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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2018-01-22王世彦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刑诉法情节严重网吧

王世彦 陈 饰

(44500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 恩施)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定义及内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1.非终结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即使作出也并不意味着该案已完全诉讼终结,而是一个暂停状态,且该案最终处理有两种可能性:起诉、不起诉。

2.考察期限可调

《刑诉法》规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6个月至12个月的考验期,如果有轻微违反“条件”的,可以适时延长考验期以示惩戒且进一步考验;如表现良好且有突出成绩证实,也可以适时缩短其考验期,提前结束被管束的期限,真正重获自由回归社会。

3.当事人无部分权利可行使

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之一——征询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公安机关等的意见,且规定如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该决定,则不能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一经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再有申诉权。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上述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及对象,给予了检察官一个明确的方向,确定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具备罪名、刑罚、可诉、悔罪、认同时,检察机关方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困惑及建议

1.附“条件”之“条件”如何具有科学可行性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第(四)项由《刑诉规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均对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作出了六项规定:“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5.接受相关教育;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显然,上述规定已然成为附条件之“条件”,附条件不起诉通过附加一定条件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执行不力、无法监督的现象。如: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几次、何时为宜,既要保护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犯罪记录不被泄露,又要保证其劳动质量和效果,使得有据可查,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欠缺合作机制;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入特定场所,如检察官依法对未成年嫌疑人张某作出禁止进入网吧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张某书面承诺后,实际检察官无法24小时监控其是否进入过网吧、进入了哪个网吧,仅凭其自书自证没有进入过网吧,是否完全遵守该“条件”的证据收集不够有力客观。建议建立相关监督网络,集中各部门有关职能构建取证系统,全方位考证“条件”是否遵守。如:网吧实名制登记每月清理、查清是否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名单并固定证据等。

2.考察帮教方法实际化、多样化探索

“一个问题少年背后多半有一个问题家庭”,在实践中确实如此,涉罪的未成年嫌疑人大多是初中以下就厌学、辍学的,其中部分还是留守少年,即使非留守少年其父母亲的文化水平也较低,故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开展了个体帮扶教育,也应积极建立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家庭、社会支持体系,对其监护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该开展有针对性的“亲职教育”,改善家庭亲子关系,构建一个和谐向上的家庭氛围,配合检察官正确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走上人生正轨。如:我院结合工作实践,开展了“春晖计划”活动,检察官对每一位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母亲或其他监护人进行“一对一”帮扶,采取个别走访、集中学习等形式,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母亲及其家庭进行经济上、精神上的帮助和扶持,让家长们从自身教育上下功夫、找问题,想办法真正走进涉罪孩子们的心灵世界,帮助他们祛恶扬善,成为合格的“引导人”。

3.违反所附“条件”的处理如何把握“情节严重”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了两种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其中之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实践中,会遇到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因打架或携带管制刀具等行为,而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但达到何种属于情节严重现无具体法律规定。有的认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要看受过几次行政处罚;有的认为应看被行政处罚的事由是否严重;还有的认为应看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即有无人员伤亡,有无财产重大损失等。检察官在考验期内遇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形时,只能“自由裁量”,估摸着情节是否严重而予以相应处理,一般情形下,本着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不轻易定性为“情节严重”。同样,“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的监督管理规定”到何程度属“情节严重”,也凭检察官的个人认识,难免欠缺公信力。如: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没有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一次或几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一次或几次未经考察机关批准定为“情节严重”,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标准不一,大多以无法联系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为“情节严重”,但实际上,此时也完全无法对其进行考察,此程序早已无法正常进行。故建议立法机关应具体规定何为“情节严重”,便于承办人规范把握,统一标准。

4.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失联后案件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常见的还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无有效联络方式,也不在所居住的市、县,无保证人,明显违反了《刑诉法》关于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应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但因嫌疑人无法传唤到案,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造成这类案件成为被“悬置”案。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法宣布,嫌疑人也不能传唤到案,提起公诉受阻,此时是否应该重新启动审查逮捕程序,是否应该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再次提请逮捕并无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该类案件如何依法处理成为实务中的新一个难题。建议立法机关在法律规定中予以专章规范处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失联案件,不仅有利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更好遵守相关规定,而且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

[1]陈光中,彭新林.“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 [J].法律科学,2006年底5期.

[3]王鹏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析” [J].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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