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试法屡进宫 不思悔改又入狱
2018-01-22邓岚徐薇
□邓岚 徐薇
1976年6月出生、仅有小学文化的吴某,长期以来视法律为儿戏,多次被判处刑罚和行政处罚,但依然不思悔改。2000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3月2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09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0年4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容留他人吸毒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共99.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32年2月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