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急宰动物处理方式之我见
2018-01-21李建伟甘肃省临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文│李建伟(甘肃省临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如果养殖户未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采取急宰措施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则养殖户的行为违犯了《动物防疫法》。如何对养殖户急宰动物的行为作出处理,笔者现提出一些看法。
1.正确受理的急宰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要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先受理管理相对人对急宰的动物及其产品申报检疫的要求。而检疫工作人员不能随着检疫费的取消和工作经费的减少,拒绝和回避急宰动物的检疫申报,导致急宰的动物及其产品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市场和餐馆饭店,而逃避检疫。以避免在查处养殖户急宰的动物及其产品时,管理相对人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拒绝和回避急宰动物的检疫申报为由,而拒绝接受处理。
2.严格补检程序,做好检疫记录。对养殖户急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应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补检条件和程序进行补检,并依据检疫规程做好补检的记录。在补检过程中,做好现场勘验笔录,首先看放血情况,对放血不良的,做好拍照工作;其次注意各个器官的细微的病理变化,并对病变组织进行采样拍照固定证据;最后在检疫过程中,做好心、肝、脾、肺、肾、尿液、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取样工作。
3.注意案件的定性,鉴定做到权威性。对急宰动物的定性,在依据放血情况和病理变化的同时,应尽量由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且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官方兽医签字,做到认定结论的技术性、专业性及权威性。死因不明的动物在定性时,应尽量根据放血不良、发病紧急、病程短的特点,取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和认可。
4.根据检疫检测情况,合理定性处理。依据放血情况,对放血不良、有病变组织的,可直接定性为屠宰病死;对放血良好、各个器官没有病理变化的,应尽量取得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定性为“死因不明动物”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管理相对人可以不予处罚或依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进行处罚。对管理相对人不同意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告知其对取样送检结果应承担经济支出和法律责任,并采集心、肝、脾、肺、肾、尿液、淋巴结及病变组织送检,根据送检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对检测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处罚。
5.处理过程中注意规避知法犯法的风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养殖户急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应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要严格检疫检测,并做好检疫检测记录,以避免肉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涉嫌渎职的风险;定性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不能只注重对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忽视了对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就直接对屠宰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避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着证明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的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在处理养殖户急宰的动物及其产品时,对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罚,以避免涉嫌徇私舞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