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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破产清算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债权

邵 磊

(310000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本文简单阐述了破产清算各步骤对于劳动债权的保护、企业破产程序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范围、企业破产程序中对劳动债权保护的不足与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此问题的注意。

一、破产清算各步骤对于劳动债权的保护

1.申请阶段

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当事人向法院已书面形式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第8条:“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据此,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统计表格。职工安置方法一般为解除或者终止职工劳动合同,这样一来,企业是否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金、职工再就业问题都会成为棘手问题。而且企业进行职工安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安置费也会导致破产债权人和职工发生剧烈的矛盾冲突。

2.债权申报阶段

债权申报阶段,劳动者债权免于申报。《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人会议阶段

债权人会议阶段,职工和工会代表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法》第59条:“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从立法层面上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确保职工能发表意见的权利,完善了破产的阳光程序,避免沟通不畅发生的矛盾。

4.清偿阶段

在清偿阶段,《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企业破产后的受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前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劳动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后,处于国家税收之前。

二、现行法律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企业破产后的受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113条规定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范围,宽泛的将职工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及职工补偿金纳入了企业破产时应当给付的劳动债权。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法》将劳动债权放置在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那么首先应当理解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破产费用是指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在处理企业破产事项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管理人工费、进行破产清算和分配所需的人力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顺利继续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例如为继续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劳动报酬。两者都是为了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应当给付的债务,且都是即时发生即时支付。

2.职工基本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应《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企业破产时应当给付的职工基本工资应当包括以上六项。但是,企业承担的福利性补助被排除在清偿范围之外。

3.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到动辄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企业破产程序中对劳动债权保护的不足与建议

1.立法层面的不足

在受偿顺序上,应当将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劳动债权优先于财产担保的债权分配。由于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劳动债权具有人身属性,对于劳动者具有紧迫性,能够影响其生存,且对于劳动者的家庭具有重大影响,应当优先受偿。而担保物权系属于财产性权利,与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比起来没有紧迫性。且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费用被成为“生存权益”,基于人权优先原则,应当优先于财产担保的债权。

在保护范围上,《企业破产法》中并未明确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债权的范围,而且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普遍存在,但是住房公积金为劳动者较快较好解决了住房问题,其对于劳动者的重要性不可替代。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债权实则是保障了劳动者的居住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企业破产法》并未将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而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纳入劳动债权的范围,虽然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而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属于《劳动合同法》或《劳动法》等劳动法律调整,属于劳动仲裁内容,但是企业处于破产阶段时,应当适用的是《企业破产法》这部特别法,这有可能导致在认定和处理劳动债权时适用法律混乱。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而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被纳入《企业破产法》后有利于劳动债权的有法可循。

2.实践方面的不足

虽然政府通过立法确立了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是破产实施过程中企业大多资不抵债,导致受偿金额有限,不能全面保障职工劳动债权。再加上破产清算周期较长,职工获取信息渠道不畅,导致最后职工劳动债权的受偿周期过长,所得金额过小等问题频繁发生。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职工和工会代表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且债权人代表中应当由职工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可见,上述规定了工会应当保障债务人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来维护债务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实务中往往存在的现象是,在企业破产清算前已经遣散了职工,工会根本无法有效、正常运转。

职工对于破产事项的参与度极低。由于破产案件的周期本身就比较长,一般在6~12个月,有些甚至长达两年,成本费用比较高。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又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工资发放不足的、无力交费、时间成本高昂的情况下,职工很多时候仅能等待法院宣判,对于案件没有过多的参与度。

3.提高职工参与度的建议

从立法层面上,第一,明确赋予职工对企业进行破产申请的权利是确有必要的。因为企业破产过程中,员工很少自认为债权人,并未将拨付劳动报酬作为公司应当给付的义务,未摆正自己的身份地位。而且,有些企业在实际过程中恶意欠薪,或采取转移资产,或采取恶意诉讼的手段后申请破产,以逃避劳动债权。所以,从立法层面上赋予职工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有现实意义。第二,完善劳动债权的申报程序,明确破产管理人应当通知劳动债权人的义务和赋予职工申报权。这有利于迅速确定破产债权并推进破产程序,符合优先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第三,赋予职工债权人除却和解协议和破产分配方案以外的表决权,使职工债权人充分表达其意见,提高职工参与债权人会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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