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据审查的内容及应注意的事项探析
2018-01-22孔侃卓
孔侃卓
(810000 西宁市恒源公证处 青海 西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证据审查是每个公证事项的必经程序,是每一份公证文书真实、合法的基础,公证人员能否准确、全面地审查公证证据关系到每个公证书的质量和效力,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公证证据审查的概述
公证证据审查,是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事项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申请人办理的公证事项的事实进行的调查、审定、核实的工作。审查是公证活动的最重要的环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中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以确定它们是真是假、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证明案件什么事实、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全部事实等,从而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从而出具公证文书。
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主要特征有:一是客观性,即公证机构所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虚构的、捏造的和凭空想象的,这是公证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二是关联性,即公证证明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必然的联系。三是合法性,公证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收集的过程、证据的形式、使用证据都必须合法的。
二、公证证据审查的重点主要内容
1.审查证明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一般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等证明,目的在于避免遗漏当事人、判断该公证申请是否确系其本人所为,其有无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在公证业务的实践当中,一些当事人企图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得不法利益,往往提供一些虚假的身份证明,由他人冒名顶替,在审查身份时公证员非常谨慎,防止假冒和欺骗的行为。
2.审查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证据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主要审查公证当中有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恶意串通的情形。当事人在办理有的当事人为了得到某种私利,常对公证处和其他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一些当事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的审查,公证员在与申请人单独进行谈话、制作询问笔录、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审查这类证据,可以明确判断出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以避免隐瞒事实真相,侵犯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查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审查的证据
公证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及内容必须是真实、客观存在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而不是虚构的、伪造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机构公证文书的内容,通过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或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鉴定、检验等证据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予以证明。公证的事实文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拒绝给予办理。
4.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
公证是依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的而启动,当事人要如实说明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从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与复印件原件相符;是否与本案事实相关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在证据审查中公证员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三、公证证据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审查公证证据不能实行“拿来主义”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各部门办理业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证机构应加大公证机构的审查、调查、核实制度,对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明材料的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主动外出向所在单位、社区、街坊邻居及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使得公证机关多跑路、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路,解决当事人办证证难得的问题。
2.公证员审查公证证据材料不能“自由裁量”
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不应追求经济利益而放松对证据的审查,对缺乏关联证据材料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有些公证员为了防范法律上的风险,让当事人提供不必要的证据材料,增加当事人的办证难度。这就需要加强公证人员的培训和公证行业内的监督。
3.失信当事人建立公证黑名单的制度
公证机构在审查办证时告知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责任后果,由当事人对所陈述事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将以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人予以失信联合惩戒,大幅度增加失信成本,建立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减轻公证机构的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公证证据审查是公证过程中的中心环节,决定公证书的质量和效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公证证明的证据材料认真仔细进行审查,切实履行好证据审查的职责,确保公证书的效力,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