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个人未来发展
2018-01-22康浩宇
康浩宇
(124221 辽宁省实验中学辽东湾分校 辽宁 盘锦)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案例一:
2002年6月16 日,北京海淀区学院路的蓝极速网吧内起火,由于网吧内所有出口都被封闭,网吧内人员全部遇难,这是近50年内北京市伤亡人数最多的一场火灾,而这场震惊全国的蓝极速网吧事件的作案人竟是三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因与网管发生冲突,蓄意报复,故意纵火将网吧点燃[1]。
案例二:
2009年7月6 日晚,上海浦东新区一住户丢失人民币万元、美元千余元、白红宝石戒指、白蓝宝石戒指及黄金仿绿宝石戒指等首饰以及各类外币等财物,经警方调查,作案人为三名未成年人和一名成年人,几名未成年人都是惯犯,因手头拮据,在成年人(李某)的唆使下入室盗窃,将窃取的保险箱用切割机切开之后分赃[2]。
由案例一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低龄化趋势明显。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山东为例,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年龄由平均的16、17岁逐渐下降到11、12 岁”[3]。
性质日益严重,出现很多“人小案大”的现象。
从案例二可以看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另外的三个特点:
第一,手段趋于暴力化、智能化。
第二,形式多为团伙犯罪。
第三,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趋势增加,如案例二中的三名未成年人均为惯犯。
二、刑法后遗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利影响
案例三:
小徐是北京某高校即将毕业的学生,在参加招聘会时,报名信息表中有一栏需要填写“是否有犯罪史”,看到这里,小徐非常紧张,跳过这一栏,直接填写“特长”,填好之后,他将表格交给了负责人,负责人指着空缺的一栏告诉他“请把表格补充完整”,小徐接过表格之后就离开了招聘现场。多年过去,小徐还是为当年自己打伤人自责,也为自己档案中多了一个抹不去的污点自卑[4]。
通过案例三,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犯罪史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刑罚后遗效果,他们渴望新生活,却被这些“污点”阻挡在门外,这些污点甚者可能成为再次犯罪的诱因,以下是对刑罚后遗效果的具体阐述:
第一,刑罚后遗效果的存在阻碍了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道路上的步伐。后遗效果会随时随地的伴随着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有前科,对其生活、学习和就业等方面都会有负面影响[5]。大众对有前科的人往往存在着心理排斥,甚至见而远之。一旦身边发生与有前科的人以前所犯案件相似时,有前科的这个人会首先成为人们心中的嫌疑对象。不管他们怎样表现,只要没有查出真相,他们始终是被怀疑的对象,这样不但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精神上的折磨,还阻碍了其在回归社会道路上的步伐。
第二,刑罚后遗效果会驱动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会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在踏入社会以后,他们会自卑,觉得在社会上没有归属感。他们找不到工作,法律不会给他们消除犯罪记录,没有重新开始的机会,犯罪的未成年人,很可能丧失信心,对社会进行报复。
第三,在就业方面未成年犯罪人会因为有前科受到和无前科的不一样的限制或者不一样的剥夺。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对有前科的就业者的就业资格进行了限制[6]。因为有前科无法工作的职业有很多,比如检察官、律师、法官、证券公司和会计师等等。除了法律法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限制,在社会中有很多的公司害怕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愿意雇那些前科的人。即便雇佣了他们也会对他们约法三章,和其他员工区别对待。刑罚后遗效果的永久性存在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成为了有瑕疵的人,无法享受和普通人一样的待遇。阻挡他们就职的道路,使他们很难回到社会。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1.加强素质教育
学校应摒弃“成绩即一切”的教育理念,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塑造,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学校要定期开展心理学方面的讲座,设立心理咨询室,为青少年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针对青少年成长的不同时期,应组织学生参加心理问卷调查,及时发现他们的问题。通过军训等培养青少年的抗压能力,为其踏上社会打好基础。
2.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制度与污点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离开监狱后,往往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经过一定时间的改造,渴望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但是身上的“标签”却让他们处处碰壁。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到他们的前科,用歧视的眼光看待他们。在找工作时,他们既没有学历证明,也没有工作经验,往往举步维艰。国家应建立相信的保护制度,如帮助未成年犯罪处于人重返学校,提供住宿、发放救济金等。
未成年人犯罪出狱人在回归社会之后不应受到差别待遇,其所犯罪行已得到应有的代价,犯罪史使其无法维持自我形象,影响融入社会。消灭刑事污点,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出狱人利益的必然要求,符合权力平等的法制理念,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又》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犯罪的人入狱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一修正标志着未成年人犯罪出狱人不必再报告前科,有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避免再次踏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