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和协调
2018-01-22王晓霞
王晓霞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法律保护模式,已经被众多的研究人员所讨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到了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特殊事物的法律调控,所以,必须要对其中存在着的利益冲突进行详细的分析,并进行协调方案的设定。
二、非遗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协调方法
(一)非遗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是非遗的创造者,依照现代知识产权法中的理念,理应享有创造者的财产所有人的地位。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点:第一,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利益;第二,物质方面的利益。
作为文化的最典型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着流动性,所以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并不能与社会公众相隔离。所以,社会公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也有着认识、了解、参与、共享的权利。
当社会公众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利用时,非遗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就凸显了出来。这种利益冲突通常表现是创造者拥有的署名权、禁止篡改、物质利益获得等的权利。例如,在“乌苏里船歌案”中,由于《乌苏里船歌》中融合了赫哲族民歌的元素,而中央电视台和郭颂并没有尊重他们的署名权,所以赫哲族乡政府就对其进行了起诉。法院最终判决中央电视台与郭颂败诉。
(二)非遗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方法
在对非遗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时,要对两放的权益都进行尊重。在《著作权法》中,强调了非遗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也不能限制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同时,这种合理使用要有一个限度[1]。这种“合理使用”的限度在“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进行了体现。该案的法院判决书中指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要在禁止歪曲以及滥用的前提下,鼓励进行合理开发及利用,使其得到有效的传承,但是在进行在创作时,必须要标明出处。
由上述分析能够看出,非遗权利人享有精神以及物质两方面的利益,而社会公众享有自由利用的利益,但是,这些利益都要在“不歪曲、非商业”的原则下利用。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非遗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及协调方法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非遗知识产权利益冲突的理解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知识产权的客体中,例如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都与非遗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非遗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第二,由于非遗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所以,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集团,会将这些资源转变成能够重新开发的知识产权,并从中赚取高额的利润[2]。例如,“生物剽窃”就是最为典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非遗知识产权利益冲突表现。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协调方案
在进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非遗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协调中,需要认识到这种利益冲突本质上也是非遗权利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在解决这样的冲突时,必须要注意到国际化的因素。例如,在进行“生物剽窃”问题的利益协调中,可以依照联合国发布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在该公约中,提出了“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强调了非遗利用者在对非遗资源进行开发时,必须要征得非遗权利人的同意,且与非遗权利人共享物质权利。
四、非遗亚群体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协调方法
(一)非遗亚群体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在同一个非遗项目上,有可能存在着多个不同的主体,这些主体往往不在同一个区域,但是却共享一项或是相似的非遗项目,导致了非遗亚群体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泥人张”的北京与天津之争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非遗亚群体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案例。天津泥人张以“侵犯姓名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名义对北京泥人张进行了起诉,最终判定原告胜诉。我国的文化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与融合,所以在我国境内、我国与邻国之间都存在着非遗之争。
(二)非遗亚群体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协调方法
在进行非遗亚群体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协调中,要认识到这种冲突是一种同向的利益冲突,所以要坚持“合作优于竞争”的理念进行协调。例如,可以使用共同申报的方式对非遗亚群体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2008年,我国与蒙古国就“蒙古族长调民歌”这一非遗资源就进行了共同申报,实现了非遗资源共同享有、共同开发,避免了非遗资源的恶性竞争。
五、总结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着多种利益的冲突,主要体现在非遗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非遗亚群体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设置合理使用限度、坚持“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实施共同申报,能够对这些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更好的保护了非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