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多元化的分析
2018-01-22王逸风
王逸风
(330027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江西 南昌)
一、我国当下内部主体评估模式的优势
(1)评估资料收集难度较低。获取评估资料是评估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相较于外部主体,内部主体在评估资料的收集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其一是许多内部主体本身就是立法机关或者同立法机关在工作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主体,因此其可以相对容易地接触到评估资料。其次,由于内部主体其本身职能赋予的行政优益权使其在收集评估信息时,能更加容易地得到企业个人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
(2)评估报告的可接受性较强。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结论所在,立法后评估的目的不在于仅仅对于法律法规的实行价值判断,更重要的是通过评估结论给出修改意见,以促使相关的立法机关对于其所设立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内部主体由于享有法律赋予的职能,因此相较于外部主体,其评估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也更容易为外部企业、个人所接受。
(3)评估工作得到的支持力度大。由于立法后评估是法律赋予相关立法主体的权力,因此内部主体在评估过程中能够获得财政上的支持,评估是一项需要持续的物力、人力投入的工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评估工作难以为继。此外由于内部主体人员构成相对稳定,立法机关、政府内部的人员流动性较低,这也保证了评估活动基本不会因个人的离开影响工作的开展。
二、我国当下内部主体评估模式存在的问题
(1)立法评估活动流于形式化、运动化。当下立法后的评估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我们发现很多地方的评估工作经常是进行了一段时间以后就销声匿迹了。甚至很多地方在评估报告得出以后,有关立法机关却对于评估报告置之不理,没有对于评估报告作出回应。有些地方虽然开展了评估活动,但是缺少对于评估程序、指标的制定,使得评估活动难以为继。究其原因,是因为许多地方政府将立法后的评估活动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这导致评估工作成为下级机关为应付上级机关检查的产物。如此立法后评估并不会产生任何效果,不能体现评估的意义。
(2)立法后评估缺少其他主体的参与、监督。通过分析各地的评估实践,我们发现内部主体包揽了绝大部分的评估事务,导致其他主体除了给评估主体建言献策之外很难在评估活动中发挥作用。此外相关立法机关在行政公开这一块的工作上的懈怠,导致很多外部主体很难了解评估活动的开展情况。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相关内部主体在开展评估活动时为了“协调”各部门利益,常常做出维护各部门利益的决定。缺少公众以及利益第三方的参与,评估主体难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运用中问题与弊端。以上情况使立法后评估沦为走秀,评估结论毫无意义。
(3)内部主体受自身利益左右,容易影响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我国的立法评估模式中,评估主体往往就是立法主体,此外行政机关之间的大量的利益交叉。在评估过程中,内部主体出于责任担当的考虑,在选择评估对象时容易避重就轻,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而对于那些容易让自身承担责任的法律法规则视而不见。由于评估主体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交叉,内部主体在评估时容易受到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影响,“写字条”“打报告”的现象层出不穷,故在评估过程中,内部评估主体难以做到公正、客观的评估。
从上文可知,我国当下的评估主体的构成带来了诸多弊端,单一化的评估主体模式影响了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缺少外部主体的参与,则导致评估工作往往陷入闭门造车的状态。为了突破当下的困境,笔者认为应当推动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多元化的进程。
三、立法后评估主体多元化的价值
(1)评估主体多元化有利于促进评估工作的完善。在过往由内部主体主导的评估工作中,内部评估主体承包了所有评估事物,但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的复杂工作,且牵涉到诸多的利益相关方,评估主体需要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评估工作。单方主体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出于对自身的利益考量,必然容易做出偏颇的价值判断。引入外部主体参与评估事务,有利于提升其在评估决定中的话语权,使得评估工作能做到中立、客观。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防止懒政、减少权力滥用、提高工作效能。在单一化的评估环境中,立法机关在处理评估事务时,接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监督,外部主体难以参与到评估工作中来,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容易使得评估工作人员犯只唯上不为实的官僚主义工作作风。立法后评估经常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机关的检查,在评估工作人员怠于进行评估工作、行政不做为的境况下,立法后评估对于解决当下法律法规中的实际问题难以起到作用。此外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出于自身利益来考量,经常滥用行政裁量权,避重就轻地选择评估对象,说明问题与给出解决建议时常常只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判断。在引入外部主体参与评估工作的情况下,拥有话语权的外部主体可使内部评估主体在做出行政决定时无法擅自独断。
(2)有利于拓宽公民参政途径、吸收公众参与政治生活、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公众有权就涉及其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并参与决策。立法评估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评估主体在主导评估过程中有必要吸收公民参与到评估活动的实践中来。公众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体,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但当下公众缺少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人民民主难以落实,立法后评估作为涉及公众利益的评估活动,可以吸收公众参与到评估的各个环节,甚至公众当中掌握了专业知识的一部分人可以直接负责评估资料的分析。
[1]俞荣根.立法后评估——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一项重要工作[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2]张禹.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当议一一W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为范本[J].行政法学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