)原为分布于美洲的物种,在中国有很多人将其作为宠物饲养,后来有不少进入到野外环境,这种动物为凶猛的肉食性淡水龟类,个体可以长到0.5 m以上;还有原本在中国无自然分布的巴西红耳龟(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也在国内大量繁殖,形成了大规模的种群。这些情况都给本地龟类的生存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 执法思考

目前异类宠物在中国的兴起,导致上述问题在中国也或多或少地发生,同时也给野生动物的保护执法带来了一些新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者要思考的。

2.1 非CITES附录物种的执法思考

中国加入了CITES公约,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Ⅰ或附录Ⅱ的物种进入中国参照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对待,即列入严格的保护管理。但是,目前有大量未列入CITES公约附录的国外物种进入中国,对生态环境影响非常大,形成了物种入侵,影响了本土物种的生存。例如大鳄龟、巴西龟、小鳄龟(Chelydra serpentine)、加拿大雁(Branta canadensis)、沙氏变色蜥(Anolis sagrei)、牛蛙(Rana catesbeiana)等,已在我国形成了野外种群。由于这些物种未列入CITES公约附录,虽然它们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大,但是对其进入到中国的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严格限制。

对于这些未列入CITES公约附录的物种,如果要进入中国,必须要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进行严格的论证,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只有确定这些野生动物的引进不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引进到中国。如果没有合法的批准文件,应该将其列入刑罚,增列走私野生动物罪,加强打击力度,减少乃至杜绝外来物种进入中国。

2.2 人工繁育物种的执法思考

由于异类宠物市场的繁荣,有不少人从国外走私野生动物的卵或蛋进入中国或者成体动物进入中国,实施人工繁育。同时,国内也有不少人从野外搜集野生动物的卵或蛋,然后实施人工繁育。他们将繁育出来的幼小动物出售作为宠物以牟取利益。例如,深圳的王某将自己繁育的列入CITES公约附录Ⅱ中的鹦鹉出售获利,由此触犯法律。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5]。另外,从办案机关的侦查结果来看,有大量运输、出售的幼小动物都来自于人工繁育,已有大量国外分布的野生动物在中国人工繁育获得成功[2]。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37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提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Ⅰ、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即是,无论属于人工繁育的还是走私进来的或者野外捕捉的野生动物,只要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或者CITES公约附录Ⅰ、Ⅱ中列入的,没有合法的手续,对其实施了走私、猎捕、收购、运输或者出售的行为都涉嫌犯罪。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进入宠物市场,如果发生逃逸事件,确实造成生态危害并且可能在社会上引起恐慌。但是,如果人工繁育的技术成熟稳定,减少了对野外物种的依赖,对野生种群的保护是有作用的。另外,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提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调整时,根据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因此,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未调整前,对案件中查证确实属于人工繁育的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在定案量刑时应该从轻处罚。

2.3 孵化中卵(蛋)的执法思考

曾有执法机关反映,在查获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案中,有些卵(蛋)正处于孵化阶段,甚至有些卵胎生的或胎生幼小动物还在雌性动物体内,在办案的过程中逐渐有些小动物出生了,而定罪量刑很多情况下是按照涉案的野生动物数量来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确定涉案的野生动物数量。如果按照一个卵(蛋)就算1只涉案的动物,1只刚出生或刚孵化出的小动物就算1只涉案动物,其涉案动物的数量会很多。例如,执法部门办案时查获的1条雌性球蟒(Python regius)正在孵6个卵,则其立案是按1条球蟒来确定案件性质还是按7条球蟒来定性,两者差别很大。如果按1条球蟒来定性就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按7条球蟒来定性就属于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按照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的整体包括卵(蛋),野生动物个体的长成必须要经过受过受精卵(蛋)的过程,仅就此而言,1个卵或蛋就算1只整体的动物是正确的,然而在执法时,考虑到具体立案时的操作性,似有不妥。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是野生动物,而各类动物在自然界都有一个孵化成功率,不是所有的受精卵(蛋)都能最终成为一个动物个体,也许在人工繁育中其孵化成功率会提高,但如果将每个卵(蛋)都按一个个体来计算并作为其立案定性的依据,显然对涉案人而言有失公平。

这类案件在执法处理时,最好有一个时间基准,即当时涉案重点保护动物的数量。过了这个时间基准,后面孵化出的或出生小动物的数量不能作为立案标准中的数量参考。在这个时间基准之前查获的卵(蛋)也应该确定一个折算成个体的比例,因为动物种类多,各类群甚至各种之间差别都很大,按物种来确定比例不可操作,最好按不同的类群来确定折算比例,最后按涉案野生动物的总数量来确定案件性质。

3 小结

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但是只要人民群众有豢养异类宠物的需求,这类问题就会一直存在,相应的野生动物的保护执法也就会不断开展。因此,要解决此类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豢养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自觉抵制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豢养的行为或现象;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相应的执法活动,特别是加大对大规模走私或者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当然,如何开展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协调人民群众的需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将是执法中还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1] 胡爽.英国宠物动物福利制度研究 [D].上海:复旦大学,2013.

[2] 张红中.商洛破获全国最大网络贩卖爬宠类野生动物案 [N].西安晚报,2015-4-22(1).

[3] 杨婷.“另类宠物”热销—谨防变异入侵物种 [N].中国经济时报,2007-10-10(2).

[4] 马之恒.野生动物贩卖网络化 [N].北京科技报,2013-4-22(30).

[5] 罗双江,玄研.“南京鸟王”捕鸟受审,他和同伙都是法盲,竟称“抓鸟玩玩”[N].扬子晚报,2016-12-22(A10).

[6] 刘旭东.美国立法规范野生动物饲养 [J].检察风云,2011(1):34-35.

[7] 朱恒章,木马.那些“闯祸”的动物们 [J].科学之友,2010(10):62-63.

[8] 黄乒宾,兰继艳.河池龙江河惊现鳄鱼,近期不要去游泳钓鱼[N].南国今报,2017-9-4(3).

[9] 胡谋,张乐人.果子狸为SARS冠状病毒主要载体[N].人民日报,2004-1-6(2).

[10] 潘莹,陆家海.常见宠物源性人兽共患病的防制现况[J].热带医学杂志,2017,17(1):133-136,封3.

[11] 林祥梅,李志辉,吴绍强,等.宠物与外来动物病[J].中国比较医学杂志,2010,20(11/12):113-116.

[12] 马超,江河.江苏警方破获特大贩卖野生动物案[N].法制日报,2016-11-22(8).

[13] 方一庆,杨建华,徐登科.汕头查获走私活巨蜥5776条[N].南方日报,2008-3-22(A4).

[14] 谢建伟,程晨.广西柳州“食人鱼”连伤两人,遁迹柳江[N].人民日报,2012-7-12(9).

[15] 董柳.售卖自养鹦鹉一审获刑五年,这样判罚妥吗[N].羊城晚报,2017-5-8(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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