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占有问题研究
2018-01-22钟其文
钟其文
(536100 合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广西 北海)
一、意图取财而杀人,之后取财
行为人意图取得被害人财物而将其杀害,之后将财物取走,这种情况,通说认为是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最为极端的暴力手段—杀害来压制被害人反抗,主客观相统一,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但是严格说来,此时并不涉及死者占有问题,因为意图取财而杀人归根到底侵犯的是死者生前的占有。杀人是一种极端的暴力行为,是取财的手段,故在杀害行为着手时就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前占有,即使取财行为是在被害人死亡之后实施,但这也仅仅是侵犯生前占有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而已。
二、杀人之后再产生取财意图
(一)抢劫罪说
“行为人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其财物拿走的,对此应以故意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基于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这两个罪之间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但是这种观点,有双重评价之嫌,杀人行为在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中被重复评价,并不合理。日本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利用自己的杀人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状态,夺取其所持有的物品”因而构成抢劫罪。然而抢劫罪是利用杀人行为等暴力、胁迫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夺取财物,而仅仅利用死亡等不能反抗的状态,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杀人时并无取财意图,其杀人行为不能评价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其之后取财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二)盗窃罪说
盗窃罪说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单独构成盗窃罪,与之前的故意杀人罪并罚,但对于认定盗窃罪的具体理由,则众说纷纭。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在这种场合下,被害人自身在死亡后也继续具有其财物的占有,对其占有的侵害构成盗窃罪。这一观点无疑是极端地肯定死者占有这种观念。但是死者不可能具有占有的意思和对财物进行现实性支配的事实,难以认定其占有。况且,倘若承认死者占有,则杀人之后数年回到现场,挖出尸体取走财物,也认定为盗窃罪,不尽合理。因此持这一学说者占少数。
(三)侵占罪说
侵占罪说认为,“既然占有的主体已经死亡不存在,那么,就应该说对财物的占有已经消失。因此,不管是杀死他人之后马上拿走被害人生前占有的财物,还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拿走其财物,都应该说,没有对占有造成侵害……因此,应当说,只成立侵占罪而已”。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占有脱离物侵占罪的行为对象包括遗失物、漂流物以及其他脱离了占有的他人的物,这样一来,死者身上的财物可被评价为“其他脱离了占有的他人的物”,故成立侵占罪。
笔者认为,无论是盗窃罪说还是抢劫罪说,都有着难以解决的障碍,而侵占罪说虽然存在着对刑法进行扩张解释的必要,但这种解释与承认死者占有或承认死者生前占有相比,更能被国民所接受。
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本身就存在着扩张解释的必要。通说认为,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并且与遗失物相区别,具体区别为:①前者一经回忆一般都能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也较容易找回;后者一般不知失落何处,也不易找回。②前者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③前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后者一般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但是这种对于遗忘物的解释过于狭窄,使得实务中很多案例无法妥善处理,比如河流中的漂流物、楼下飘落的衣物,邮局误投的邮件,他人因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甚至与遗忘物难以区分的遗失物,都无法评价到上述遗忘物的范围中。因此,对遗忘物不能完全作字面意义的理解,应解释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占有或占有人不明的财物”,这样一来,死者身上的财物就当然的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三、第三者取得死者携带财物
(一)否认生前占有说
学者大谷实认为,不论是杀死他人之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思而夺取财物的场合,还是无关第三人取得他人生前占有的财物的场合,同样都不能认可死者的占有,因此,应当说,只成立侵占罪而已。这一观点,因为绝对否认了死者的占有,故杀人者取财与第三人取财实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均认定为占有脱离物侵占罪,没有问题。当然,如果财物被新的管理者占有,取走该财物仍构成盗窃罪,如被害者死于旅馆内的情形,应当认为死者财物归旅馆老板占有。
(二)承认生前占有说
部分学者虽然承认生前占有说,认为杀人者取走被害人身上财物构成盗窃罪,但无关第三人取走死者财物只构成占有脱离物侵占罪。“之所以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侵害者作区别处理,主要的考虑是:第三人与死者之间就死亡事实而言,并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不存在对死者的生前占有还要进行特别保护,以防止第三人侵害的问题”,死者生前占有的延续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得到肯定。
但占有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的概念,死者的财物对杀害者仍继续占有,而对第三人则已脱离占有,这种矛盾的解释令人难以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不妨抛弃生前占有说,从解释侵占罪的角度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对遗忘物作实质的、扩张的解释,将遗忘物定义为“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占有或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不仅解决了侵占罪本身行为对象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而且顺利地解决了死者占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