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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庭审独任制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2018-01-22潘创华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庭审审理

潘创华

(525000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 茂名)

在法庭审判当中,合议制与独任制是两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一直以来,独任制仅运用在一审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而二审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只能采用合议制,但总结长久以来的审判经验能够发现,合议制判决当中的“形合实独”的现象,让合议制被逐渐“侵蚀”,对此,探究庭审独任制使用范围的合理扩大,对改善相关问题,能够起到显著作用。

一、庭审独任制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随着公民法律观念的整体增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为逐渐增多的趋势,而稀缺的审判力量,很难满足正常需要。由此可见,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张已经成为现实需要。就当前庭审独任制使用范围来看,主要存在两点问题,其一,庭审独任制仅与单一的诉讼程序相适应。我国的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捆绑适用做法,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少有的,这种强制性的捆绑,需要审判人员在面临资源不足的困境时,必须做出选择,是繁简分流还是程序保障。其二,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化缺乏规制。庭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已然成为一种现实,但由于我国诉讼法当中,将庭审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等同,而合议制一般只适用于普通程序,这就导致在庭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扩大的过程中,要求诉讼中的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也要发生相应转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0条有明确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再次转化为简易程序审理”,给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条件的限制,但同时也给当前的庭审独任制进行了很大的限制,《民诉法》在修改之后规定“在开庭之前,只要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就无需再经过法院的同意”,提升了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全面性,但对审限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庭审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的保障措施

庭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是现实推动下的必然趋势,对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来有效预防庭审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官难以真正独立审判、法官权力难以控制等问题。

(一)保证法官的独立

在最新的司法体制改革当中,提出了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这与实现法官独立的目标一致。为了保证庭审期间,法官拥有完整的司法权,能够对相应的案件审理进行独立审判,需要对法院内部的权力分配进行有效协调,改善当前法院内部行政与司法事务混淆的问题。在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当中,提出了对法官进行员额制改革的办法,将法院当中的审判力量进行划分,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一类的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在人员数量分配上,法官的员额不超39%,其他人员又分为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仅占15%左右。在这种分配方式下,有大部分人力资源能够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对促进法院内部权力分配与责任分工的合理化,能够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行政管理人员并非直接办案人员,对案件了理解程度有限,因此,不应对案件及相应的审理工作做过多的干预;而在庭审独任制之下,法官是案件的直接审理人员,在司法辅助人员的协助之下,应独立作出裁判并对自己的裁判负责。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是保证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后,庭审工作能够更加科学、有效的运行的重要前提。

(二)防止法官独裁

法官的独立与独裁有本质的区别,法官的过度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专断、独裁,因此,在保证独任法官在享有对独任案件的诉讼指挥权的同时,还应有效防止法官理解的绝对化,避免在审理期间出现不中立的不良情况。为有效保证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会擅断,可从两个角度着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首先,从内部来说,建立起专业化的法官遴选制度,提升法官的整体水平。在《法官法》当中,对法官的选任制定了明确的要求,但各项条件当中,除国籍、学历、年龄以及两个排除条件外,并未制订更为严格的限制,总体来说,法官的选任标准较低。为更好的挑选高素质、职业化水平高的法官,可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作为选任法官的第一步;以此为基础,进行第二步考核,即利用针对性的法官培训、业务考察等手段,来甄选出实践能力与法律适用能力相对较强的人员,逐步为打造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从外部来说,建立起具有操作性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目的就是对独任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由此起到预防法官专断、独裁的效果。对此,可通过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与权威法官,组成针对法官工作的监管队伍,通过主动调查或接受投诉反馈等手段,在一定限度内对独任法官的审判决策进行约束。

(三)设置司法辅助人员

随着庭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扩大,独任法官的审理压力必将与日俱增,为保证独任案件能够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需要切实从法官的角度出发,为其“减负”,而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为法官配备专业的司法辅助人员。在审判工作当中,将必要的工作交由独审法官来承担;而另一部工作,可交由司法辅助人员来代替法官执行。就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来看,拥有辅助审判职能的人只有书记员,其工作内容包括保管证据、处理文书与卷宗、接待来访、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能够帮助法官承担一定的任务,但若要真正实现“减负”,还需增设法官助理等职务配置,为独任法官解放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解决案件的核心部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探究庭审独任制适用范围问题,对保障庭审独任制扩张的顺利、稳定进行,能够起到重要作用。通过相关分析,从多个角度着手,结合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与审判制度的特点,有效预测庭审独任制扩张的趋势,进而对扩张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预防,能够显著提升我国案件审理的处理效率与质量。

[1]董琪.司法现代化视野下审判组织改革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6.

[2]孟庚秋.论民事独任制的扩张[J].法制与社会,2014(26):28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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