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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法学研究的原则及相关方法

2018-01-22陆昱彤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学研究者规律

陆昱彤

(400052 重庆外国语学校 重庆)

目前国内法学学者对于法学研究的类型,普遍从学术层面上进行分类,而在繁琐的法学研究领域,也应以繁琐的视角及思维去对待。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思考一下,在研究目的上法学研究到底有无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在法学研究类型上又会产生怎样不同的结果和思维模式?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并未给予足够关注。本文将探讨法学研究的相关问题及相关方法。

一、法学研究存在问题

1.“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始终无法做到全神贯注地进行

法律工程研究以制定及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为主要目的,但研究者一方面习惯性地有意无意把法律工程设计视为法律理论,忽略其成果在实操与运用方面具有的实质性意义;另一方面研究者还习惯于排他性地以单一的甚至直接以自己的理论主张作为法律工程设计即法律制度建构的唯一的思想与理论资源,忽视其他的法律的及非法律的各种思想与理论资源的综合运用,从而损害法律制度建设。

2.“法学理论”往往自命不凡地展开“形而上”的“理论”研究

“部门法学”一边依赖于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一边又在指责“法学理论”的抽象、虚幻、不实用。而通常“形而上”的“部门法学”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采用的方法,使法学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产生断裂,“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彼此疏离,从而离间和分裂了法学本身。同时它使“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都习惯于自觉不自觉地把各自的研究成果等同于现实的实践操作方案予以推行,这不仅很难获得预期的现实效果,而且也弱化和消解了法律理论之于法律实践的真实意义,既伤害了法律理论又使法律实践变得盲目和任性,使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在事实上要么合二为一要么彼此对立。

二、法学研究应坚持的原则

1.法学研究要遵循结合当代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原则

这个原则可以说是科学研究发展所必须的一种对外开放。其中,有个值得令人欣喜的事情就是,很多年轻人做出了不可小觑的贡献。现在,这显然已经与基本法学范畴的重新定义成为了两个最新的焦点。目前这方面的研究仅仅是刚刚开始,毫无疑问,需要给以鼓励和推进。但是为了使这一研究能够健康地向前发展,不走或少走弯路,我们对于这方面的工作也需要有一个清醒的分析和估计。比如,在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向法学领域渗透的过程中,应当看到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只是法制技术的改进和适用领域的扩展,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丰富,而不能认为是要全盘代替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理论完全抛在一边,想入非非地另起炉灶重新建立一套法学理论。

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学过马克思主义的我们都知道,理论联系实际是其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产生的结果就是需要我们不断更新意识形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地发现并改变那些当前确实存在的不符合实际的观念及意识。但是,对于理论联系实际,人们长期以来理解的并不一致,特别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一些简单化的理解。比如,有的人把理论联系实际简单地理解为讲理论的时候,加上一点实际的例子。当然这不能说不是理论联系实际,我们在宣传理论的过程中,加上一些实际例子,无异是易于被人们理解和接受的。但在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方面,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这种方式则是无能为力的。我们决不能困于为证明理论去寻找例子,更不能搞“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而应该从现实的实例中发现它所代表的社会问题,并根据问题的实质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方案。

三、法学研究采用的方法建议

法律理论研究在它独有的思维方式的运作下,一直以来在不断地探索着法律的起源,以及其发展并运行的规律和这些规律之间的必然联系。

1.建议采取纯化价值立场的思维方法

这是在进行法律理论研究时研究者必须具有的思维前提,因公正的法律需要以它的客观性来体现,而为了体现法律各方面的客观规律或道理,研究者就必须具备价值立场的纯化。当然,在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范围之内,理论思维是绝对不可能在真正的价值无涉或者价值祛除的条件下进行并获得真理性认识的。这不仅因为作为认识主体的法学学者本身在对法律进行认识和阐释时,绝对不可能是以一个“干净空白”而没有任何思想、理论或者价值“前见”的头脑来对认识和阐释对象进行理论认识和思想阐释,而且,作为法学学者的理论认识和思想阐释对象的法律始终都是人的创造物,始终都是在人的思想、理论和价值的直接指引和支撑下建构起来的。

2.建议采取“规律”导向的思维方式

描述众多的法律现象,分析法律内部的架构,研究法律在不同地点及时间里的存在形态及执行情况,这些当然是法律理论研究应做的工作内容。但这都只是为了发现复杂的法律现象所蕴含着的“规律”、所包含着的“道理”。从思维方式来看,探寻法律的“规律”是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的思维导引,也是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的思维限制。法律的“规律”或“道理”并非是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者纯粹的主观感觉或者想象,而是历史与现实中的各种法律及其实践运行本身所包含并片段地呈现出来的客观属性以及这些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者的工作就是将这些属性及其联系通过认识、理解、归纳、提炼、总结和阐释而使之系统化和条理化,通过语言的载体而以法律的“思想”和“理论”的方式表达出来。对法律的“规律”或“道理”的寻求、揭示与阐释,始终都是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的根本动力。

四、结语

法学研究虽然还有待完善和发展,但它必不可少,只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原则,努力结合实际并进行思考,法学研究步入新阶段并发挥其重大作用指日可待。

[1]王雪培,赵虹霞,刘松等.古代多色硅酸盐制品的光谱学分析及方法学研究[J].光谱学与光谱分析,2016,36(12):4045-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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