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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套路贷”诈骗的陷阱

2018-01-22叶莹萍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套路贷高利贷犯罪分子

叶莹萍

(317500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浙江 温岭)

一、套路贷概述

“套路贷”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一开始由高利贷衍生而来,后来经过发展演变成为了一种以一定手段从被害人身上获取高额费用的犯罪活动。

二、套路贷典型案例

2015年起,朱某纠集李某、程某等多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资金借贷业务。朱某为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客户招揽、业务洽谈、平账、分配利益等。李某、程某充当资金出借方和讨债等,还有专人负责为借款客户拉征信情况、办理信用卡,顾某根据朱某授意协助签订借条、房屋租赁协议等。上述人员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让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并进行银行转账,形成被害人已取得全部借款的假象,随后以各种借口认定被害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限制其交易,使用威胁恐吓,以虚假平账再次将借款金额翻倍,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偿还。至案发,该团伙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377.575万元。

三、套路贷相关罪名的适用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罪名的选择适用

“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种手段,使之类似诈骗与敲诈勒索,如诱使被害人签订合同有诈骗性质,而借款后的非法讨债行为,包含了暴力殴打、言语威胁等,又会涉及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论处。但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还采用了暴力手段,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则以实际罪名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同时构成多种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罪论处。若以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则以虚假诉讼认定。

四、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案件是指行为人抛出诱饵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后,以多种借口拒收、拖延被害人还款,利用被害人无法按时还款的困境,强迫其借新还旧,多次重复以大幅提高借款金额。而高利贷是指行为人以索取特别高额利息为目的贷款行为。两者区别:首先,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分子所谓的借款仅是一个幌子,实际目的为侵占被害人财物。而高利贷的出借方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本息。其次,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的甚至会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是违法犯罪活动,借款本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是借贷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借款行为本身及法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保护的。

五、套路贷犯罪手段

套路一:校园贷、网络贷。这类套路贷出现在校区、街区及微信朋友圈当中,以无息或低息借款为诱饵,吸引对象主要为急需用钱的学生族。正规机构借款耗时长且审查程序严格,而犯罪分子制定了“诱人”的借贷方案,致使学生族相信自己是在借“高利贷”。例如:大学生小王看到一条广告:“大学生缺钱找我,低息无抵押贷款。”小王联系了这家公司借了五千元,但要求其写了张一万元的欠条。公司规定借款须在10日内还清,但仅一天后,公司就来催款了。见小王无法偿还,于是给他“支招”,让小王去网贷公司借钱还债,该公司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费用最终还得由小王买单。于是仅1个月时间,小王就“欠下”20万元。

套路二:利诱哄骗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这类套路中犯罪分子利用了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使被害人签订数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在“阴”合同中,借款数额虚高且还款期限短,被害人明知不利,但心存侥幸而最终在合同上签字。

套路三:虚造流水,侵吞借款。这类案件最关键的部分是伪造银行交易流水。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往其卡内转入相应金额,以此获取银行流水单并记录。随后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地方,使用各种手段迫使被害人返还较大金额借款。

第四套:故意失踪、肆意认定,制造违约。在被害人拿到借款后,犯罪分子会使用各种手段致使被害人逾期不能还款,再以此认定被害人违约。然后通过数次“再借款”,导致借款金额不断上涨,最后被害人要偿还的金额往往是原借款金额的数倍。

第五套:软硬套路并施,多种手段并用。“硬手段”主要包括泼油漆、暴力恐吓、殴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合法手段即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公证等。

六、套路贷的规避方法

打击“套路贷”犯罪,各部门必须联手共治。首先,公检法系统内部对“套路贷”应深入研究形成共识,制定出一套系统有效的方案。其次,相关部门须加大对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另一方面,加强监管网络平台,对于无息借贷等虚假信息的发布做好严格把控,有效筛选,及时清除虚假信息,以免群众上当受骗。媒体行业要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对“套路贷”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向公众展示“套路贷”案例,提高公众的警惕性。银行部门要规范取款制度,对短期多次转取款行为提高防范。

七、结语

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在为大家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即“套路贷”犯罪案件。面对该类案件,公检法机关应深化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特点的认识,不断推进系统化治理。大家在生活中更要提高警惕,认清“套路贷”的陷阱,谨防落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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