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理论研究
2018-01-19刘倩高晶张慧耘张奇
刘倩 高晶 张慧耘 张奇
摘 要: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出台的最直接原因,是关于我国资产评估定位上的认识分歧,以及价值类型选择上的分歧。基于此,本文主要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理论基础、价值类型认识分歧的理论思考进行分析,旨在可以和相关人士互相交流,供以借鉴。
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认知分歧
阐述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理论基础
站在我国国情的立场来讲,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基础非常稳固。然而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我国资产评估理论随着经济建设以及环境而发生了改变,后来我国的资产评估被其他经济体制下的资产评估代替 [1]。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外开放政策快速演变成了全面开放政策,显然再使用以往的历史情况判断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基础是不科学的。
但是话又说回来,我们不能以我国评估资产理论的薄弱环节来说明什么问题,可能是因为我国本身拥有特色的资产评估理论,并且在相关人士的脑海里形成了一种理念,这样他们在接受其他东西的时候就会比较困难,因为我国资产评估在定位上就出现了分歧,这样才会致使指导思想以及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并且这些差异往往体现在基本价值类型的选择上。
由此可见,影响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出台最直接的原因就在于我国资产评估在定位上出现了认知分歧,以及价值类型选择上也同样出现了分歧。
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认识分歧的理论思考
小议市场价值和公允市场价值的选择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可以看到,资产评估和国际标准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两者无法媲美。其次,市场价值定义的条件较为严格,尤其是针对交易市场以及参与人员来说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和时间限制。最后,非市场价值无法扩大适用范围。为了可以更好地让评估师掌握评估流程,建议使用公允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评估报告的准确性提供应有的保障[2]。但是站在评估师的立场来讲,也不一定会达到理想的效果。
究其原因在于被评估资产不管是在怎样的环境下,都需要将其公允价值评估出来。这样评估师倘若想要准确了解评估环节与参数的选择,那么一定要明确条件和结果存在的联系,并认识到不同条件下存在的差异性,要不然就无法清楚地表达出评估结果以及适用范围。
从评估环境以及条件的角度出发,可以将价值种类分成以下两种:一种是市场价值;另一种是非市场价值。公允价值不等同于非市场价值,所以在选择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和公允价值上出现了分歧。但是从某个角度来看,选择市场价值以及非市场价值要比公允市场价值好一些。
试析非市场价值定义的合理性和替代性
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一些相关人员将目光放在了每种价值类型的研究上,他们给出了非市场价值没有定义的理由。但是我们都知道一个建议是否可靠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是否具有合理性;其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由此可见,采取各种类型的价值手段替代非市场价值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而针对非市场价值来说,其更好地满足了评估条件具有的特殊性。显而易见的是,非市场价值的存在能够更好地让评估员保持清晰的头脑,意识到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可能会碰到的情况。显然,在特殊的情况下评估出来的价值是具有公允性的,然而从适用范围来讲还会存在一定的约束性,所以选择市场价值以及非市场价值要比公允市场价值好一些。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评估师自身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可以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熟练掌握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我们在评估师操作的流程中也应当认清公允价值和市场价值存在的差异性。
具体来讲,市场价值要比公允价值表现得更加具体化,能够为评估师准确把握实际动态带来益处。通常情况下,因为市场价值概念存在清晰、容易掌握的特点,资产评估行业通常会将其当作参考的依据。这是因为市场价值能够很好地承担起这份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不存在特殊情况的时候容易把握;其二,资产评估结果离不开市场价值以及非市场价值的参与,要明确二者之间存在的相通性;其三,只有熟练掌握了市场价值,才能准确地掌握其他价值。由此可见,站在评估师的立场来说,用市场价值以及非市场价值对评估结果进行划分有着积极的意义。
结语
综上所述,站在理论的立场来看,对评估价值种类加以明确,能够更好地表达出评估结果,但不管对于哪种评估结果来说都是具有条件的,不同的评估目的以及市场条件等因素都会使其价值定义发生变化。然而从评估师的角度出发来讲,用市场价值以及非市场价值对评估结果进行划分是非常有意义的,将二者当作基本价值类型是对当前资产评估的高度概括。
(作者刘倩、高晶、张慧耘单位: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张奇单位: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
【參考文献】
[1]赵笛含,张莹.浅析资产评估中价值类型的选择[J].品牌,2015(10).
[2]徐文庭.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理论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3(19).
[3]姚曼琪. 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