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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分析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何某借款抵押

刘 喆

(300210 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 天津)

【案情简介】

果某自2012年7月起分多次向被告天津甲公司出借款项,至2016年1月,经双方对账,被告天津甲公司确认尚欠果某本金3430万元,并承诺自2016年2月起,按照月息2%付息,双方签订了新的借款协议并以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乙公司的财产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协议(未作抵押登记)。协议签订后不久,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突然失踪,后果某起诉,要求被告甲公司返款欠款并支付利息,并要求乙公司及其法人何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开庭前,果某发现因其他债权人向天津市某法院申请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乙公司破产,天津市某法院已经裁定甲、乙二公司破产。后法院联系了二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某清算事务所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清算事务所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提出了异议,其主张经核查被告公司账目,发现甲公司自2014年至2015年先后向果某还款1000余万元,其还主张根据法律规定破产受理之日后应当停止计算利息。后法院要求果某与清算事务所进行对账。后双方以年息24%为计算依据确认了债权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偿还原告果某截至2016年2月1日的借款本息共计2700余万元;

二、被告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何某在12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为外国籍,本案涉及何某的保证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由于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中国,庭审中二破产管理人均表示援引中国法律,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本案涉及何某的保证关系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甲公司应偿还原告的本息金额。原告与二破产管理人共同确认的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原告与二破产管理人确认的计算方案予以采纳。原告根据该方案提交了计算明细表,二破产管理人予以确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之规定,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截止破产之日,被告甲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700余万元,甲公司应偿还原告上述所欠本息。

关于乙公司的责任。乙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但该合同没有约定明确的抵押物,也没有就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没有设立有效的抵押权。法院认为,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因如下:

第一,依据该合同第九条,乙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发生附有条件,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条件已经成就;

第二,借款合同的提款时间条款表明,乙公司所担保的借款系本案原告向甲公司主张的还款;

第三,原告在本案主张的还款在乙公司依据《抵押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

关于何某的责任。原告主张每次借款时何某均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原告提交了三份承诺书。法院认为,何某应在1280万元的范围内对甲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因在于:

第一,原告提交的15份借款凭证及借据均由甲公司加盖公章,结合原告与被告甲公司补签借款合同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为甲公司,而非何某;

第二,原告提交的承诺书的标题虽然为“借款人承诺书”,但内容为何某“以个人全部资产担保,承担共同还款连带责任”,符合对连带保证的界定,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第三,原告主张何某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仅提交了三份承诺书,总金额为1280万元,没有超出甲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何某应当在该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不是简单的借贷案件,其中还包含了破产、涉外、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且由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此类案件较为少见,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值得参考借鉴。

首先,就借贷关系而言,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失踪,原、被告之间双方有着多年的资金往来,破产管理人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存疑,并质疑双方协议的真实性。故查明及确定本案的借款本息是本案的重要矛盾焦点之一,本案法院在被告何某无法到庭配合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采取了要求原、被告对账并确认债权债务的策略合理且可行。破产管理人在梳理了被告甲公司的账目后,也知晓了原告已累计向被告出借了5000余万元,而被告亦还款2000余万元。且作为民间借贷,原告肯定会收取被告高额的利息,故原告主张3000余万元的本金较为合理,双方的合同也符合常理。最终,双方按照按照24%的年利率,在用本金扣除还款后予以计算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原告也不会有很大的损失。

其次,关于本案中的担保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被告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何某,我国《担保法》及《合同法》均对担保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虽然被告乙公司未作抵押登记,何某亦未在补充的借款合同中签署保证条款,但结合双方长期的交易往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及证据,法院还是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将乙公司及何某作为连带偿还借款的主体。显示了法官不局限于法律,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关于破产法律关系的问题,因原告发现被告公司被其他法院裁定破产,及时的告知了法院,法院通知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对之后原告债权的申报意义巨大。如本案原告隐瞒破产的事实,法院也无法查明该情况,即使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管理人也会对该判决存疑,并行使撤销该判决的权利。

【结语和建议】

本案就是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借贷案件,在法院及原、被告之间的相互协作、配合下才得以顺利解决。建议企业或个人在借款中防患于未然,正常的借款可以,但是在出借时一定要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详细、明确的订立,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进行公证、见证。如果抵押要进行抵押登记,如果双方资金往来较为频繁的,还建议双方进行对账,最终确认债权债务,且对账时要进行记录,以便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对于外籍人士的借款,更应加以谨慎,以免借款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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