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遗产法律保护论纲
2018-01-22邓君韬陈玉昕
邓君韬 陈玉昕
工业遗产相比于众多文化遗产类型,属于较为“年轻”的类型。它通常指18世纪以来以采用钢铁等新材料、煤炭和石油等新能源、以机器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工业革命后的工业遗存。
1 工业遗产保护:历史与现状
1.1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国家,1973年第一届国际工业纪念物大会在世界最早的铁桥所在地——铁桥峡谷博物馆召开,这次大会使世界各国开始关注工业遗产的保护话题。进入21世纪,工业遗产保护又迈向了新阶段。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举办关于工业遗产保护的学术讨论会向世界宣传工业遗产的保护问题,并以此加快工业遗产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步伐。2003年7月,在俄罗斯下塔吉尔召开的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大会上通过了《下塔吉尔宪章》(Nizhny Tagil Charter),对工业遗产的保护问题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国际准则。
1.2 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现状
1.2.1 工业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上海作为我国民族工业的发祥地之一,保留着众多的工业遗产。上海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开始较早,也是国内较早制定工业遗产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之一。上海市在1989年至1999年这10年,在398处优秀历史建筑中,把杨树浦电厂、上海造币厂等28处厂房、仓库和市政建筑设施列入了法定保护的范围内。1991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予以修正,现已失效),该管理办法是上海市第一个涉及近代建筑历史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对优秀近代建筑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且对1840—1949年建造的重要建筑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措施(如规定“对优秀近代建筑应当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还创新提出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要与环境风貌、城市功能相适应的发展模式。
沈阳市。有着近百年历史的沈阳市铁西区素有“共和国工业长子”“共和国装备部”之美誉,被称为“东方鲁尔”。作为老工业基地,这里有着大量的工业遗存。铁西区经历了日伪统治、解放战争、国家“一五”“二五”等不同时期,保留了各个时代的工业遗产风貌。2006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出台,沈阳铁西区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也得以有序展开。2006年12月,沈阳市出台了《铁西新区工业文物保护管理工业意见》,这虽然只是一部地方法规,但却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首部工业文物保护专题地方性法规。2007年沈阳市开始对铁西区工业遗存的开发改造,分别将“一五”期间的苏式建筑工人村宿舍和“二五”期间留下的沈阳铸造场翻砂车间进行了改造利用,建成两个能够体现铁西工业文化内涵的工人村生活馆和铸造博物馆。2010年,铁西区委托同济大学编制《铁西区全域规划》,将工业文化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2011年,铁西区将工业文化正式纳入宏观战略体系。
1.2 存在的问题
保护法规空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工业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律法规。在目前已颁布施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等,虽然或多或少地提到了工业遗产的保护问题,但与工业遗产保护关系比较密切的,只有2006年国家文物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真正将工业遗产作为独立的保护对象,但其仅是国务院部门的通知,效力层次较低,而且也只是对工业遗产保护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既未提出如何保护的具体举措,也没有规定对破坏行为的惩罚措施。
保护主体模糊。不能将工业遗产与其它文化遗产混为一谈。从时间上看,工业遗产主要是指鸦片战争以来的有价值的工业遗存。虽然工业遗产也属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将其直接等同于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与文物界定之间也存在着交叉,有些工业遗产属于文物保护对象(特别是不可移动文物)。
评估标准有待明确。并非所有的工业遗存都可以称为工业遗产,如何分辨一栋建筑是工业遗产需要具体的评估标准。我国目前相关的界定较为模糊,对于该保留哪些部分,如何界定工业遗存的价值等都缺乏明确的标准。
2 工业遗产保护的域外分析——以日本为例
日本与我国一样经历了近代工业化的浪潮,在工业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旧有的工业设施也一度被视为城市发展的“绊脚石”。但是,近40年来日本的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从无到有、从理论到实践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7年2月,战国晚期、江户前期日本最大的银矿——岛根县石见银山成功申报世界遗产。2014年6月,群马县富冈制丝场及近代绢丝产业遗迹群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15年7月,明治产业革命遗址群申报世界遗产成功。数年内日本已有三处工业遗产申遗成功,日本在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已走在了亚洲前列。
2.1 日本工业遗产保护动力
日本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第一个动力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随着经济发展,日本工业面临更新换代,大量传统制造业及相关能源企业逐渐停运,资本和劳动力更多向第三产业领域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地方社团都希望挖掘旧厂房的新价值,以此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工业遗产保护的第二个动力是日本人心中的情感依托。随着产业升级换代,过去的生产场景、劳动生活中所结成的人际关系均成为了历史故事,对于一些老工人而言,这些场景不仅仅是生活,更承载了他们的青春和一腔热血。那记忆中的场景,成为他们时常怀念的一种乡愁;对企业而言,工业遗迹就是自身成长发展的轨迹,是展示历史、建构“神圣”的一种装置。近代国家的高速成长基于工业体系的全面发展,因此,国家也需要以旧工业遗迹为物质依托,直观地向民众宣传近代民族国家成长的历史,这是一种民族精神塑造的重要工具和物质载体。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工业遗产申遗具有极强的政治意味,并引起了部分国家的关切和反对,对此,我们应提高警惕。
2.2 日本工业遗产保护的实践
2.2.1 确立工业遗产判定标准
在工业遗产保护实践中,日本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工业遗产的判定标准。从1990年开始,日本文化厅主持了近代化遗产的综合调查,以近代化为视角对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其中就包括了记录日本近代化历程的工业遗产。从2007年开始,经济产业省又专门组织了“工业遗产活用委员会”,进行“近代化产业遗产”的认定,这是一次专门针对工业遗产的普查和认定,为日本此后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2.2 发挥政府调控作用
