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善意取得适用问题探讨
2020-11-30陈啟夜
陈啟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100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但是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只在《物权法》的一百零六条和一百零七条上出现过。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一项制度,而是源于日耳曼的以手护手概念。善意取得制度的侧重点在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限制,能够更好地对静态所有权的价值进行衡量。
一、遗失物概述
在对遗失物的概念进行界定的过程中,我国相关研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我国大陆宪法中明确规定,遗失物主要是指所有权人虽然丧失了对其占有,但是仍然享有对其权利的动产。虽然我国相关研究学者对遗失物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但是从根本上来讲都是从丧失占有和动产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描述,因此我们在对遗失物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从其基本概念入手来进行了解。当前的遗失物可以具体分为两种,分别是遗失物和人格遗失物。遗失物最为基本的一个特征就是所有权人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状态,之所以会出现丧失的状态是由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的,并不是所有权人自己丢弃或者是赠与他人。虽然所有权人是丧失了对物品的占有状态,但是仍然享有遗失物的相关权利。遗失物始终都是有主物,也正是因为具备这样的特点,才使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始终归于所有权人。遗失物必须是动产,因为非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与遗失物的特性不符,因此非动产不能划分在遗失物的范围内。
人格遗失物是指在传统的遗失物上附着人格利益或是精神利益,最具代表性的人格遗失物包括照片、影像的以及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人格遗失物是无法通过替代或者是购买再次获得的,所有权人遗失遗失物后精神上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这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人格遗失物对于所有权的重要性,在对人格遗失物进行界定的过程中也可以从该方面进行界定。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人格遗失物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一些故意损坏他人人格遗失物而需要承担赔偿的规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还需要对人格遗失物进行补充,并且提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一种制度。如果物的占有人在没有得到的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就将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获取的过程中,是出于“善意”,那么此时第三人则可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如果此时所有权人提出异议,那么则可以采用善意取得制度来进行解释。目前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缺乏明确的制度体系
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十分提倡拾金不昧,在古代,拾金不昧的品质被人们所推崇,直到发展到清朝的时候,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利益均衡的问题,并且开始希望通过一些明确的制度来保证双方的利益。我国对于遗失物善意取得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物权法》中有十分模糊的体现。《民法通则》中对遗失物的规定也十分浅显,仅仅是规定要将物品返还给失主,如果物品在遗失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财产损失,该损失则有所有权人承担。从这一规定中就能看出,我国提出的相关规定仍然是对物品所有权人利益的一种保护,并没有突显利益平衡的原则。我国《物权法》中的第一百零七条一直是饱受争议的一条规定,规定中出现了一个两年的时间限定,但是在对其进行细致分析的过程中能够发现,虽然明确规定了要在两年内进行返还请求,但是如果超过了两年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阐释。我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中对善意的评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进行解释。
(二)对遗失物的规定不完善
我国提出的相关规定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刀切”的模式,只是站在大部分的角度上来对问题进行思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定的全面性。我国相关规定并没有对一些较为特殊的遗失物进行固定,这就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情况较为严重还会损害交易环境,这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够细致
我国对返还请求的时间限制是两年,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这一规定显得不太合理。商品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一天内所进行的转让次数都是无法计算的,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下,所有权人是很难通过寻找的方式找到遗失物的占有人,即使能够找到遗失物的占有人,可能主体已经变成了无权处分人,由于外界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期间的计算点也应该随之发生改变,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期间进行计算,我国只是简单的提出了两年的限制,该规定过于模糊。
除了时间期限的规定较为模糊以外,我国法律规定的拍卖或者是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范围较为狭窄,由于目前众多交易渠道的出现,导致前期的规定很难起到良好的限制作用。
我国目前所提出的支付价款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由于物品经过了多次转让,价格已经远远超出物品本应具有的价格,而且让所有权人在还没有确定无权处分人的情况下就进行支付显得十分不现实。如果所有权人在进行追偿的过程中,向第一次转让的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那么此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和界定?
三、完善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策略
(一)确立明确的制度
在对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首先应该确立明确的制度,在有制度的保障下,才能更好地解决有关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相关纠纷。通过对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明确,能够有效调节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平衡情况,其次还可以弥补《物权法》中相关规定的不足,这样既能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维护,同时也不会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除了要对遗失物善意取得进行明确以外,还需要对两种维权方式进行明确。所有权人在行使返还请求权的的过程中会出现两种情况,分别是的物权上的请求权和债权上的请求权。在对二者进行区分的过程中主要看所有权人的出发动机是什么。如果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那么则是债权上的请求权,如果是要求进行返还,那么则是物权上的请求。只有对二者进行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解决一些纠纷。所有权人如果在请求返还的过程中,遗失物出现了损坏的情况,那么则可以申请赔偿。
(二)对遗失物的规定进行完善
虽然遗失物的种类比较单一,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遗失物,因此需要对一些特殊的遗失物提出特殊的规定。如果货币或者是不记名有价证券是遗失物,那么所有权人不享有返还请求权。虽然一些特殊的遗失物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仍然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定。在拾得一些特殊的遗失物时,拾得人的责任是无法避免的,此时所有权人可以向拾得人提出赔偿。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对市场交易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三)对返还原物请求权进行细化
在对返还请求权的有限期间进行规定的过程中,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原有的概念过于模糊,不容易让所有权人明确地了解时间期限,对其进行细化处理能够有效避免因为没有及时确定第三人身份就无法开始进行时间计算的问题,细化后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所有权人的权利。
在对支付价款的范围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应该在原有的范围上进行扩大,使得扩大后的范围界定能够适应所有善意第三受让人。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市场能够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模式。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一些法律规定进行优化和完善,对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进行细化,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规定,进而才能更好地解决一些与遗失物有关的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