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法侵害”界定的四个特征
2018-01-22李乔
李 乔
(515644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 潮州)
刑法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我或者别人的人,财产和其他权利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停止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不法侵害人,属于正当防卫,不得举行了刑事责任。
何谓“不法侵害”?刑法却并未阐明。本文认为,不法侵害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通常是积极行动的行为,这种积极行动的行为其性质往往是具有暴力性或侵略性的,而且是由一定强度的。具体分析这种行为,其应当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而且这四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的,每一个单方面的特征在判断其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都是不可或缺的。
一、特征之一:行为的侵害性
“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一种侵害,即是指一种现实的、具有攻击性的、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积极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发生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必须是客观的和有害的。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性损害,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到现实性危害的状态。
这种违法行为保护目标行为的合法利益,或损害的权利行使的危险理论与实际的伤害说两种观点。理论上讲,侵害行为并不局限于实际发生的危害,构成实际损害危险的侵权行为,也应当是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者直接实施的行为和利用动物等其他工具间接实施的行为。
二、特征之二:行为的违法性
“不法侵害”行为中的“不法”与“违法”同义,是法律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否定评价。其违法性要素,就构成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前提。侵权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的,是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被法律允许的。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行为,受害人或其他公民不接受义务,所以可以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性”的性质,理论界有两种解释:客观违法性和主观违法性。争议的焦点在于不负责任的人员伤害行为以及事故、不可抗力、防卫过当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非法侵权并实施正当防卫。过度的防御或过度风险规避,防御,因为过度的国防和安全感觉当有违反,但彼此也导致过度的防御,因此只有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由于过度防卫,只有当结果确定,防御时间结束时,才有可能进行辩护。即使结果已经发生,对后续的结果继续进行防卫也是必要的。
不法侵害只要在客观上造成法益的侵犯,其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三、特征之三:行为的紧迫性
非法侵权的紧迫性是正当防卫条件下的数量特征。侵权行为带来了迫在眉睫的危险,使法律利益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或者侵权行为已经在进行,法律利益的维护受到威胁。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与有害后果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即一旦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会产生有害后果。因此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不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没有紧迫感,不能对正当防卫,违反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特点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的可能性,所以,正当防卫是建立在现实的基础。
非法侵权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仅持续存在,而且迫在眉睫。入侵的紧迫性实质上可以包括紧迫性、破坏性和现实性这三层含义。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是一种直接的攻击,是一种很紧迫的侵权,是现实的存在和具有直接的破坏性。如果违法侵害不是很迫切,不具有现实的存在和直接的破坏,那么违法侵权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就不能紧密联系起来。有可能在违法行为完成后产生有害后果,那么这样就对违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权就不具有合法性的辩护,因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等其他途径来实现。
四、特征之四:行为的可制止性
“违法侵权”的“还原性”是指可以制止违法侵权、防止有害结果或降低产生有害结果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了违法侵权行为,就会造成有害后果,即使行使合法抗辩权,也不能防止发生危害后果或立即追偿损失,这种违法侵权行为是无法阻止的。
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可以通过防卫的行为进行制止而且可以制止,是不法侵害行为可制止性的应有之意。如果非法侵犯已经并没有结束,在此期间违反法律利益,将运行的持续时间和行使抗辩权是停止侵权或可能继续发生,就是行为的可制止性。
五、结语
从对不法侵害的四个特征的分析来看,这些特征之间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必须指出的是,只有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四个特征进行整体把握才能真正把握“不法侵害”的法律蕴意;只有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四个特征作彻底地、动态地把握才能真正为处理个人正当防卫权的前提要素等问题上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