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
2018-01-22王淼
王 淼
(100027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北京)
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的法律概念界定
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简而言之即指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辆的毁损以致财产性经济损失,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机动车投保的情况下,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向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既然是选择请求权,就是请求赔偿的权利只能行使一项。从概念看,应具有如下特点要求:
(1)必须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或机动车撞在其他固体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属于此情形。
(2)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投有机动车保险,不只是车辆强制保险。如果没有投保险,则不存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
(3)必须存在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的,则不存在赔偿选择请求权。
(4)必须有造成损失,且造成的损失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发生的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存在赔偿选择请求权。
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是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所谓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几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且给付内容一致,几种民事责任规范皆可适用的现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就是发生机动车保险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竞合,竞合的结果就是两种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然权利人将获得双重的赔偿,有反损益相当原则,构成不当得利。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财产损失的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机动车保险应属于财产保险。所谓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造成对方车辆上人员人身伤亡和车辆财产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就是赔偿损失。同时,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如果赔偿不足,剩下的部分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划分责任过错方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2)机动车投保的保险责任规定。保险法中对于机动车的保险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先关核实和确定,有时候会有也写复杂情况的出现,对于情形相对复杂的保险事件,保险公司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核实无误后,保险公司会将核定的结果告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在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是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其中保险合同中对于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机动车投保,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一般都同时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勘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根据保险法对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因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该条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了机动车有关保险,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后,其对事故责任相对方的赔偿请求权自然转移给保险人,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权利人要么向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要么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自己选择主张。
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的补充救济形式
所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的补充救济,是指当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享有赔偿权利人在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后不能足额弥补自己的损失,享有的向事故责任方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请求继续赔偿以救济的权利。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受害方的损失得到足额的弥补,使得损益相当,同时,也避免了事故责任方因赔偿权利方行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选择请求权而规避或减轻赔偿责任,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