在日本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进程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内产业结构迅速调整和经济低迷徘徊的形势下,日本政府打算完成一些工作以振奋民心。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利用既能使低效率资产重新焕发生机创造经济效益,又能提升振奋民族自豪感,成为日本政府最好的选择,因此日本政府和支持政府的企业财团大规模进入工业遗产保护领域。例如,工业遗产的利用开发将直接带动旅游业和交通业的发展。制造业和地产企业手中持有大量旧时的工业资产,亟需寻找新的利用方式将其盘活,工业遗产开发利用是不二的选择。工业遗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价值上,更承载着特定时期的文化和企业精神,因此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需要文化企业的助力。工业遗产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少不了资金运转,这对于金融资本行业也是个新的投资机遇。
在日本工业遗产利用过程中,政府是十分重要的发轫动力源。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统筹下各方相互配合,使得日本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并处于亚洲领先行列。
2.2.3 社会力量多方参与
由于政府职能繁多,难以在具体的实践中亲力亲为,所以,在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有志于工业遗产保护的各方社会力量,实现资源的合理整合和科学配置。在富冈制丝场的利用过程中,就有很多NPO(非营利组织)活跃的身影。政府推动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引入NPO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开发,汇聚有识之士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热情和智慧,这也是对工业遗产社会公共价值的发挥。
3 我国工业遗产保护法制完善建议
3.1 制定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工业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因此制定工业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规章应是当务之急,从而使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力保护。对于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保护主体以及管理机构责任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对于懈怠保护或破坏工业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一定的处罚。根据目前状况,可考虑设立地方政府保护工业遗产的考核评估机制,完善工业遗产管理机构及责任运行机制等。
以三线建设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为例,可考虑组织工业、军工、科技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相关学术机构,全面梳理、调查与系统研究三线建设遗产,将保护利用三线建设遗产纳入当地文物事业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加强保护;鼓励开展跨地区三线建设遗产保护利用资源整合、协作联动,形成区域整体效应。
3.2 明确工业遗产多样性及原始性标准
在保护与开发的工程中,一些地方更多的是看重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工业遗产本身的价值,这也使得工业遗产的传统文化内涵在利益追求中被歪曲,失去其本身的多样性。有的地方为了迎合现代工商社会审美,将一些工业遗产进行无序改造,使其失去了原有的特殊性与唯一性。因此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应注意处理好现代审美与工业遗产多样性及原始性的关系,确保工业遗产价值能够得到真正发挥和充分利用。
3.3 开发与保护相结合
工业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特点,为了将工业遗产原原本本地留给未来,必须确立工业遗产保护为主、开发利用为辅的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具体措施,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避免过度、无序开发对工业遗产造成的破坏。
开发与保护做得比较好的是与三线建设有关的工业遗产。如贵州省六盘水市已建成三线建设专题博物馆;遵义市创建了1964文化创意园和三线建设展示馆;四川乐山市建立了中国铁道博物馆嘉阳小火车科普体验基地,开发嘉阳小火车·芭石窄轨铁路工业文化旅游。
3.4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城市作为人类集中的居住地,是一种生态系统,它具有一般生态系统的最基本特征,即生态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各个城市功能区之间进行着物质代谢、信息传递和能量流动,“每个工业遗产就像是具有独立有序的自控代谢体系,保证了整个生态系统的自给自足。一个生态系统要维持下去,它必须满足与周围的环境进行能量上的交换和物质上的循环,如若城市进行工业遗产的保护,强调的是与周围环境功能上的统一性。”①
3.5 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一直被许多国家视为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式。在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可向广大民众普及工业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民众亲身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形成政府、个体、非政府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都自愿加入工业遗产保护行列的局面。同时,逐步完善文化产品供给侧改革,深入探索工业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工业文化权利公众分享、工业文化资源公众受益等相关配套机制。
注释:
①李阿瑾.《基于低碳环保理念下的城市工业遗产保护》[J].生态经济.2013(1)
[1]刘栋.《无锡建议》呼吁保护工业遗产[J].领导决策信息,2006(11).
[2]章立,章海君.《无锡建议》与无锡近代遗产保护与利用[J].北京规划建设,2011(1).
[3]丁芳,徐子琳.论中国工业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科技信息,2012(1).
[4]彭芳.我国工业遗产立法保护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9.
[5]张林.国务院发力文化遗产保护,不申报者文物局就指定[J].瞭望新闻周刊,2006(04).
[6]唐利国.论我国工业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J].商场现代化,2010(05).
[7]邹怡.日本是如何利用和保护工业遗产的[N].文汇报.2016-2-19.
[8]泷泽意伲.日本工业遗产保护与启示[J].国际贸易,2006(10).
[9]郭洋,唐志强,杨汀.国外如何保护工业遗产[N].人民政协报.2017-5-25.
[10]聂武钢,孟佳.工业遗产与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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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莉.浅论我国土业遗产的立法保护[J].学术前沿,2011(01).
[13]俞孔坚,方婉丽.中国工业遗产初探[J].建筑学报,2006(08).
[14]邢怀滨,冉鸿燕,张德军.工业遗产的价值与保护初探[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15]张松.上海产业遗产的保护与适当再利用[J].工业遗产,2009(35).
[16]叶瀛舟,厉双燕.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经验及其借鉴[J].上海城市规划,2007(03).
[17]陆邵明.关于城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J].规划师,2006(10).
[18]金晓玲.沈阳铁西:用工业文化点亮历史照耀未来—铁西区工业文化建设情况调查(上)[N].辽宁日报,2013-8-6.
[19]肖立军.攀枝花大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与保护对策研究[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7(04).
[20]唐利国.论我国工业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J].经济与法 ,2010(05).
[21]李阿瑾.基于低碳环保理念下的城市工业遗产保护[J].生态经济,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