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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修改业务中的“利己不损人”原则

2018-01-19桑椹

南方企业家 2018年3期
关键词:信用证国际贸易

桑椹

摘 要:随着中国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加,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传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仍占据着重要地位,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当中,难免因各种原因导致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或者受益人无法履行信用证条款等情况,此时,就需要对信用证进行相应修改。如何修改信用证,在修改信用证中把握好什么原则及如何使用该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信用证;国际贸易;信用证修改

自2017年开始,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由前两年的下降转为上升,随着贸易量的增加,信用证业务在传统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仍然占据重要地位,而因业务总量增加所导致的信用证纠纷也日益增加,信用证的修改业务也愈发频繁,对于出口商(受益人)而言,掌握修改信用证的流程、要点以及在修改信用证中把握好什么原则和如何使用该原则的相关知识,显得愈发重要。

信用证修改业务

信用证修改流程

信用证的修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修改程序上更要服从《UCP600》及《ISBP745》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修改流程如下:

首先,出口商审证后发现不符点,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其次,进口商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如果接受,则通知开证行据其指示修改原信用证。

再次,开证行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向出口商发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最后,出口商有权决定对修改后的信用证接受或拒绝。如果出口商未在合适的期限内表示异议,则暗示接受,如果拒绝修改应及时提出,避免出现纠纷。

信用证修改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修改涉及到有关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尽量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再去办理,虽然信用证修改可以由进出口双方任意一方提出,但必须要进口商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受益人不能直接与开证行联系改证,这样可能会导致开证行不予理睬而影响合同执行。修改信用证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一份信用证如有几处需要修改,应集中一次通知开证人办理修改,避免一改再改,既增加双方费用又浪费时间,还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修改信用证的要求一般用电讯通知开证人,同时应规定一个修改书的到达时限。

第三,对收到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出口企业有权拒绝接受,但应及时表示,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四,根据《UCP600》的规定,一份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的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第五,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必须由原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如由开证人或开证行直接寄给出口企业的,应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应明确表示是接受还是拒绝,如果没有发出此类通知,则视为接受修改。如果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书面文件,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视为无效。

在改证中使用“利己不损人”原则的几种情况

当审证后发现信用证的问题条款,是不是所有都要修改呢?修改信用证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在有些情况下,不一定全都要修改。受益人(出口商/卖方)在审核及修改信用证时,应遵循“利己不损人”原则进行。

即受益人的改证行为要既不影响开证申请人的正常利益,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对己方有利又不影响对方利益的问题条款,一般不改

这是典型的无需修改的情况。双方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获取相应的利益,不是为了找气受,也不是为了吵架,当出现对双方有利或者对其中一方有利,另一方无害时,即使信用证条款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也无需修改,直接按照信用证条款交单即可。

对己方有利但会严重影响对方利益的问题条款,一定要改

这点内容有时难以理解,从表面上看我方似乎占便宜了,而且责任不在我方,但是这对于我方收汇是会造成较大的风险的,因为作为进口商,尤其是中小厂商的话极有可能以各种理由阻碍合同正常履行,甚至干脆最终指示银行拒付都有可能,所以这样的条款一定要改。

对己方不利但在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完成的问题条款,可以不改

比如交货期比较仓促,但是通过加班能够完成,并且不需要付额外的加班工资,那么就可以不用改交货期了。

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度,因为一旦受益人未提出修改,将来又不能按照信用证中的条款要求完成,责任将全由受益人承担。

对己方不利又要在增加较大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完成的问题条款,若对方愿意承担成本,则不改,否则要改

还是以交货期为例,如果信用证交货期提前,出口商需要员工加班并给付节假日加班费,此时,虽然能够按照信用证条款中的交货期交货,但会付出较大的人工成本,如果进口商愿意承担此部分成本,则受益人可以不修改信用证,否则还是要求按照合同修改信用证。

对己方不利若不改会严重影响安全收汇的问题条款,则坚决要改,例如各种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业务中规定某些对受益人不利的弹性条款。如出口商难以做到或达到要求或信用证中出现的内容互相冲突的陷阱条款等等。这些软条款都违背了出口商(受益人)满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就付款的条件,这使得信用证由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受益人完全丧失了收款的主动权。

使用“利己不损人”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加强沟通

在修改信用证过程中,进出口商一定要保持顺畅的沟通,否则,一旦进口商未能从出口商得到正確的改证意见,那么极可能会造成第二次或第三次修改,最后使得出口商备货交单的准备时间大大减少,影响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履行。

防止诈骗

当信用证出现各种不符点后,出口商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有时会要求利用商业保函来替代信用证的修改,即进口商保证付款给出口商,而出口商正常交单,但是这样做风险极大,因为商业保函无法保证开证行付款,将来出口商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对于出口商而言“利己不损人”,而实际上,不少的商业诈骗就是通过此种途径实现的。

深入了解进口商国家政策法规及常见做法,保持一定灵活性

前文说过,软条款大多数都要修改,比如1/3提单这样的欺诈条款,但是还有部分软条款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比如信用证中规定由进口商指定人员出具质检证书,才能提交议付,这样的规定在沙特和科威特这样的中东国家是很常见的,因为当地政府要求有这样的文件才能清关,只要质量确实没问题,通常是能顺利收汇的。

类似的可接受的软条款还有不少,表面上看,似乎都违背了“利己不损人”的原则,但实际上确是实际业务中常见做法,所以,我们在修改信用证时万不可一刀切,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结语

2017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27.79万亿元,虽然总体经济向好,比2016年增长了14.2个百分点,但国际贸易竞争还是比较激烈,优质客户和机遇并不容易找,一旦机会来临,要把握机遇,迎难而上,不能畏首畏尾。当然,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高效率的业务处理方法是外贸从业人员必不可少的,在信用证修改业务当中,“利己不损人”原则是一个大的方向,而灵活处理更是必不可少的一种素质,优秀的外贸从业人员不仅要知己知彼,而且要熟悉各种政策法规惯例及实践中常见做法,只有这样,才能成为新时代外贸大潮当中的弄潮儿,迎接新常态下的各种挑战。

(作者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 [M].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2013年修订本.

[3] 王善论.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产生及其预防[J].对外经济实务,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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