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困惑及建议
2018-01-22郑海玲
郑海玲
(830011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新疆 乌鲁木齐)
一、存在的困惑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法院是向案外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以下简称“履行通知”)还是作出冻结裁定并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异议期限是否均为十五日?
《执行规定》第61条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却规定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到底是应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还是应该作出裁定并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或者是在发出履行通知的同时作出裁定并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民诉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只有简单的一个条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全面、不一致,使得执行人员在实践中存在困惑。
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在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同时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就相当于向第三人发出了履行通知,责令履行与履行通知的本意是相通的,第三人在收到执行法院裁定时就已经明知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因此不管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还是作出裁定并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都是可以的,其出发点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由于发出履行通知和作出裁定并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意相通,执行法院只要选择其一而为之便可,无需同时重复使用。既然作出裁定并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与发出履行通知效果与目的一致,那么,在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并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同时送达给第三人时,第三人的异议期限应适用《执行规定》第61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五日。
既然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本质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督促程序,那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中案外第三人的地位应略同于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和执行方法,对第三人同样可以采取。但是,实践中,尤其种种障碍,对第三人的执行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难题。首先,对第三人的执行不属于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地位自然而言不能与被执行人同日而语。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意味着不能在执行查控系统中查控第三人的财产,不能被纳入失信被名单,诸如等等。其次,第三次通常与执行法院不在同一区域,路程相对遥远,执行需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不能使用新型执行强制措施对其予以惩戒,仅依靠传统的执行措施,对第三人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达不到应有的执行效果。
二、相关建议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在制度设计上不够完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够全面和完善,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五花八门,不尽相同,给执行人员带来不少困惑,亟待解决完善。笔者从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实际困惑入手,谈谈完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的先关建议。
(一)对案外第三人的异议试行证据制度,对证据进行有限审查,重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第三人异议程序
现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要完善这一制度,首先必须要重构第三人异议程序。如果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应提供相应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视为无效异议,异议期满后强制执行,不受自动履行期限的限制。第三人提交证据的,执行法院对证据进行有限审查。有限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二是当事双方对证据是否有争议;三是案件事实是否简单、清楚,法律关系是否明确。若双方对事实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应当立即停止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审查,认定异议成立,停止执行,否则驳回异议,继续执行。这一设计的目的,在于增加第三人提出异议的责任心,防止第三人滥用完全异议权。这一做法更接近于实体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存在的诉讼关系而使申请执行人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从法院内部执行机制建设和立法趋势来看,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也是大趋势。因此,从效率的角度出发,也能相当程度的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对于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可以由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判或决定,第三人对裁判(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议,以上级法院的决定为准。
(二)增加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保全制度
“先保全、后提取、再分配”,是许多国家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我国没有规定这一制度,其价值取向主要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未经审判的前提下不受执行。执行人员在向第三人送达债务履行通知或者冻结债权裁定时,应先向其送达保全裁定书,并告知其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当然,为了保证平衡和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出的财产保全应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如因财产保全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第三人异议成立,则应以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对第三人进行赔偿,这也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诉前保全的原则。这样做,一是可以规避第三人恶意转移财产;二是可以对不诚信第三人进行有效的约束;三是是能够促使第三人正确对待,积极应诉,避免第三人消极对待到期债权执行制度而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增加申请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自行和解程序
在履行通知增加第三人可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的内容。在履行通知期限内,双方可对履行债务的金额、方式、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由执行法院予以确认。如第三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直接依照该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如和解协议未在期限内达成,则进入第三人的异议期,第三人可在异议期内提出自己的异议。申请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自行和解程序,充分考虑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节约了不必要的代位诉讼,同时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能够充分保护协议的合法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