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税收成本
2018-01-19姚红娟
姚红娟
摘要:对比融资租赁业务中,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不同方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差异,以及在直租方式下对租赁物件全价开票时间的策划,导致税款缴纳时间不同,产生的资金时间价值的论述,为单位的融资管理提供思路。
关键词:融资租赁;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税收成本;资金时间价值;融资管理
融资租赁业在世界各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目前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第三大金融工具。中国的融资租赁业最早诞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近年来,在国务院以及商务部、银监会等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利好政策的鼓励下,融资租赁行业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并为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不同:传统租赁以收取承租人的租赁使用费为目的,以租赁时间长短计算租金,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无关;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往往在租赁期结束时,约定支付少额费用,即可实现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转移。
一、融资租赁模式
目前国内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其业务模式基本以直接租赁、售后回租为主,兼有其他模式:联合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风险租赁、委托租赁、项目租赁、混合性租赁等,国内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的不多,本文就直接租赁、售后回租两种最常见的模式,浅析纳税成本,以供参考。
(一)直接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指由承租人根据需要选择购买的租赁物件和供货商,出租人自行出资购买并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租赁形式。在整個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承担租赁物件的维修和保养。
直接租赁的优点是门槛低,能快速获取扩大生产用设备投入使用,本金和利息可参与增值税抵扣,缺点是不具有资金自主权,适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支出。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指企业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使用,定期支付租金,承租方没有资产的所有权,但有使用权,同时承担维修和保养的责任。
售后回租的优点融入资金使用权灵活,缺点是对承租人的审查要求更严,且租赁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适用于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时,大型项目投资,具备长期增值前景的新产业投资。
二、不同租赁模式对承租人增值税的影响(暂不考虑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下调)
(一)直接租赁
根据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又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融资租赁-直接租赁,租赁公司按收到的租金(含租赁物件的本金和利息性收入)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二)售后回租
全面营改增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17%的增值税,承租方取得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
从2016年5月1日起,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及相关附件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营改增后,采用售后回租模式的承租人从租赁公司取得本金发票、利息收入发票都不能抵扣。由于承租人在购入租赁物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将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是不用开票缴纳税款的,所以与直接租赁相比真正损失的只是利息部分的进项税额,但仅此一点,就导致了租赁模式更多向直接租赁转变。
三、不同租赁模式对承租人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直接租赁
根据租赁会计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这就包括了资产的价值和利息部分,即按税法可扣除的折旧金额与按会计准则计提的折旧金额不同,同时税法上不承认会计上每期分摊计入财务费用的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因此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折旧年限与租赁期限一致的前提下,调增的利息支出与调减的折旧额相等,对承租人各期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企业按资产的折旧年限来进行会计核算,且折旧年限大于租赁年限,由于每期支付的租赁支出不能在租赁期内全额在税前扣除,导致企业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资金时间价值损失。
例:某企业以直租方式租入一台原值100万元设备,租期5年(等额租金季度付款),按利率5%计算,租金总额112万元,每年需支付租金约22.4万元,每年支付的租赁费中设备价值分别约为:18.1万元、19万元、19.95万元、21万元、21.95万元。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的规定,每年可提取的折旧费用与每年支付的租赁费中设备价值相同,每年可扣除融资费用分别约为4.3万元、3.4万元、2.45万元、1.4万元、0.45万元,即每年税前可扣除成本的均为22.4万元。
如果按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会计核算,该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每年计提折旧10万元(平均年限法),每年税前扣除10万元,就会导致租赁支出不能在租赁期全额在税前扣除,导致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两种租赁模式下,当资产折旧期限与租赁期限不同时,就会产生纳税的时间差异。
四、租赁公司开票时点对承租人资金成本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融资租赁-直接租賃的方式下,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出租人按收到款项的时间开具发票,是提供租赁业务公司的通常做法。因为税法未明确融资租赁业务发票开具时间,按上述规定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开票,也可先开具发票。因为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件时,已全额取得租赁物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按3-5年(按季)给承租人开具租赁物发票时,就取得了推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价值。
作为承租人,就租赁物件的全价什么时候开票,可与租赁公司协商解决,租赁公司在租赁期起租日给承租人全额开具租赁物件的发票,不会给租赁公司造成增值税税负增加(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抵基本持平),承租人获得了提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间价值优惠。
例:假设租赁物件不含税价5000万元,增值税税额(暂按17%税率计算) 850万元。
(1)承租人期初一次性取得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在承租人有销项税需要缴纳的情况下,当期应缴纳税金减少(资金少流出)850万元。
(2)承租人分5年按季取得发票:分20期抵扣,每期抵扣42.5万元,在承租人有销项税需要缴纳的情况下,当期及以后的19期每期应缴纳税金减少42.5万元,资金少流出现值(按4.28%/年的折现率计算)761.5万元。
五、结论
如能与出租人达成提前就租赁物件先开具发票,承租人可获得提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总抵扣金额850万元)节省的资金时间价值88.5万元(850万元-761.5万元)。
为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价值创造力,财政部出台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500号——投融资管理》应用指引。该指引中要求融资报告中重点要对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成本等事项进行说明。融资的利率、不同融资方式导致的纳税成本、资金时间价值的不同,也是融资管理中需考虑的因素。实际业务中,我们要不拘泥于固有的做法,拓宽思路,实现管理会计的应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